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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程序,目的是弥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缺陷,使其“成年化”.因此决定了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抚慰与沟通,监督是其衍生职责,教育是其辅助职责.同时应当规定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不应偏向办案机关,更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协助者,并且需明确其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以使得该角色能够真正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邓紫荆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形式化倾向日趋严重,究其根本是由于合适成年人混乱的法律地位所致。在讯问程序中,合适成年人所起到的沟通见证作用能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但信息不对称仍是形式化倾向无法回避的原因之一。区别于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程序中充当着独立“见证人”和“缓冲带”的作用,缓和了办案人员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对抗色彩。为了更好发挥制度效果,需要对权利的充实和适当限制进行完善,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保障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3.
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在特别程序一编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节,旨在肯定多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在场、犯罪记录封存四项新制度颇为引人关注。分析四项新制度的内涵与未来适用展望。 相似文献
4.
周颖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Z1):27-29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源自英国的一项制度,是英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保护制度之一.建议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范围主要是由教师、社区工作者和自愿者组成.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强调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马珣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2):104-108
我国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时有着较大的功能预期,虽然新《刑诉法》出台后,该制度正式入法,但司法实践效果参差不齐,由于一些基本问题的不清晰,甚至出现一些偏差。合适成年人相对于法定代理人是一个范畴更广的概念,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合适的、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实践中应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前期沟通,合适成年人应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敢于发声监督,其职责不宜延伸至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阶段。 相似文献
6.
王瑞剑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1)
合适成年人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合适成年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参与程度不高、职责履行形式化以及中立性难以保障的问题。近年来,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颇有成效,为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提供了新的思路。从这一思路展开,值班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合理性体现于如下四点:其一,有利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常态化;其二,促进合适成年人职能实质化;其三,符合合适成年人的制度定位;其四,有助于制度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7.
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祁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2):98-100
昆明市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以引进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切入点 ,进行“司法分流”和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和矫正工作 ,全方位维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两年多的探索 ,这一试点项目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土化 ,制订出一整套“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并付诸实践 ,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做出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07,(4)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还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对犯罪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严格适用简易程序等制度,系统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10.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还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对犯罪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严格适用简易程序等制度.系统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2.
舒瑶芝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14-19
目前,在审前程序中未成年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与实有的诉讼权利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实有权利的缺失现象,一方面源于作为权利依据的统一立法的缺失,另一方面源于规范内容在司法中的困难。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进行专属立法,建构专门的司法程序,应成为今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的重点,而保释权、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法律帮助权及沉默权是未成年人审前程序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刘宗武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5,(3)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正式入法,对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制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选任、权利义务及经费、组织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关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处罚上,忽视教育、感化、挽救的过程;办案工作模式不成熟;没有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独立的检察规则。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机构和程序制度,建立案前调查机制和案后跟踪调查制度,办案中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 相似文献
15.
范天文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19(4)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普遍的社会问题,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鉴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差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预防应当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缓刑在立法上存在缓刑种类单一、缓刑适用严苛以及司法上的裁量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当考虑增加未成年人缓刑种类、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来对未成年人缓刑进行本体建构;完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前置评估听证制度和后置考察矫正制度的配套建构。 相似文献
16.
付林宁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31-33
在中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模式内容,主要是明确办案方针原则和相关制度,但是,这一模式还是在办案制度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应当针对这些问题重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7.
因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时,有受暗示性较强、依从性及内化性较强、更容易作出虚假供述的特征,因此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有特殊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具体而言,应当建立对精神障碍嫌疑人进行适合讯问的评估制度,对于可以在适当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讯问的精神障碍嫌疑人,在讯问时应让适当成年人在场对嫌疑人进行保护并监督讯问行为。另外,基于精神障碍嫌疑人对抗讯问的能力较弱,应限制适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容许性的讯问策略,其他讯问策略也不得超出精神障碍嫌疑人的承受能力。 相似文献
18.
赵志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2):63-66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当他们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处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阶段时,很可能会出现一些身心问题,因此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帮其疏导或提供帮助。虽然我国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已初步确立了一种法定代理人介入制度,但还不全面,尚待新的立法深入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9.
因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时.有受暗示性较强、依从性及内化性较强、更容易作出虚假供述的特征,因此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有特殊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具体而言.应当建立对精神障碍嫌疑人进行适合讯问的评估制度,对于可以在适当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讯问的精神障碍嫌疑人.在讯问时应让适当成年人在场对嫌疑人进行保护并监督讯问行为。另外,基于精神障碍嫌疑人对抗讯问的能力较弱,应限制适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容许性的讯问策略.其它讯问策略也不得超出精神障碍嫌疑人的承受能力。 相似文献
20.
周馨雨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2,24(6)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一直未真正建立.在旧刑诉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今年2012年3月新刑诉法的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是我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合适成年人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措施与制裁措施;父母作为合适成年人欠妥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科学构建,可以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形成网络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