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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改革离不开刑事司法理念上的革新与发展:分配正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诉讼效率、诉讼认识论、实用主义等可为其提供理论、政策支撑;但也会产生与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实体真实诉讼目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基本理论原则的冲突问题,并有解构诉讼构造、消弭法官独立调查事实的可能性;可从坚守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内涵,依靠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保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要义等方面实现理论协调与发展。  相似文献   

2.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其陈述。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同时保留了如实陈述义务。二者在内涵上存在一定的冲突。要确保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社会实效,必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应当如实回答"进行恰当解读。可以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切割、坚持无罪推定下的"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得从严"理念、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寻求对二者冲突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目前,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认识不一,赞成者有之,抨击者亦有之。本文旨在探讨该权利所蕴涵的深刻诉讼理念,寻求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借鉴作用的东西。  相似文献   

6.
沉默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措施。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 ,体现的是程序公正观。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获得了空前提高。我国设立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应有若干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申请赦免、减刑权等诉讼权利,并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相似文献   

8.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将其放在了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原则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其精神在整个刑诉法中的贯彻和影响。要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应将其放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章节中,确立其原则性地位,并为其规定合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亦保留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陈述义务,二者都与沉默权有一定的关联,但在理论上存有一定的裂隙。文章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如实陈述义务的内涵、价值等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二者同沉默权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适用这两个制度,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是刑讯逼供的一个主要的原因.这里有技术的问题,也有价值取向问题.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本设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应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自白地任意性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面对当前国情,应当设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告知程序,提高侦查水平,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机制,正确处理适用这些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就证券虚假陈述而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应结合运用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 ,以惩治虚假陈述责任人。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为了保护大量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利益 ,有必要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追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管理层等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并采用派生诉讼继续追究有关主体因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以使责任落实到侵权人。  相似文献   

13.
要从根本上清除刑讯逼供的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遵守刑事诉讼过程的人权保护,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国际标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将我国刑事司法与诉讼程序步入国际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轨道。  相似文献   

14.
虚假陈述民事救济不仅仅是一个理论研究课题 ,更重要的是一个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案例为引子 ,结合我国的诉讼制度 ,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程序规则加以论证 ,以期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赋予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沉默权制度仍未能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主要是受我国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刑诉法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构建配套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也是目前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它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海事诉讼等诉讼类型的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因解释论立场的不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从属或交叉关系,在效力和结构上则相应形成两种结果。两者诉讼顺位的确定要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对同一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应优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对不同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并行。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事诉讼的关系方面,应根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来源不同、范围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并且在海事诉讼规则适用过程中应当有机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规则,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绿化"。同时,预防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与救济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两者之间的具体衔接方式应以诉讼进程的实际状态为准,并可以参照预防性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1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纳入其中,但对与该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沉默权制度却没有提及,并且保留了第118条"如实供述"的内容。这就使得解读相关条文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解读,可以得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导出默示沉默权的结论。为解决该原则与"如实回答"条款之间的冲突,第118条应理解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选择沉默,则无须回答。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赋予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沉默权制度仍未能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主要是受我国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刑诉法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构建配套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也是目前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提法符合国际人权和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成果,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产物.在中国实施“不强迫自证其罪”将遇到不少困难.本文分析了这些困难,并提出了解决困难的办法.实施该原则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且对解决...  相似文献   

2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冲突与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确立一个多元化的程序价值体系 ,在具备程序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同时 ,还应尽可能地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不同诉讼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 ,应不将实体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 ,也不再将“有罪必罚”作为刑事诉讼的最高目标 ,但同时应注意将排除规则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和对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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