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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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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  相似文献   

2.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这一重要制度以及对律师追偿的制度,这不仅平衡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对于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办案的督促力度,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因此,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有必要进行探讨。一、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  相似文献   

3.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离婚过错赔偿是修订后的《婚姻法》中确定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它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有着重要作用。离婚过错赔偿需具备一定条件;离婚过错赔偿限于《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离婚过错赔偿范圈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一 非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根据《铁路法》规定非保价运输实行限赔偿制度 ,即“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 ;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限额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发生铁路承运人责任的赔偿 ,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二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失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关于赔偿限额标准 ,铁道部铁…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使我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趋于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规定》中有关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进一步界定、构成要件、正确划分及处理原则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的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三种情形不仅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符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法理,更是回应了担保人的现实关切,殊值赞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即使存在过错,也可向债务人追偿,而且主债权债务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涵盖在追偿范围之内.当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处理方式与《民诉法解释》和《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不同,在现阶段宜采取参照各自适用范围予以解决的方式.定金应被《<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前段中的"等"字所涵盖,因《民法典》侧重承担违约责任的功能并将其规定在合同编违约责任部分,故而《担保制度解释》未予体现.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案件本来与普通的侵权案件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是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司法解释规定雇主应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将雇员的损失转嫁于雇主,再由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追偿权来弥补自身损失。此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雇员的损害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却忽视了雇主的利益,使雇主承担了自己过错之外的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违社会公平,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已经失效,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9.
律师专家责任是因律师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律师所属执业机构依法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认定责任时,应以客观标准为原则,同时视具体情况辅之以主观标准,以增强灵活性,更适应复杂多样的民事活动。  相似文献   

10.
论确立我国行政追偿标准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一般认为,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可以预防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促使其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于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侵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中财产权救济性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国家责任的认可,在归责原则上经历了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演进。如今我国已经颁布了统一的《国家赔偿法》,但侵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侵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势在必行,主要包括刑事赔偿参与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赔偿程序和追偿程序的界定以及设计五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利益衡平等基本价值理念,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正.把高危险原因作为承担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唯一要件,并且应当将高危险原因标准化.高危险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或者均没有过错,仍应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应当适度扩大,应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和特殊条件下的自冒风险.另外,高危险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应确定赔偿限额;如果原告愿意并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受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民法均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大多数主张此类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但过错推定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4.
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与民法中的追偿制度有本质的不同。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必须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行政侵权的实际主体是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已代表国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或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公务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并应将追偿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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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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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行政赔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基本法律和某些特别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国家机关侵权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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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8.
行政追偿制度构建之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行政追偿权行使的条件须是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或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公务人员主观上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要完善行政追偿程序,并放宽相应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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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对律师执业回避的规定尚有不足之处 :关于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没有审级上的限制 ;对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改做律师的执业活动 ,地域限制过严 ,时间限制过短 ;与审判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律师回避范围过窄。建议律师法修正案或者全国律协在对《协会规范》进行修改时 ,保留原来法律规定中的合理部分 ,修改不足之处 ,增加新的规定 ,以完善我国律师执业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铁路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9月1日以后,火车撞死违章的行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既不人道,也不合理,更不合法。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均规定铁路部门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铁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行人违章,火车撞了不白撞”,使铁路部门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以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稳定,从而更有利于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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