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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警实行任职资格制度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交通事故民警任职培训将是未来民警培训的重要内容,整合素质模型的培训理念将显著改进培训的效果。因此,我们可在胜任素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交通事故民警的胜任素质模型;并结合培训系统理论来分析在交通事故民警任职培训过程中整合素质模型的要点,以设计基于素质模型的交通事故民警任职培训模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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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有三个基本价值,即效率、效益、正义。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做出了重要调整。在此背景下,为客观展现刑事诉讼运作的机理,针对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趋同下的追诉倾向、事实认定下的程序简化、辩方制约缺位下的职权主义、分权失效下的流程协作等检法关系特点进行剖析。上述四个特点也表明立法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完善的空间:一是法检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弱化",一定程度上受法检机关各自的目标考核机制和差错案件追究机制影响;二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检机关与私权利的被告人之间的权利明显"不对等",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选择权、变更权及救济权尚没有得到足够保护;三是刑事简易程序控辩双方的作用"虚化",简易程序不等于简单化,甚至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仍需进一步协调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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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弊端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居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80-8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存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是延长了事故处理过程 ;二是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陷入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事故责任认定与重新认定、甚至行政诉讼工作之中 ;三是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 ,不利于打击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四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使之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五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资源本身也是一种浪费。应当删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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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三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109-112
交通事故认定的客观、公正与否是由诸如证据收集、成因分析、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认定程序、监督机制和警员素质等一系列因素决定的。为此,应强化取证意识、改善取证手段、提高取证能力;全面科学地掌握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提高科学地进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的能力;制定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强化程序意识,建立交通事故认定专家会诊等制度;建立包括交通事故案件审查、案卷抽查和评审以及责任追究等在内的监督机制;通过系统的职业化、专业化教育等措施,培养公正无私、业务精通的交通事故认定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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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三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5):83-86
交通事故处理的价值目标是交通事故处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追求效率、实现公正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表现为一致性、冲突性、互动性.追求效率,实现公正的方略是确立并重的价值理念;设计科学合理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实现职能与权力的优化配置;建构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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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瑛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5,(2)
职业锚是个体的一种职业自我观,与个体职业发展的定位密切相关。文章从职业锚的概念和类型出发,对民警职业锚认定与优化公安人力资源配置的关系进行了客观分析,并基于职业锚理论,提出了优化公安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思路:引导促进民警职业锚的开发与认定;健全完善民警职位分类管理办法;研究设计因“锚”而异的民警激励考核机制;建立完善以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民警在职教育培训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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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警实行任职资格制度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交通事故民警任职培训将是未来民警培训的重要内容,整合素质模型的培训理念将显著改进培训的效果。因此,我们可在胜任素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交通事故民警的胜任素质模型;并结合培训系统理论来分析在交通事故民警任职培训过程中整合素质模型的要点,以设计基于素质模型的交通事故民警任职培训模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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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胜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2):57-59
有关学者及司法实践均将交通事故认定或定位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认定为证据,将两种属性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随之丧失,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救济。事实上,交通事故认定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其书面结论的证据能力并不影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两者完全可以协调统一于交通事故认定一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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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如何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中,尽管现场勘查齐全、事实清楚,但对事故的认定有时还是意见不一,各持己见.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主要由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等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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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质量的高低对事故案件的后续工作存在重要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存在勘查工作不细致、不全面,遗漏关键痕迹、物证,勘查程序不合法、不规范,勘查方法不科学、不严谨等问题。解决的对策是通过现场分析检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负责制,提高事故处理民警法律素养和现场勘查技术水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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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的暴露性、对抗性较强,加之执法量大面广,执法情景、执法形态千差万别,在交通事故量不断增长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越来越高的背景下,交警执法的规范化有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交警系统坚持不懈地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来看,实地样本调研显示: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管辖、接处警、现场勘验和认定复核等环节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仍然不容小视。对此,应着重从提升交警队伍规范办案意识、强化民警规范办案能力和严格事后监督等方面深耕细作、久久为功,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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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准鉴定结论类证据,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民事赔偿份额,更关系到刑法上罪与非罪的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准鉴定结论类证据,在我国现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上存在许多弊端:没有委托鉴定程序,交通事故认定机构不中立,鉴定主体不符合鉴定人员在诉讼法上的要求以及缺乏专业的救济途径。因此,有必要设立独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建立启动程序上的委托制度,完善鉴定人制度,以确保事故认定结论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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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对此认识都不一样。笔者通过对该行为与通常意义上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比较,来正面论证它的不可诉性;同时又假设其具有可诉性可能引起的累诉,及由此带来的高成本,从反面来说明它不宜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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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斯逵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4):26-34
绝大多数交通过错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成功避让了交通过错行为造成的险情;少数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避让险情归于失败。由此,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模型: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两个要素相互作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评判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因此,通过对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的调查认定,可以判断出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证实这一评判标准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具体的、实在的尺度。用这一标准对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所作的评判,不仅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认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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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世闯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环节。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走出因缺少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程序而处于尴尬的境地。文中论述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演变及基本运作、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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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昌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3):132-137
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存在办案主体混乱、办案程序不规范、部分民警办案有畏难情绪、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认识模糊、血液检测主体及检测流程不规范等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开展办案技能培训,提升民警办案能力,明确驾驶行为认定标准,界定醉酒驾驶案件办案主体,规范血液检测机构和检测流程,正确运用刑事强制措施,规范醉驾案件办案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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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卫斌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4)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执法活动,它通过对交通肇事者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目前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一方面民警存在证据意识不强,程序意识淡薄,素质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案件侦办协作机制没有建立等问题。因此我们应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完善法规,加大监督,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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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历来被认为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但现阶段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技术标准,缺乏对事故责任认定者任职资格的严格考核,缺乏对责任认定活动的有效法律监督。这使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治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困难重重。事故责任法定、成立专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机构、赋予当事人行政诉讼权等举措,将规范事故责任认定者的行为,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开、公平、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