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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颖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4):53-54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难以准确认定。建议:没有债权人向离婚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或者离婚双方当事人请求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对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处理;债权人或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债权人意见。 相似文献
2.
王池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3)
我国有关婚姻法律法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不统一,存在认定难度大、举证难及当事人息诉服判难等难点。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科学分配举证责任,完善非举债夫妻一方为共同被告的追加程序,建立一系列规则以建构系统、科学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离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 ,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 ,都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则是关系到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及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 ,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是指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之日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的这段时间 ,在此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有关规… 相似文献
4.
钱叶卫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5):29-35
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的立法推进过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跨越,专门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共同存在,两者并不矛盾:这符合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保护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是综合平衡个体利益和婚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现行<婚姻法>第18条和<解释(二)>第13条对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进行了界定.目前,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还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我们探讨. 相似文献
5.
夏江皓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6)
从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明显的性别盲点,对女性造成了实质不平等的结果。本文采用女性主义法学的三种分析方法,指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由于未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社会分工、家庭职责、对家庭对外事务的参与程度、对家庭亲密关系的依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表面客观中立,实则对妻子一方明显不公的问题。提出以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系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以此维护妻子在家庭中的最大利益,实现夫妻双方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6.
何焕锋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4):33-3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然对此做出了回应,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为实现债权人和夫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限制司法解释的适用,合理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相似文献
7.
陈泳滨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2)
一、案情简介
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标准上始终存在分歧.随着《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第24条规定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因其具备实践的可操作性被广泛适用,但这一规定是否体现了夫妻债务的本质属性,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婚姻有效是结婚关系的常态,但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单方举债的性质又如何认定,其法律适用的规则是否有所不同,都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2009年4月9日,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同年8月14日,李某向魏某借款3万元,承诺一星期后还款,后未按约定还款.魏某据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魏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讼争的债务发生在李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李某与马某的夫妻 相似文献
8.
徐丹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98-101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基于"日常生活决定权"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法规特定情形的债务,应当视为个人债务;其它债务的性质原则上应认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非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对从该债务中所获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一方所举之债并未带来任何利益,则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相似文献
9.
论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新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制,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而且关系到第三人债权安全保障的问题,因此,在法律理论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各自范围、清偿责任,以及二者在法律上易混淆时的处理依据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
崔兰琴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5(2):47-6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乱象丛生,在于财产契约属性的民商事规则取代共同生活的婚姻纠纷考量规则的价值取向偏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过度保护债权,亟待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中西法传统比较为镜鉴,正本溯源。夫妻共同债务中所借债务为了婚姻关系符合伦理和法理正当目的的属性不同,由此形成特色迥异的认定原则。我国同居共财的吸收原则,迥异于罗马法基于意识自治的分离原则,相互交汇于共同生活的统摄原则。吸收原则很难内生性进化发展,但有利于婚姻关系共同体的稳定,而分离原则易于矫枉过正,治理成本极大,却尊重个人独立。故惟有以致中和的夫妻债务认定理念来构建防范债权风险的制度,并落实在救济弱者的司法裁量中,方能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根源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