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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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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有限;对环境信息实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却存在着两者界限模糊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有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制度;统一的信息级别确定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2.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民知情权为法理根据,是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或相关法律,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以确立和健全,而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然欠缺,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个案的司法救济制度、补充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的权益保护。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旧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如要完善,则需积极借鉴域外经验,从知情权入宪入手,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配套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以建立严格、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向政治民主化和行政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立法还不完善。本文认为应该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保障制度,建立首席信息官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和保障媒体的作用,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并构建和谐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等方面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政府信息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及阳光透明政府的建设,理应公开为社会公众所共享。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比较迅速,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范围过于狭窄,公开例外信息规定不明确等。文章立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及实践,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并力求提出切实合理的立法意见及建议。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承载着经济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巨大伤痛。西欧诸国及美国早已意识到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灾难,均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也证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借鉴西欧诸国及美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成熟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得以建立起来,全国各地和各级政府均出台诸如电子政务、新闻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公众的知情权抑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监督机制和制度保障,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等。  相似文献   

8.
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是对人们知情权的保障,是人们行使参与权的信息来源,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但是这条顺应时代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极致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其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介绍,谈谈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勇 《行政与法》2012,(1):6-10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在世界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要保证其具有生命力,必须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本文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定,期望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能有所启示。这种启示体现在立法策略上,要注意立法层级的选择,注意权利的完善规定;体现在具体救济制度建设上,重点探讨了救济制度中的司法救济的建设与完善并分析了有关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超 《法制与社会》2011,(13):153-15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一个里程碑,填补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空白,但其仍然有自身的局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需要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1.
作为社会公众的一种合理期待,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与社会个体的利益休戚相关,而且对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现阶段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尚存在诸多困难,但并不妨碍我们从地方立法入手,按政府信息的类别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2.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3.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世界各国先后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我国也不例外.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我国在信息公开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由于国情的制约和客观现实的限制,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诸多不足,并有非常大的优化空间.本文旨在辩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成果和仍存在的不足,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杨佶 《法制与社会》2011,(17):144-145
知情权的兴起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发展体现了公民权利的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体现了高度政治文明的追求.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也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有待不断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5.
寿涛 《法制与社会》2014,(11):130-132
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和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都遇到了阻碍,问题的根源往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不明确和模糊性。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安晨曦 《行政与法》2012,(12):25-30
我国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在行政公开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同时,还对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进行了回应。立足于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应当在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与服务行政理念之基础上,从扩大帮助权受益主体范围、取消帮助权行使条件限制、建构服务给付的正当程序、明确行政服务的救济途径及建立政府信息申请教示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周之筠 《法制与社会》2012,(12):145-147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步入正轨。政府信息公开是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对策,以期为促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8.
知情权与信息获取权——以英美为比较法基础的概念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情权与信息获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被混淆的倾向。以英美为基础的比较法视野看,两者在逻辑结构、规范表述和制度印证层面,都有着不同的特质。这对概念的界分,已然构成其信息自由立法理念的奠基。以此来反思概念混淆对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范结构、立法理念和制度建构中的可能影响。并以概念界分为契机,指向未来更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相似文献   

19.
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办法,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2008年5月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许多立法创新,但是存在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如公开的主体不完善、政务公开不足、救济手段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开政府信息是党和政府打造"阳光"政府,建设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但特定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或特定主体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有必要辅之以保密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体现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基本价值,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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