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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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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保障认罪的合法性、合理性、自愿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要求值班律师有系统的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行使受限;法律将值班律师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同时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所带来收益较少,很难吸引优秀律师参与其中。究其原因,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缺失。为此,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保障值班律师相关的权利行使等,使得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相似文献   

2.
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应当着眼于解决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的实践问题。我国值班律师面临着履职规定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和程序参与形式化三大问题。如果值班律师像辩护人一样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为唯一履职目标,则更有助于解决这些实践问题;同时,值班律师的定位中也应具有法律帮助者的应急保障色彩。因此,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是“准辩护人”,即在保留“法律帮助者”应急性的基础上,赋予其辩护人的权利和职责。  相似文献   

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4.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是在理论上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内涵还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落实也并不到位。通过理论研讨、案件样本研究和地区试点观察,明确在角色替代语境下的其他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权利范畴是一致的,并应当允许律师以非辩护人的身份担任合适成年人。同时,提出完善法律规范、扩大合适成年人参与范围以及强化配套法律制度等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5.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体现了程序先行的理念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和双向保护的原则。鉴于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一制度,应当从合适成年人的资格、选任的主体、参与的程序、法律效力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相似文献   

6.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一直未真正建立.在旧刑诉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今年2012年3月新刑诉法的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是我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合适成年人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措施与制裁措施;父母作为合适成年人欠妥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科学构建,可以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形成网络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7.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和切实维护被追诉人各项权利的需要。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诉讼主体和程序自治理念。为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构建科学的值班律师选任模式、启动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规范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和严格考核评定。  相似文献   

8.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是防范错案风险的需要,是实现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实质对等的需要,是实现公正和效率平衡的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承担部分辩护职能的法律帮助者"。有效法律帮助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府能为没有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律师帮助,律师参与制度设计得合理,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尊重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并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律师能够勤勉履职等内容。实践中,值班律师大多只是起到见证人的作用,并未发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协助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的作用。对此,应当完善值班律师的选任制度和选派机制,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赋予值班律师必要的诉讼权利,科学设计律师参与制度,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程序救济机制和律师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9.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模糊化处理到确立为法律帮助者的发展过程。基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以及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内涵,应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理解为辩护行为,但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应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并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10.
辩护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目前国内刑事辩护率普遍较低、律师辩护质量亟须提高的现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并不协调。应遵循有效辩护原则,立足中国现实,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严格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强制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定律师辩护业务规范等方面入手,探寻中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有效参与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1.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形式化倾向日趋严重,究其根本是由于合适成年人混乱的法律地位所致。在讯问程序中,合适成年人所起到的沟通见证作用能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但信息不对称仍是形式化倾向无法回避的原因之一。区别于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程序中充当着独立“见证人”和“缓冲带”的作用,缓和了办案人员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对抗色彩。为了更好发挥制度效果,需要对权利的充实和适当限制进行完善,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保障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12.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慎重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律师辩护和被告人撤回权等问题。为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明确自愿性和明知性的客观判定标准,以权利告知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被告人知悉权,以律师参与及法院审查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律师辩护,应发挥现有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明确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设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错误建议导致被告人不利益的救济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应将其区分为自由撤回、限制撤回及例外撤回三类,并明确其行使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该制度实践状况的考察,发现了部分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借鉴律师在场制度及亲情会见制度以构建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在办案机关询问、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合适成年人除特殊情况外应维持倾听状态,而在办案人员请求或经办案人员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抚慰、帮助,此外还包括统一座次设置和对妨碍正常办案的行为的应对。相对消极不是全面消极,而是为了能够在阻力较小的情况下,推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质化,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合适成年人异议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加强治安案件监督等,最终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司法效率的兼顾。  相似文献   

15.
我国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时有着较大的功能预期,虽然新《刑诉法》出台后,该制度正式入法,但司法实践效果参差不齐,由于一些基本问题的不清晰,甚至出现一些偏差。合适成年人相对于法定代理人是一个范畴更广的概念,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合适的、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实践中应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前期沟通,合适成年人应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敢于发声监督,其职责不宜延伸至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阶段。  相似文献   

16.
在控辩审刑事诉讼格局下,肯定值班律师辩护人诉讼身份的应然定位是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保障,也是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基础。文章在论述这一正当性的基础上,从界定值班律师诉讼身份、明确介入时间、强化诉讼权利及保障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在认罪认罚的视域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具有协商性、帮助性和重心前移的特点。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有利于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质量,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程序的顺利运行。我国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法律帮助虚化风险。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并且结合我国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最新规范,进一步从值班律师的地位、权利和相关机制,探寻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19.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实现了该制度的法治化。然而,此制度存在立法逻辑不够严谨、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等理论困境。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的具体对策包括:树立"国家亲权"与教育刑理念,制定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则,设立一个合适成年人专门机构,优化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物质系统。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值班律师"边缘化""见证人化",这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即便是在作为速裁程序改革模范的B市H区,也仍面临值班律师欠缺相关权利、参与控辩协商作用受限的问题。为此有必要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赋予值班律师在控辩协商前与被追诉人单独会见的权利、提前阅卷的权利以及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同时还应该调整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幅度和种类,提升控辩双方可协商的空间,促使律师参与发挥实质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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