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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0-71
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相似文献
2.
范相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4):49-52
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姚健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5):50-53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在立法上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但在刑法理论上,过失危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中外刑法学界仍有分歧。就过失危险犯与传统过失理论的关系,过失危险犯与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关系以及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理论适用条件,过失危险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三个角度着眼,过失危险行为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4.
5.
李建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66-68
在刑法需满足人们对安全和稳定的社会需求的背景下,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理论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就目前关于危险犯的认识而言,在其性质、类别、停止形态等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议。对危险犯应认定其是一种独立于行为犯、结果犯的行为类型并与二者共存,在其停止形态方面应该从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殊场合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6.
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内外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结果样态差异的比较研究,结合过失危险行为应否犯罪化的论证,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应当研究解决危险结果的认定、危险结果的范围、危险结果的危险构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7.
杨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85-90
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条文设置、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性质的等方面存在问题。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应当分别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李瑞生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2(3):20-24
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相似文献
9.
唐薇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0,12(2):77-79
社会的现实需要及国内外大量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表明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之趋势。本文拟从国内外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的角度,对我国刑法典中的过失危险犯提出立法完善之建议。 相似文献
10.
舒洪水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39-48
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