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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认可新证据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该条中出现了新证据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将再审"新的证据"定义为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一规定属于限制性解释,其本意在于严格控制再审新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界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的证据”应作为再审提起的理由。对“新的证据”的认定应由审判庭进行认定。我国应对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3.
对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涉及的赔偿案件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 12条的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 162条第 3款规定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那就是无罪 ,无罪就应该赔偿。对于这种规点 ,笔者不敢苟同 ,理由是 :1、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是相统一的,并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列为第一种条件,但规定对“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应如何把握与运用未作任何限制。通过本文的拟写共同探索“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析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他字第10号文中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一,“证据不足”不能等同于“没有犯罪事实”。存疑不诉的实质要…  相似文献   

6.
论疑罪从无原则对检察工作的指导王田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相似文献   

7.
张海莹  曹蕾 《工会论坛》2001,7(3):82-83
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是法院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 ,也是决定审判结果的关键。可以说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确实 ,法院就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争议作出准确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制度作了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中 ,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1 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而没有规定当事人未履行举证义务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导致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弱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 4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 ,我国法律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 ,我国民…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样一来,什么情况属于证据不足,什么情况属于事实不清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就显得极为重要,需要认真地分析认定。一、认定的犯罪事实缺少必要证据属于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果以证据事实对证据的要求划分,可分为必要证据、充分证据。所谓必要证据,是指在认定犯罪事实当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所谓充分证据是指能够充分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对这些证据具体怎么划分呢?…  相似文献   

9.
法律释明要求法官就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与提示。以《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和第35条第1款为标志,本土法律释明和法律观点释明呈现二元格局。《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在实践中遭遇两难,其理论根源是两种释明逻辑及其适用条件的混同。本土法律释明以抽象当事人形象为立足点,法律观点释明则以具体当事人为适用场景。不仅如此,本土法律释明旨在一般性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故而可能尽早明确作出。法律观点释明意在避免突袭裁判,这有赖于案件事实的逐步揭示。《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并不排斥释明,而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同时,通过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以框定和明确释明的边界与方式。这背后是从一般法律释明到具体法律观点释明的逻辑转换,据此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纠纷一次性解决和法官依法审理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管理国家社会治安的职责。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不服,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笔者就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以下的研究: 一、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叫证明责任,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仅有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则其主张不能成立,甚至会导致该当事人在诉讼中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此规定,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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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江苏省高法(1992)第174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并未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审问题的请示》,最高法院批复如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笔者认为,该批复具有模糊性,不但在理论上值得商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于操作.本文对此略陈已见,望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虽然规定了起诉必须得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并没有对何谓“具体”进行解释,也没有对诉讼请求是否满足“具体”之要求提供判断标准。实际上,“具体”就是要求原告根据诉的种类,对追求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及内容予以明确化和细化。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具体”的标准则需要根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分别确定。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判断标准相对容易,给付之诉的判断标准则比较复杂。  相似文献   

13.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是哲学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理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法院于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四条对此作出了初步的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和确定理由。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欲否定此主张的对方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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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证明与有“证据”证明涵义不同 ,《国家赔偿法》第 15条规定的含义是对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 ,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等于没有“事实”证明。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当前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对抗诉证据的审查认定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影响了抗诉案件质量和改判成功率。针对此种情况,文章明确提出了审查认定抗诉案件证据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以及完善抗诉案件证据审查制度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133条修正为将责任认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理论渊源是信赖原则的具体应用。针对目前责任认定存在由公安机关主导,法院的审判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的弊端,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由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情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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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及法律冲突 ,表现在法院有限职权主义的保留、对当事人自行鉴定结论复检申请权的扩大、依职权变更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前提、一二审“新的证据”与再审立案的协调等方面 ,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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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条文分别提出了“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两个概念,但是并没有对其进一步加以解释,因此,如何准确理解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被告能否正确适用?这两条规定。为此,本文试就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一初浅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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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只及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对后诉有一定的拘束力,即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了判决理由的预决效力,但尚待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效的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预决效力的已确认事实应限于前诉的主要事实,受预决效力约束的当事人应与前案当事人一致。前诉判决的已决事实可因在后诉中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而直接导致相异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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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是法定特殊地域管辖,不排斥协议管辖。劳动合同可以协议地域管辖法院,属于约定特殊地域管辖。《解释》第8条没有体现对劳动者实质倾斜保护,而且跟不上形势发展。2013年生效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对此未做规定。立法或司法需在《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条的基础上,坚持劳动诉讼可协议管辖法院的规定,增加劳动者住所地和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作为有权管辖的法院,以完善劳动诉讼地域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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