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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33(2)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该制度实践状况的考察,发现了部分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借鉴律师在场制度及亲情会见制度以构建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在办案机关询问、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合适成年人除特殊情况外应维持倾听状态,而在办案人员请求或经办案人员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抚慰、帮助,此外还包括统一座次设置和对妨碍正常办案的行为的应对。相对消极不是全面消极,而是为了能够在阻力较小的情况下,推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质化,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合适成年人异议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加强治安案件监督等,最终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司法效率的兼顾。 相似文献
2.
刘宗武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5,(3)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正式入法,对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制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选任、权利义务及经费、组织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周颖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Z1):27-29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源自英国的一项制度,是英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保护制度之一.建议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范围主要是由教师、社区工作者和自愿者组成.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强调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祁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2):98-100
昆明市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以引进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切入点 ,进行“司法分流”和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和矫正工作 ,全方位维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两年多的探索 ,这一试点项目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土化 ,制订出一整套“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并付诸实践 ,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做出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5.
《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07,(4)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还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对犯罪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严格适用简易程序等制度,系统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还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对犯罪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严格适用简易程序等制度.系统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王瑞剑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1)
合适成年人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合适成年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参与程度不高、职责履行形式化以及中立性难以保障的问题。近年来,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颇有成效,为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提供了新的思路。从这一思路展开,值班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合理性体现于如下四点:其一,有利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常态化;其二,促进合适成年人职能实质化;其三,符合合适成年人的制度定位;其四,有助于制度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9.
邓紫荆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形式化倾向日趋严重,究其根本是由于合适成年人混乱的法律地位所致。在讯问程序中,合适成年人所起到的沟通见证作用能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但信息不对称仍是形式化倾向无法回避的原因之一。区别于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程序中充当着独立“见证人”和“缓冲带”的作用,缓和了办案人员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对抗色彩。为了更好发挥制度效果,需要对权利的充实和适当限制进行完善,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保障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10.
毛婵婵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6)
我国于1991年正式颁布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比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工作开展得较早的美国、英国晚了将近一个世纪。因此,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既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亦是现代各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审判法来规范少年刑事审判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区别于一般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而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少年刑事审判法,如何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11.
李博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1):41-44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导致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和羁押率始终居高不下。如何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做到对城市未成年人和外来未成年人平等保护,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难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取保候审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建立调查前置程序以及审查逮捕阶段“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和羁押率,平等保护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丁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程序,目的是弥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缺陷,使其“成年化”.因此决定了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抚慰与沟通,监督是其衍生职责,教育是其辅助职责.同时应当规定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不应偏向办案机关,更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协助者,并且需明确其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以使得该角色能够真正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3.
14.
周馨雨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2,24(6)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一直未真正建立.在旧刑诉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今年2012年3月新刑诉法的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是我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合适成年人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措施与制裁措施;父母作为合适成年人欠妥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科学构建,可以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形成网络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5.
各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处理目的、处理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与成年人的规定,如何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引下,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规定,既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能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帮教、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均有良好的效果。但是,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具体的和解条件和模式,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效利用和解制度并体现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贯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江海燕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43-46
修改后的刑诉法是我国少年司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对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非凡的意义。而在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第270条第一款规定时,司法部门面临着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现实困境。为更全面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探索适合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独立模式下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相似文献
17.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考虑,相对于成年人司法,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作为独立的司法制度应当有它的特点和个性。现在试点中有一些做法,如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捕诉防一体化等,但是还不够系统,还要有进一步的规定。关于未成年年龄的划分。18岁以下的规定过于绝对化了。18岁对于一个人来说,是生理成熟了,但心理还不成熟,20岁或22岁才能达到心理 相似文献
18.
林春玉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84-88
未成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犯罪人,本着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上也应和成年人相区别。现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而该种状况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应有功能的需要。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根据现有法律的调整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 相似文献
19.
李雨聪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110-112
要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运行规律,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完善,就必须积极探索新检察工作机制,如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在分案程序中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动态保护;构建捕、诉、防一体化机制,形成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合力,最大限度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