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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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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权"内涵的法理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权增容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与权利客体范围,是覆盖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业主权契合了"人""权"统一的权利观,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逻辑思维爿惯,扩大了基于小区业主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使相当多的与建筑物相关的法律关系被其效力所及.业主权的权利体系应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区区分所有权、成员权、相邻权构成.  相似文献   

2.
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除了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之外,还应当包括相邻权。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制度设计具有不同的法律价值,不能以地役权代替相邻权。传统相邻权在现代社会中已经突破了"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的扩张或限制"的范围。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的内容包括:人格保护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物上请求权之于相邻权。  相似文献   

3.
区分建筑物是指物理上可以区分为不同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的建筑物。业主对这样的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就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  相似文献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几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商品化,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新的问题随之产生,特别是房屋的区分所有问题。如何解决这一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在现代社会,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城市地价的高涨,土地利用开始向立体化方向发展,高楼大厦雨后春笋般地拨地而起。由于高层建筑物往往由不同人所共同拥有,各种关系复杂,因而引起无数的纷争,各国纷纷制定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建设部1989年11月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以下五个方面还有待改善:(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规定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中;(2)应当在立法中对建筑物的共有和区分所有部分作明确详尽的区分;(3)业主对建筑物共有事务的议事表决规则过于简单,而且不尽公允;(4)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条件、会议召集规则和程序、责任和监督机制均没有规定,有待补充;(5)应当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拍卖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相似文献   

7.
区分所有建筑物概念应由公寓化建筑物所取代,其上应设立为业主团体所共有的整体所有权和各业主独有的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的实质为一种空间使用权,所有权泛化是这种概念存在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按照《物权法》登记生效原则,房屋和土地上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都依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很多地方的业主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首先论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的必要性,即土地登记的空缺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难以行使土地权利,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接下来讨论如何进行登记,通过对实践梳理,发现有地方早有土地分割登记的实践,解决了住宅所在土地的登记问题。而在域外经验中,就住宅所在土地登记除了分割登记,还有分层所有权的登记,就其他部分的土地登记为业主共有或业主团体所有。最后基于这些经验,笔者提出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土地登记的一些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系现代各国和地区区分所有权法中对违反义务的业主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其中,德国法、日本法对实行此制度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定有明文,并有案例的累积和类型化的实践。当业主严重违反所负义务而无其他方法排除因违反义务所造成的障碍(或侵害)时,其他业主全体得经由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而提请法院作出拍卖严重违反义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尽管未认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但现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实践已产生了对此制度的需求,同时鉴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未来立法或修法宜明文认可此制度。至于我国认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的根据和界限,为保证严谨性和科学性,应理解为与德国、日本学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的根据和界限的考量相同。  相似文献   

10.
车家明 《法制与社会》2013,(11):269-270
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何种关系,"业主"的共有权该如何保护?本文论述了"业主"的共有权的归属、行使主体,并提出了共有权的行使原则。  相似文献   

11.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12.
殷华 《法庭内外》2007,(12):4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编第六章是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共有14个条文。其中,对近几年在物业纠纷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2007年8月26日,《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物权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业主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进行调整;而对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纷争,多通过《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调整;对于其中的相邻关系通过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下面,笔者举例对物权法中几个新规定予以简要阐释。  相似文献   

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热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各人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推定由各所有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的存在,为维持和谐生活秩序,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4.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15.
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区分所有是现代住宅商品化的结果,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反映了该种权利的状态,已经为广大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接受,具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是一种物权,但不能根据一般的所有权规则或者共有权规则来进行处理,其是一种新型的物权类型,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应该由物权法设专章进行规定。但是不应该规定成员权的内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不能仅限于建筑物而应延伸至小区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16.
江平 《天津律师》2007,(3):15-24
(三)群体关系中的物权 物权法里的群体关系包括三种特殊关系,即共有关系、相邻关系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物权法》“所有权”这一编对这三种群体关系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7.
曹慧 《山东审判》2015,(1):88-92
【要点】产权式商铺是由国外引进我国的一种新型商业地产销售模式,其核心理念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购买产权式商铺的业主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业主之间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商场内分割出售的商铺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全面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铺业主要求自主经营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案情】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第一次引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在这之前只有《土地登记规则》中,对业主的相关权利提供保护,但是规定得非常简单。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商品房,这方面规定的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物权法》的颁布虽然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其规定还是较为粗糙。本文针对《物权法》中的相关问题简要的分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似文献   

19.
物权原理与物业管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物业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基于物业管理的性质是两个以上的业主共同对区分所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制度调整的对象,不应限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活动.基于物业管理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只能是业主间的共有关系.基于区分所有关系,业主团体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关.业主大会表决权的发生,既取决于业主人头因素,又取决于物业面积因素,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基于物的性质,以及房地相连的属性,房屋底下停车库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的车库,可以约定一人专用.  相似文献   

2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处于空白 ,本文介绍的这起房屋纠纷案件 ,反映了在我国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紧迫性以及时效制度在不动产权利保护中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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