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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颜宏辉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4):36-37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陈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4(3):87-90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3.
程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4):83-93
目前关于制造危险后再予以消除能否成立中止这一问题,两类肯定说都是以整体行为尚未结束为由认为犯罪未最终既遂,故可以中止。但从规范论的视角来看,中止是制裁(媒介)规范,能与具体制裁规范结合并调整刑罚。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行为规范相互独立、无法过渡,法定危险状态代表着危险犯的既遂,意味着行为规范已经被彻底违反并且启动最高程度的制裁规范,不存在与中止条款结合的余地。成立危险犯中止需要从否定法定危险状态切入。危险是结果发生的一种可能状态,行为人对危险的控制和消除,既是危险发展的终态,也是危险的构成本身。从事后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消除了自然意义上的危险,危险犯也因为尚未出现法定危险状态并未既遂,因此可以成立中止。这样的证成路径能够符合规范论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志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3):16-21
对于危险犯中的法定危险状态发生后 ,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状态 ,从而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理论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以及实害犯中止说三种观点。本文在评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 ,提倡实害犯中止说。 相似文献
5.
随庆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55-59
对于危险犯,通说的观点否认了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而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是,根据相关理论以及结合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不仅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钊作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1):75-79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本质在于通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状态的存在意味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从而构成既遂;否则,不足以成立既遂,根据情况,可能成立未遂或者预备、中止等形态;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即使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仍然属于危险犯的既遂,而这种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中止犯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中止犯的特征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危险犯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8.
张世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46-49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吸收,仅成吸收的犯罪形态即实害犯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就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9.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洪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72-78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10.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陈洪兵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5):73-76
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2.
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吴丙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2)
危险犯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犯的构成特征看 ,危险犯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 ,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体危险的犯罪停止形态。以此为基础 ,对有关危险犯未遂的一些问题和危险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应作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1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4.
李乐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62-66,9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5.
陈有限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危险犯概念的界定不应考虑其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16.
李建军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3):42-44
危险犯是一种行为类型的范畴;危险犯和未遂犯、过失犯拥有为了防范危险行为的共同入罪原因,但是彼此却不相同。过失危险犯有存在余地,而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进一步细化则没有必要;具体罪名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行为类型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7.
陈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0-71
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相似文献
18.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19.
范相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4):49-52
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牧晓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2):85-89
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故意犯罪作为危险犯,以危险状态的存在为必要。在危险犯概念描述中,使用危险状态较之危险和危险结果更符合该类犯罪的特性。危险状态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独立于危害行为,其对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意义在于它是犯罪既遂形态的构成要件而非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