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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所周知,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生命是自然人物质人格的集中体现。致人于死亡时,即构成侵害他人之生命权。在侵害生命权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其一,请求权人的范围问题,即哪些人可以提起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诉;其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内容,即客体范围问题;其三,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性问题。分别阐述如下。关于请求权人及损害赔偿之内容那种认为已经死亡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的观点,听起来不管有多么可笑,但却是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其主…  相似文献   
2.
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立法论阐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姚辉  刘生亮 《法学家》2006,25(6):63-69
基于立法论的立场阐释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制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三种机制存在,而其中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理性选择.基于事物本然之法理,债权法典化的模式更符合让与担保的内在品格及担保权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论人事保证     
人事保证从性质上属于特殊保证,应与损害担保契约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完全独立契约。如果属于完全独立契约则为损害担保契约,如果既有独立性又不失补充性之契约,则为人事保证契约。民法典应对人事保证制度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三级类型共存的体系,类型谱以渎职犯罪侵犯的次要的客体的法益属性,进行质、量结合而构建的.根据其次客体所保护的法益,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应当适用"其他重大损失"标准.司法实践中可将涉林渎职犯罪的"前案",即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中"数量巨大"的标准,作为涉林渎职犯罪中"遭受重大损失"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5.
就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来说 ,应当包括两种情况 :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造成的损害无论为何种情形 ,都应当由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其造成的损害为同一损害且不可分 ,此时应当由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立法层面对"道德"的吸收不仅是有条件的,而且是受限制的,主要受制于承认理论的检验。道德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应且仅应作为法解释的考量因素。解决侵权行为的危机有两种路径,即内在创新或外在创新。但无论那种危机解决模式都需道德的勃兴。  相似文献   
7.
8.
姚辉  刘生亮  燕林 《法学家》2005,(1):54-59
一、物权法 在物权法的定位及立法模式上,有所谓"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及"有体财产法"与"财产基本法"之争.有学者则针对理论界提出的这种"以财产权概念替代物权概念、以财产法的制订替代物权法的制订"的观点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物权而不是财产权的概念,相应地应当制订物权法而非财产法,物权法中也无需设立财产权总则.①有学者虽不主张制订财产法,但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来整合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想.②学者还对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的关系进行了检讨,指出现代社会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普遍分离,公有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天然分离,现代社会和公有制对建立财产利用权利制度有着同样的需求和任务,两者并无内在冲突.中国物权立法在追求物权法现代化的同时,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反映公有制的要求,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③学者还指出,在倡导法律全球化的同时不能完全漠视本土化的问题,应将全球化与固有法协调好.在物权法的制订中也应尊重我们固有的民族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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