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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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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对国际法尤其是国家责任制度的研究,是加入WTO后中国法学界的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家责任制度着重研究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义务,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是要求国家承担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尊重国家主权。因此,国家责任制度必须在维持国际法律秩序与不损及国家机关主权之间找出平衡点。目前国家责任的范围包括: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等国际不法行为;包括跨国污染在内,不违反国际义务,但对他国造成损害的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在1970年决定将国家责任分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本文所论及的国家责任仅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2.
孙萌 《外交评论》2006,66(2):101-106
联合国的国际责任能力是其享有国际人格的法律结果。尽管联合国仅具有有限的国际人格,但是这并不必然对其责任能力形成限制。作为国际法主体,联合国完全能够独立地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3.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国际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领域.2001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取得了具有某种突破性质的进展.以该草案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结合法的理论,对国家责任构成及其免责事由作一些理性探思,并兼顾国际赔偿责任这一相关问题,主要目的在于论证它们作为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经济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万霞 《外交评论》2010,27(2):141-151
国际组织是21世纪最为重要的国际法主体。自2000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便着手编纂“国际组织的责任”规则,2009年一读通过了66个条文,对国际组织责任制度进行了编纂。条款涉及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责任的构成、国际组织责任的主体、国际组织责任的形式、各种形式国际组织的责任等多项内容。《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组织责任规则将结束长期以来没有成文法的历史,国际责任法律框架和体系将因此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5.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建立国家责任制度的意义重大,它可以纠正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对受害方的权益予以恢复和补偿,树立国际法的权威,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发展,维持良好的国际秩序.然而,当法律义务和国家利益发生抵触时,强权国家往往不会选择服从公认的义务而牺牲国家利益,此时依赖于国际政治结构的国际法似乎不...  相似文献   

6.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在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上,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着共同的责任;但是基于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及现实承受能力,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承担的责任又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应该在这一过程中率先承担并且承担主要的责任。目前,针对该原则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国际法的层面,而针对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可否适用该原则研究较少。  相似文献   

7.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后共用了40多年的时间编纂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根据国际法,国家责任由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也有可能被免除。国家能够以受害国同意、正当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以及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过,以上述事由免除国家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分析与应用中,国际法对免责事项存在严格限制的总体倾向,以防止扩大解释可能带来的滥用风险。  相似文献   

8.
论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国界污染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国界污染问题,确定污染事件中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没有国家责任制度,就没有国际法。完善国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法改善和加强国际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有关个人国际法地位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构成国际法主体各个因素进行分析,认为个人通过国际人权公约享有国际上权利,承担国际法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拥有一定国际求偿能力,因此应该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上具备了有限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1.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9·11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的一系列反恐决议填补了现行国际法的空白,加诸各国不得默许、窝藏、支持恐怖分子在其境内活动的义务.然而,在这些义务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形下,其他国家若要对其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是否有适当的国际法依据?如果国家想要打击恐怖分子,那么它应以何种理由在另一国的领土上实现这一目的?实际上,在当前的国际法框架之下,若是一国不愿意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其领土为恐怖组织所用,受到恐怖活动袭击的国家便可对该国诉诸武力,以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国家责任构成要件和承担形式方面应做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构成国家责任需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即国家的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法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既复杂又重大,一直是国家责任的难点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共用了四十多年时间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目前关于国家责任问题最为权威的文件。以该文件为线索,可以从义务和行为两个角度来分析国家责任的客观要件。从义务的角度看,国家责任中的国际法义务应当具备同效性和有效性;从行为的角度,应当对持续行为和复合行为进行辨析。  相似文献   

14.
行政特权责任是行政合同中由行政主体单方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的契约化形态转换。契约因素的渗入使特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责任和普通私法合同责任的特殊内涵。契约化的特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心理状态)、客观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若干方面,而行政主体特权责任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补偿金、违约金等形式。特权责任追究适用意思自治的契约准则。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存在诸多争论。本质上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得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法律为了保护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采取的措施,其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同的功能,是一种独立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特定的历史内涵,是一种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的责任能力,而非泛指对所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不是一种责任归属能力而是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责任成立能力。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大学生就业责任的分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生就业应该由政府、企业、高校以及个人共同承担责任.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实行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则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现实依据;世界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制度是我国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参照依据.通过大学生就业责任主体模型和大学生就业过程模型的建构便可清晰地看到政府、企业、高校和个人各自应该承担的就业责任.  相似文献   

17.
国际法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is)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国家对其某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基础。国家责任的实践和国家责任的编纂中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研究贯穿始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体系是由并存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应仅仅是国家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应有所有国家都对其享有利益的价值,即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强行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由之,国际社会之一切国家应有"对一切"的义务。同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应促使我们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和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再审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昭示出国际法中自然法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侵权责任形态 ,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 ,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 ,侵权责任构成之后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 ,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责任 ,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由与其有特定关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是单独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是双方责任 ;加害人为一人的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 ,而多数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19.
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构成国家行为存在较大分歧。在这个问题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历经半个多世纪研究和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权威的成果。以该草案作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责任的法律制度归纳为四个基本原则,即国家整体负责原则、国家实际意志原则、国家责任追认原则以及越权行为不免责原则。这四个原则在联合国的文件和国际法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同时又有诸多细节问题值得推敲。  相似文献   

20.
“国际制度”概念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制度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某一领域内 ,为了约束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的主体而设置的机构、设施、规则的系统体系。这个系统体系必须具备制度的一般特征 ,即包含两大要素 :一是规定国际社会的相关领域内各行为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则和运作模式的规范系统 ;二是为了执行、推动、监督和核查各种规则和模式而设立的组织系统。因此 ,国际制度的概念范畴包括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国际法是国际机制中的强行规范 ,也从属于国际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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