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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乡土社会司法场域并不是国家法律的单一运作,而是多种逻辑的多元面向,乡土逻辑在司法场域中的引入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司法场域的多元面向体现为权力的博弈和利益的均衡,权力的博弈和利益的均衡是决定乡土逻辑在司法场域中引入尺度的文化变量.  相似文献   

2.
场域是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核心要素之一,是充满"博弈"的空间结构,行动者在拥有一定资本数量的情形下,在特定场域中形成有着性情倾向的惯习以供自己选择某种策略应对此种"博弈".文章根据场域理论分析少年司法场域与社会工作的竭诚合作,少年司法场域宏大而特定,主流意识以"法"为主,社会工作以"人"为主,契合之处也遭遇多种困境.文章以Y市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背景研究,分析Y市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少年司法场域中因法律地位不明确、专业能力不足、各种资源尚缺面临的实践困境.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与司法审判并存的诉讼活动。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一直围绕着调解与审判在实践中的比例变动展开。司法调解的坎坷发展历经兴盛、消沉与复兴三大时期,以相关司法政策变动为外在表现形式,呈现出U型发展趋势。以历时性视角,阐释造成司法调解几经沉浮的因素,即社会场域、司法场域、政治场域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继而揭示司法调解兴衰历程的根源在于政治场域对司法场域的支配以及政治场域、司法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共谋。  相似文献   

4.
邱兴华案留下来的不应该仅仅是某个“片段”或某个“层次”的意义,如程序正义,它具有“场”的意义。本文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分析了邱兴华案在司法场域是如何展开的及其出现的偏离,并顺便论及了与司法场域参与者有关的几个问题,如“法律人可能的贡献”、“法院改革司法”等。  相似文献   

5.
论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独立在当代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司法独立包含三层含义: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其中,法官独立是其核心.我国目前司法环境现状不尽如人意.要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从物质条件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6.
主诉检察官制--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呼唤着司法的真正、全面的独立.其中检察独立是具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独立中内部独立的有效形式.主诉检察官的独立性及其受制性揭示了中国司法独立的重要特色.主诉检察官制度应在司法独立的实现中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情理作为一种有惯性的传统,在当代中国司法中不可忽视.如何将情理的价值功用引入司法,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将沿着这样的思路展开:从情理进人司法的基本途径--司法调解和裁判人手,采取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讨情理进入司法实践的基本途径.第二部分将从事实认定、司法解释、司法推理切入,研究情理进入当代中国司法的具体技术.结语主要分析情理进入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司法改革为近年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寻找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正确路径。本刊与河南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联合组织的以“中国法律传统与当代司法改革”为题的讨论,旨在对中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法制建设有所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   

9.
调查表明,当代中国社会法律适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关系影响。关系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影响方式主要为正式方式与非正式方式等。司法、审判中的这种关系影响是中国民间文化、草根文化的反映和体现。关系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包括程序方面作用与实体方面作用两方面。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既有消极作用,也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有影响的原因既有法官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方面因素,还有社会方面的因素。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受到社会文化支持。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适用中关系因素的影响将会逐渐减少、降低。  相似文献   

10.
司法改革为近年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寻找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正确路径。本刊与河南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联合组织的以“中国法律传统与当代司法改革”为题的讨论,旨在对中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法制建设有所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   

11.
基于占有学说的不同选择,占有的民刑涵义有所不同.刑法上占有概念以萨维尼学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占有心素是据为已有的意图.与民法上占有心素要求,即仅支配、控制意图相比,刑法之所以强调据为已有的意图,目的在于增加行为对占有法益的侵害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由此,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同刑法学说中,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无疑具有合理性.目前,司法推定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法,在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基础上,显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强化被告人针对司法推定予以证伪是消解司法推定存疑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12.
"制度"视野中的习俗、习惯、惯例与民间法、习惯法是近年来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以我国若干省市区县的实地调研资料为基础,首先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民俗习惯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的原因、部门法领域和其它非诉讼场景;其次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了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俗习惯的操作阶段、操作程序和操作技巧等特点;最后从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官个人经验等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官运用民俗习惯进行审判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相似文献   

13.
能动司法视野下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能动司法视野下人民法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各地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能动司法视野下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处理好定位、功能、方式等五方面的关系;能动司法视野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态度要谨慎,必须尊重司法的基本规律,坚持依法司法。  相似文献   

14.
中止犯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特殊停止形态。关于中止犯值得探讨的地方很多,对它的立法理由,即使之犯罪化的理由进行探讨,关系着该种犯罪构成形态存在和设置的合理性和实践意义,立法理由的充分和合理代表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合理和完善。通过对国内外中止犯立法概况和学说争议的分析和梳理,对为什么要设立中止犯、中止犯减轻或从轻的理由又是什么做出阐明,对理解和适用中止犯的有关规定具有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5.
当前,虚拟财产的被盗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刑法中对其规定的空白,导致了这种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应当从盗窃虚拟财产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入手,吸取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弥补我国法律的空白的同时,在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两个层面做出具体完善,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16.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程序性诉讼手段 ,因其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价值功效而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以权代法”、“滥用”或“不用”强制措施等现象的存在 ,容易使人们对这一诉讼手段固有的经济合理性产生怀疑乃至错误认识 ,因此 ,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 ,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仍作为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 ,对诉讼法律制度以及诉讼民主化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司法权问题。在人类宪政法治史上,司法权经历由不独立到独立、由政治上不存在到政治上存在的嬗变,最终使政治性司法权担当起守护宪法的职责。与域外规范宪法相比,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有两个明显特色,即法院无权解释宪法、检察权构成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司法独立之核心——法官独立及法官身份保障,我国宪法均未做任何规定。近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淡化这种特色并补救此种宪法缺漏的功效,值得肯定和继续。  相似文献   

18.
法律自身的空缺结构、法律思维的特点、语言的局限性等多方面因素导致了法的不确定性 ,进而妨碍了秩序的形成和正义的实现。出于对秩序和正义的渴望 ,人们寻求尽量减少法的不确定性的有效方案。司法解释是我国弥补法的不确定性的传统方法 ,但是其相对于具体的个案而言仍是抽象的 ,加上语言的内在缺陷使得司法解释无法摆脱不确定性之弊端。而判例法以其自身的优越性 ,弥补了成文法之不足 ,也使得判例法在中国的引进势在必然。  相似文献   

19.
当下的中国法治遇到了新的问题,主要是司法理念含有太多政治因素,而司法过程中包含着太多的人情等因素,法律效果反而变得不重要了,以至于法律不能以自身独立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我们不反对法律工具主义,也不反对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正常关系,但法律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性,司法活动不能违背自身的规律和逻辑。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无疑对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要想使其更好地发挥理念的指导作用,我们就必须认真探寻其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法律的政治化和政治的法律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命题,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法治不等于政治,与政治有密切关系,法治对政治有约束作用,法治离不开政治的指导。然而我们必须清楚,法治服务于政治不能抛开法律的规则和程序来片面地追求社会效果。如果离开法律方法———这一基本的司法规律办案,将会彻底断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0.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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