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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结论相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中的"罪",从实质合理的角度看,不应局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应当将其解释为"罪行"。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使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基于该类主体实施转化型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不宜承认其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本文将就该类案件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等三方面对该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骆勇坚 《法制与经济》2009,(20):39-39,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敌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本文将就该类案件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等三方面对该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4.
王敏 《现代法学》2007,29(2):179-185
对少年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对少年犯罪人准确定罪与适用刑罚,是少年刑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刑罚在少年刑事案件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议。对其中的主要争议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行为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应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此年龄阶段的少年不应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应结合少年个别化的情况进行适用,无期徒刑应限制适用,财产刑的适用则应综合考虑其适用条件,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转化抢劫罪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成转化抢劫罪的前提“犯盗窃、诈骗、抢劫罪”并不要求一定达到既遂程度,也不是三个具体罪名,而是指三种行为形式。转化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其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其目的条件之一的“毁灭罪证”不包括灭掉证人。  相似文献   

6.
陈昊明 《法学家》2023,(1):176-190+196
《刑法》第17条是有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在相邻接的责任年龄期犯同一犯罪,如对犯罪结果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为同种数罪,则应考虑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优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应当对抢劫罪的一种法条竞合与三种法律拟制情况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恶劣”要件应采主客观结合说,对其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应在立案后,核准否定权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属,核准追诉过程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在例外情况下可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对“两小无猜”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特殊政策说”。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机关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其适用对象无年龄下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到三年,并应扩大申请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17条第2款针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做出的特殊规定,避免了因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之刑事责任不确定性条文规定而造成的执法随意性,规范了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操作行为,但通过研究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发现,这一规定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仍具有许多缺憾,值得深人思考。 一、《刑法》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立法中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智川 《河北法学》2002,20(5):103-105
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不能简单等同于抢劫罪,其刑事责任起点应为16周岁,其数额、凶器、处罚也应充分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对此作出具体确认有利于维持“抢夺罪——准抢劫罪——抢劫罪”三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刘杰 《天津检察》2009,(1):20-21
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某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与刑罚的适用乃至诉讼程序的适用密切相关。只有行为人达到了一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年龄,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刑法才能对其进行犯罪意义上的评价。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构成的要素之一,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设置的合理与否关系到人权的保护以及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三分法,即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相似文献   

10.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1.
2006年4月23日,孟某实施抢劫时被抓获。经查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29目,但孟某辩解自己作案时未满14周岁,身份证上的年龄是虚报的。一审法院采用骨龄鉴定的方法确定年龄,鉴定孟某为15周岁以上,认定孟某作案时已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故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孟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孟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孟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河南省兰考县某村委会出具的信函等证据,并经法官调取其户籍证实孟某系1993年11月29日出生,改判孟某无罪释放。  相似文献   

12.
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一个刑法立法不明确、刑法学理论有争议、司法解释不统一、司法适用有困惑的问题。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拟制规定与转化犯的性质,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一贯立场,从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宜提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非身份说";同时只有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身份说"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理念相一致,确保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  相似文献   

13.
张建军 《政法学刊》2007,24(4):21-24
刑事责任年龄在中外刑事立法中均有明文规定,由于各国的刑事政策和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不同,故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也有较大差异。我国刑法规定该年龄的起点为14周岁,为了适应犯罪低龄化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提前等客观形势,有必要将该年龄适当下调至13周岁。  相似文献   

14.
因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特殊的处理原则。在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对于普通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的认定,应按照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段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15.
张伟 《江淮法治》2014,(2):27-27
正女童摔婴事件一出,很多专家在网上呼吁降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笔者认为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相似文献   

16.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是否应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法学界争论之一。本文对我国1979年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与当今时代背景的变化分析,揭示了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提出应当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十二周岁。  相似文献   

17.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可以说转化型抢劫罪是对普通抢劫罪的扩展性适用。明确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目的、把握其适用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王赞 《天津检察》2009,(1):31-31
一、将绑架罪排除于八种罪名限制之外的合理性。在目前少年暴力犯罪加重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而将绑架罪加入其中。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绑架罪的特点和设置“八种罪名”限制的初衷。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对行为人认知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刑法》将八种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周岁,是对该八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可认知程度综合考量的结果,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9.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虽各有不同,但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所制定。分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特点,突显的特点就是临界点非常明确,有学者将我国目前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看成是一种“零点决定犯罪的模式”,就是说具体司法实践中以是否达到14周岁那一刻来认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举例来说就是,即过了14周岁第一天的零点之后,才是年满14周岁。临界点就是14周岁的第一个零点。  相似文献   

20.
<正> 一、对策的法律框架 说起德国儿童的不法行为,人们就会想起十三周岁以下的少男少女所做的违反实体刑法的事,即所谓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又与德国刑法有关,因为它将刑事责任的年龄确定在十四周岁,即从这时开始可以考虑给予刑事处罚,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许多国家都是根据这一年龄划分的。 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 德国《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从正规语言的应用上看,这样表述似乎是种误解。这是指考虑到社会心理和社会教育的现状,人们不愿意由于谴责那些刑事罪过而使在身心方面显然还是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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