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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首先对该规定进行批判性思考,主张应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就其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通过重新界定行政行为的标准对行政指导行为予以定性,建构了行政指导行为之诉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2.
胡敏洁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14(6):56-58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3.
对于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机关的隔离措施、相对人持异议的行政机关不依法驱散的行为等,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行政指导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允许相对人就公安机关的非民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准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也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对于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机关的隔离措施、相对人持异议的行政机关不依法驱散的行为等,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行政指导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允许相对人就公安机关的非民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准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也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5.
行政指导的性质决定着行政指导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将内容违法、程序违法、职权违法、违背信赖保护、侵害第三人利益以及不作为的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6.
肖珍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63-65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可受理的行政行为外延过窄以及司法审查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等。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纳入到司法审查之中。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扩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敏洁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5(2):49-51,56
随着中国加入WTO ,过于狭窄的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不能适应WTO形势及其相应规则的需要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 ,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8.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已经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符合世界各国的主流趋势,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解决法院可以审判哪些行政行为的核心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都基本上是采用了概括式和肯定、否定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也使很多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却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有必要改进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和相应判断标准,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进步.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兰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64-68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应当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采用概括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 ;以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不能全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某些内部行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1.
吴国干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22(3):58-61
对行政指导性质的界定将关系到法律规制的范围、力度及方式。当行政指导受到法律规制后,作为事实行为看待是合适的;"非强制性"应是行政指导的本质特征,法律规制的意义则在于尽可能消除实践中的"事实上的强制力,"保障相对人自主选择权;行政指导所依据的权力类型主要体现为说服性权力的运用,不同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权力运作模式,应对其设计区别于传统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2.
宋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27-30
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念,是人民法院在坚持内、外部行政行为区分理论的前提下,从行政救济的立场出发所作出的一种司法选择和有益尝试。作为司法实践的结晶,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还需要探寻法理上的解释和依托,得到理论的指导和确认。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组织内部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经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通知、执行或其他正当途径为外部相对人获悉,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外化。效力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并具有成熟性,对外部相对人造成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3.
行政公诉权理论依据解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志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4):58-64
从权利救济的理论分析,设立行政公诉的主要目的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权力性质的角度分析,行政公诉具有监督行政的性质,应纳入法律监督权的范围。中国具备行政公诉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组织条件,应建立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行政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14.
颜莎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41-47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并消解相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中优势显著,碍于其受案范围久未确定,在实践中对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成效造成影响。基于对重庆市试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例的考察,通过对划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标准的分析,以逻辑性为重点、客观性为辅助,系统地论证了行政诉讼附带的关联性,明确了其受案范围的边界,以期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引,辅助构建高效完善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90-94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一种不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全面实现诚信政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的需要。国外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实践及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实践均证明 :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可行的。为达此目的 ,需要消除人们思想上对此问题所存在的顾虑 ,并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郭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118-124
葡萄牙1996年<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分为"行政行为的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非有效性"、"行政行为的废止"和"行政行为的执行"五个部分.其在形式与内容上皆较为科学与完备,对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行政行为部分或单行行政行为法颇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郭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23(1):92-96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长期以来颇有争议,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可诉性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从目前我国内部行政处分行为不可诉的现状来看,应给予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以司法救济的途径,并将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8.
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中国政府应更好地利用世贸规则,熟悉WTO规则的实际运作。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美日胶卷进口案中,日本政府通过行政指导行为引导日本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取得优势地位。从比较行政法视角对DSB案例进行行政法解读,借鉴日本之经验,可以构建入世背景下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体系。 相似文献
19.
对《公务员法》“违法命令不执行”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庆珠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2):7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违法命令不执行”条款规定的“违法命令”应该既包括具体行政命令,也包括抽象行政命令。但是该条款表述模糊,有可能导致执行中的混乱,可借鉴有关国家的规定予以改进。对于抽象违法命令不执行的情况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潜在的困境,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扩大“违法命令”的范围,把规章纳入其中,从而赋予行政机关对于规章规范直接的选择适用权。 相似文献
20.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的重复处置的概念,随后被我国台湾地区引入.目前学界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理解不一.学界通说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性质定位为行政事实行为,以已经有效的行政行为为前提,是依申请的行为,不具可诉性,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但是,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并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制度,信访机关在行政行为正式法律途径救济之后作出的重申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也应属于此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