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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圆圆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3-45
一般情况下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但在有正当理由下妻子可以拒绝丈夫的请求权,若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应视情况以虐待罪、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若夫妻处于诉请离婚阶段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契约因向法院起诉而宣告有随时解约的可能性,此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应视为强奸罪,但应转为告诉罪以区别一般的强奸罪. 相似文献
2.
李成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4):41-45
对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发生的性暴力行为,当其情节恶劣、损害后果严重时,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妻子基于正当理由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性暴力,给妻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时,应当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诉讼,过错方配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的出现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早期社会中,“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男尊女卑成为两性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婚姻法律的重要原则。比如,中国封建宗法制度把“三从四德”和“三纲五常”规定为广大妇女必须属守的道德 相似文献
4.
刘立红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Z1)
婚内强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丈夫强奸自己的妻子,另一种是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本文将要讨论的是前一种情况。在我国,婚内强奸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不容忽视。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曾引发过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讨论,但事后不了了之。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本文将从我国对婚内强奸的争论、婚内强奸的立法完善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5.
吴波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1)
一、中外刑法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态度 对于作为丈夫以同样方式粗暴对待其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各国有不同的态度了。德国联邦议会各党不久前就“婚姻强奸案”达成一致意见:丈夫以暴力获取性生活或以暴力获取口腔及身体其他部位的接触,以及在妻子处于无援境地而造成的性生活无暴力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而须受到惩罚。并责成德国司法部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草案,交议会及议院通过实行。美国新泽西州刑法亦 相似文献
6.
杨永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53-54
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的问题,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不妥当的。在严格的特定条件下,即妻子确有拒绝与丈夫性交的正当理由,而丈夫强行为之,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郭书山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3):89-92
探讨"婚内是否有奸",无论对强奸罪的立法完善还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婚内有奸,但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限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又分居或者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且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丈夫在上述情况下对妻子性权力的侵犯依法不能按强奸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8.
姜雯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91-94
宪法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权利平等,意味着性权利平等,妻子享有性自由权。警从刑法典自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来看,刑法236条没有排除妻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否认婚内有奸,不符合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符合立法的逻辑、不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和代价、不利于保护少年的身心健康。“婚内有奸”并非是惩罚丈夫的工具,而是妻子合法权益的证明。 相似文献
9.
李皛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56-61
目前强奸罪的认定采用奸的传统含义,导致婚内强奸一般无法成立强奸罪。随着社会的变动,婚姻伦理由夫为妻纲发展为夫妻平等,性伦理由单方面强调女子守贞变为重视人的性自由,奸的含义因此发生改变,不再限于男女之间婚姻外发生的性关系。这必然要求强奸罪顺应婚姻伦理和性伦理的变迁做出调整,视婚内强奸为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0.
近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处罚的案例,肯定了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实际上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 相似文献
11.
程红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4):34-41
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等学说。在日本,则存在主观说、修正的主观说、客观说、遮断说以及折衷说等不同见解。其中,全部行为说和折衷说较为可取。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2.
唐志龙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19(4):14-19
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从整体上说就是党的先进性,因此永葆党的先进性,对强化军魂意识具有着根本性价值,包括认同价值和促进价值;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从个体上说就是党员的先进性,因此永葆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对强化军魂意识具有着主体性价值,包括中介价值、示范价值和保证价值;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先进性是高度统一的,因此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是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现实基础,对我们强化军魂意识有着重要的发展性价值,包括基础价值和着力价值等。 相似文献
13.
郭书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2,(5):13-15
党的先进性源于党的阶级性,但先进性并不等于阶级性。党的先进性体现在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中,体现着时代特征。党的先进性需要通过制定正确政治路线和具体纲领来体现。党的组织路线服从、服务于政治路线。不同历史时期党员的标准、党员的成分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纲领决定了必须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必须将思想建设置于党的建设首位,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吸收新社会阶层中优秀分子入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辉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69-72
著作权归属是委托创作合同的重要条款。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关系到委托人著作权的取得、受托人义务的履行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委托人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取得著作权属于继受取得。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受托人移转著作权依赖法律推定。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开始移转,委托创作合同的书面形式往往成为著作权移转的公示手段。但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受托人移转著作权的义务构成对价,并对法律推定的著作权的移转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5.
汪冬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50-55,63
婚生否认之诉是人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大陆社会伦理观念较为相近的台湾地区,其民法亲属编经过十余次修正,其亲属法日益与世界亲属法的潮流相融合。反观我国亲属法和民事诉讼法,仅就婚生否认之诉中适格原告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而适格原告是成功构建婚生否认之诉的前提。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成功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现状,论证我国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不仅限于夫、妻及子女,还应有条件的包括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毕可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156-160
为了保证地方立法机关在地方立法中更科学合理地设定法律责任 ,立法者在拟定法律责任条款时 ,首先要体现地方立法的目的 ,同时 ,其内容的设定 ,还要体现出科学精神 ,具有可操作性 ,考虑该法在施行中的要求。但从我国现行地方立法法律责任条款来看 ,仍存在法律责任条款不协调、缺乏衔接 ,法律责任条款过于原则 ,法律责任条款有明显空白漏洞等方面的问题 ,直接影响了地方立法的有效实施。针对地方立法法律责任条款存在的问题 ,应采取加强法律责任条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法律责任条款的量化、避免法律责任条款的空白漏洞等措施 ,完善地方立法法律责任的设定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民法物权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民法相衔接的<物权法>的制订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广大学者对此各抒已见,而其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也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出发,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谭瑞源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3(6):10-11
本文对各类办公机构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的重要意义和怎样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 ,提高时间运用和工作效率作了系统、深刻的论述。 相似文献
19.
颜琰琰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25-27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永葆党的纯洁性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党的十八大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分析新形势腐败的新动向,总结腐败的原因,推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纯洁性建设的思考,永葆党的纯洁性。 相似文献
20.
公司分立无效之诉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51-53
公司分立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我国应参酌国外立法例设立公司分立无效制度。公司分立无效一般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 ,法院在审理公司分立无效之诉时 ,应尽可能保持分立后法律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