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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36 毫秒
1.
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观之下重焕理论活力.在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前置刑法触角、周延法益保护阈界的同时也应警惕其稀释法益概念、冲击罪责原则、泛化处罚范域的品格危险.面对《刑法修正案(九)》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犯罪,应积极建构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机制.二元认定体系立于实质违法性立场之上,通过建构正向缩限入罪路径与危险阙如出罪路径的双轨考察机制,矫正抽象危险犯扩张范域的品格危险,避免其沦为刑法过分打击的工具.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4.
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底出台了新"洗钱防制法",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增加了抽象危险犯和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并将刑罚发动的时间予以前置,以上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同时,该"法"以"反洗钱"名义肆意扩大犯罪圈,致使更多行为入罪化,这无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直接限制,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合比例性。整体衡量来看,对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考量不仅应在法技术层面展开,更重要的是明确立法的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大陆对洗钱罪的规制严格限制了上游犯罪类型,从而使入罪门槛更高,显现出谦抑性的价值取向,但其与相关犯罪的关联性规定偏少、不够精细,对新型犯罪的回应稍显迟滞,这确实是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5.
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底出台了新"洗钱防制法",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增加了抽象危险犯和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并将刑罚发动的时间予以前置,以上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同时,该"法"以"反洗钱"名义肆意扩大犯罪圈,致使更多行为入罪化,这无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直接限制,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合比例性。整体衡量来看,对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考量不仅应在法技术层面展开,更重要的是明确立法的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大陆对洗钱罪的规制严格限制了上游犯罪类型,从而使入罪门槛更高,显现出谦抑性的价值取向,但其与相关犯罪的关联性规定偏少、不够精细,对新型犯罪的回应稍显迟滞,这确实是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6.
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今天,刑法保护水资源采用结果犯的方法有待改变。危险犯的设置,是克服水污染犯罪刑法保护失灵的重要方法,合乎环境犯罪类型化的发展趋向。同时,引入危险犯与现行刑法的基本理念契合,但可能会限制经济发展的自由。经济发展的自由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张力可借鉴德国"偶然性说"的方法,并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加以弥合。  相似文献   

7.
抽象危险犯尽管在处罚依据等问题上仍存在解释力量薄弱的关卡,但由于其在具体的适用中并不以行为是否产生具体的危险为判断要素,其社会价值日益凸显,笔者以为,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现今刑法发展的大趋势下,抽象危险犯以其独特的价值必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需满足人们对安全和稳定的社会需求的背景下,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理论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就目前关于危险犯的认识而言,在其性质、类别、停止形态等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议。对危险犯应认定其是一种独立于行为犯、结果犯的行为类型并与二者共存,在其停止形态方面应该从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殊场合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9.
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11.
危险状态对于危险犯的价值定位如何,对于研究危险犯预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问题具有前置性意义。基于对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准的认可,从危险犯自身的停止形态、社会危害性、刑事政策以及刑罚目的实现等方面最终认定危险犯的预备行为应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所热议的新增罪名,也是被立法机关认为是与妨害安全驾驶罪、冒名顶替罪等共同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呵护和谐社会和谐生活的"亮点罪名"。然而,对于高空抛物罪的处罚根基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是抽象危险犯,只有行为创造了对不特定人和财物的抽象危险才构成犯罪,其不是行为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的判断应当以情节严重为核心,对于无危险和极低危险以及仅能反映出行为人主观道德素质低下的情节不属于本罪的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应当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刑法不应贸然介入。  相似文献   

13.
刑修(八)对重大环境污染罪进行修改,通过实行行为前置使该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由过失犯变为故意犯,虽然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但依照我国刑法贯彻的旧过失论,没有惩处过失危险犯的空间,因此仍然存在环境法益刑法保护不足与环境污染犯罪化需求间的矛盾。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通行的新过失论,强化风险社会中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为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过失犯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4.
风险刑法从"风险社会"出发,提出刑法应当成为风险控制工具,主张法益保护早期化和刑罚处罚范围扩大化。但是,风险刑法理论自身存在诸多质疑之处。首先,作为其理论来源的"风险社会"并非真实的社会状态,对于风险的理解也存在误区。其次,风险刑法将风险的人为性和不确定性作为其立论基础,但是从这两方面并无法推演出风险刑法之主张。再次,预备犯、未遂犯犯罪化以及危险犯的出现并不能反映风险刑法之趋势。最后,风险刑法自身内含与自由保障价值冲突的局限。因此,风险刑法有借"风险社会"之名,扩张刑法范围的嫌疑。我们应当正确认识风险社会所带来的法益变动和社会治理观念变革对刑法的影响,坚守刑法的谦抑立场以回应风险社会的到来。  相似文献   

15.
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抽象危险的实质判断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仅从一元的角度,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作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认为应当在立法与司法互动关系的视角下对抽象危险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6.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历来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虽然实质说是在对形式说的批判基础之上形成的,但因无法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形式说对法益前期化、周延化的保护,符合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趋势;其拟制的危险,极大地减轻了证明的负担。至于其本身的不足,拟制的危险在个案中并非必然发生,可以通过主张若不违反主客观的注意义务则排除违法性来克服,进而实现与罪责刑法的契合。  相似文献   

19.
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刑事处罚早期化总体上应当予以肯定,作为我国传统刑法的重要补充,其机理可以通过"风险诱导说"和"法律局限理论"得到说明。主张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的"危害"替换成"实际损害或者危险",倡导"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在提出刑事处罚早期化总体思路的基础上,认为危险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并提出了设立过失环境危险犯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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