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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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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2.
民事公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3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 ,为维护公益 ,以国家的名义将一定种类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有其坚实的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检察理论和处分权理论依据。民事公诉的核心问题是确立民事公诉的案件范围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世界不少国家的成功范例,也符合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给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境。因此,立法要尽快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细化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的运行程序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制的一大创新,尤其检察机关承担了环境公益诉权后,在实践上推动了这一制度的发展。但在实践上,检察机关一直没有解决其主体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其正当性来源为何?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本质应当是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理人行使诉权。在承认其代理人身份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法律监督地位,应当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使环境公益诉讼既能在理论上符合法理规律,又能在实践中起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必要和可能的。国家机关、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公诉权中应当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龙头地位,可以有力地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传统上,把刑事审判模式分为民法法系的职权主义和普通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两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刑事审判模式较多地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合理因素。如取消庭前实体审查;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权;加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增强法庭的对抗性;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等。因此新刑事审判模式对在其中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控诉职能的公诉人的角色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一、公诉人同法官的关系公诉人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控诉职能的司法人员,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的司法人员。…  相似文献   

7.
随着传统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弊端的逐渐显现,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因此,应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滥用程序控制权惩戒制度规制程序控制权;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规制释明权;严格法官调查取证程序规制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中出现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民事检察权极为宽泛,其行使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北洋军阀及国民党统治下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清末则大为缩小,主要是一种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政权虽然关于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甚至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但从总体上看,当时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民事审判监督权、抗诉权、调取案卷等有关材料权等内容;文革中民事检察权则被取消;文革后恢复的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文革前急剧缩小,实际上真正能行使的就只有对生效判决的抗诉权。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对检察权行使具有重大意义。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奠定主要依托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在功能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检察监督权可区分为"社会治理性监督"与"公权制约性监督"两大类,可承担并行双重职能。从原则上来看,需要优化检察权双重职能,其重心是职能分设与协同运作、内嵌构造与外部联运以及适度扩张与依法谦抑。就结果而言,应当以二者的不同职能性质为切入点,以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为主线,厘清二者不同的具体职能分工,同时优化二者并行的节点性问题,形成合理的协作并行架构。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旨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在法院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和自由妥协的过程,应当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此,检察权在介入民事诉讼时,要注重维护民事诉讼结构的稳定与平衡,体现权力的谦抑性。检察机关在启动民事抗诉程序时,应审慎克制,尊重审判独立和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以体现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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