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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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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监察委员会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时,依据的关键标准是行使公权力。但是在我国立法中,《监察法》中的"行使公权力"系首次以法律概念的方式出现,因此有必要对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进行研究。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使职权"概念与《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且域外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行使公权力"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要件)。因此,从《国家赔偿法》"行使职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明确《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民主党派应主动融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合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实现内部监督与《监察法》实施有机衔接,实现监督工作全覆盖,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相似文献   

3.
为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人员列入监察对象,从立法本意来看,国有参股企业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应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对其人员身份的认定争议较大。笔者以监察法出台为背景,结合国有参股汽车合资企业管理人员贪腐案例,重点分析监察法和刑事法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及差异,并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提出条文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正>编者按: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国家监察制度顶层设计和重大政治改革,而改革的重点,正是将纪、法分开。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  相似文献   

5.
监察机关不仅要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为准据调查职务犯罪,而且同时必须以《刑法》为标尺,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监察法》与《刑法》都是反腐的利器,有共同的内在追求与旨趣。但是,目前《监察法》与《刑法》间存在着制度错位。为此,应对《监察法》和《刑法》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修改《监察法》《刑法》相关条款,克服二者制度上存在的错位。  相似文献   

6.
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增强监督的合力与实效,必须通过《监察法》的实施形成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的贯通,形成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监察机关是履行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行使国家监督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他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协助与配合,从而建立了以监察监督为核心,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的衔接机制。审计监督具有反腐败职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活动监督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财政经济纪律,是否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审计机关的反腐败职能与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我国应当基于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性质、特征和职能,依照《监察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构建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助与配合关系,实现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7.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不仅有效衔接了《反恐法》与《刑法》中涉恐条文、明确犯罪认定标准以及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罪数适用标准,而且规范了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程序,并完善了相关部门工作机制。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有重复评价过往行为之嫌、不当扩大帮助犯处罚范围以及持有犯罪中主观认定标准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8.
现有四种主要学说,不能准确阐释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换标志,应更进一步研究。结合权力重新配置对犯罪调查内涵之更新、监察立案具备刑事立案之实效、监察法相关规定暗含监察调查启动司法程序之旨意三方面,以"监察立案调查"作为程序转换标志具备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具体来看,程序转换以监察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之时"为原则,以"第一次采取强制调查措施之时"为例外。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分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序阶段上的排他性适用,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都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9.
在国家监察制度运行过程中,《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重大问题,尤其是监察证据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是二者衔接的核心问题之一。尽管《监察法》第33条对监察证据的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监察证据资格认定时,仍需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监察取证时,除适用《监察法》外,还要参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监察证据排除时,因《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互交叉并有所差异,在适用两法时应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10.
监察调查程序采用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单轨调查体制,可能会导致监察机关在采取职务犯罪调查措施时,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存在规范上的不协调。在现有的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过程中,监察程序采用职务违法犯罪一元化调查模式,造成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的刑罚适用在自首成立条件上的非对应性,故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修补。在《监察法》实施生效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为: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在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主要职务犯罪事实;在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期间,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相似文献   

11.
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高校的管理人员依法被纳入国家监察"全覆盖"对象。监察对象的极大扩展使高校监察体制面临改革压力。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背景下,针对高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权威性、实效性不够等问题,提出增加契约标准划定国家监察对象范围、建立健全派驻制度、加强纵向监察领导体制机制、强化行业监察等改革措施,探路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监察体制的近景和远景顶层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准确认定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3.
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是监察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以及被监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要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必须解决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澄清对监察机关性质以及与纪委合署办公所带来的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难以满足立法赋权的需要,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要明确行使立法权的监察机关层级,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才能行使监察立法权;要规定监察机关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即对监察职权、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程序、监察与司法衔接、监察机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做出细化或规定;要明确监察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包括制定监察法规和做出监察解释;要厘清监察立法的监督问题,监察立法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1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学术界关于政务处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途径却未达成共识。国家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勤务关系,实现反腐败的国家监察目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这四个条件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监督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特征。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角出发,政务处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即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本质上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成员违法违纪施加的一种惩戒,只能寻求监察机关内部程序予以救济,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15.
我国高校快速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监察监督缺位的问题已日益凸显,尤其是监督体系功能缺失,存在着明显的监督缺位现象,以致大量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管。因此,开展新时代我国高校公权力监察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加强高校公权力的有效监管,把高校的公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新时代我国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已经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6.
疫情期间,公众容易因为相关信息掌握的缺失而产生不安全感,而此种不安全感则会促使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对于相关行为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加以处理。反观该罪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一直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致使司法实践在适用产生混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出发对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客观方面,首先,应当限定"虚假信息"的含义范围。对于与事实之间虽存在偏差,但不足以产生对基础事实"质"的错误认识的信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虚假信息"。其次应明确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确系传播行为的对象范围。再次,要注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危害结果的限定作用。并在其中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权力运行侧面与公众生活侧面的同等重视。从主观方面,应当认为本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而言,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7.
运用国内刑法惩治外国公职人员受贿,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内容。相比之下,我国刑法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受贿的规定还属于起步。文章对《公约》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刑法中应补充规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罪状和罪名,调整受贿罪的法条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刑法。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不一。其根源在于:刑事政策的错误指引、防卫限度的解读误差以及《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模糊定位。此三者具备内在一致性,刑事政策应撇弃"维稳"色彩回归"犯罪预防"功效,进而防卫限度应遵循二元论的分析路径、《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定位应明确为注意规定,使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统一化,防止司法实践适用错乱。基于此,认定防卫过当应以同时满足防卫手段的不适当性以及防卫结果的明显过当性为标准,讲究综合性。单纯的手段明显过当或者结果明显过当均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  相似文献   

19.
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的劳动保障一般监察模式在为劳动者维护权利和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构建和谐社会新要求下凸显其立法缺陷和实践困惑。和谐监察模式是一般监察模式的演化体,基本框架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模块程序结构"、"三个协同配合"、"一个本质性目标"。和谐监察模式在局部区域的成功实践证明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应完善立法,重新修订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制订监察程序规则,加速和谐监察模式在全国的确立和推广。  相似文献   

20.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商品经济秩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科学理念和策略及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犯罪的规定存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一致的问题,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借鉴,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废除商业贿赂犯罪死刑的规定等是我国刑法应予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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