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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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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法目的这一问题上,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两个分属不同层次、完全能够彼此兼容的思想。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条文既说明了制裁规范,又揭示了行为规范的内容。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法益。法益概念不仅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而且也是检验罪刑条文是否正当的根据。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未必违反了行为规范;同时,客观上不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未必没有违反行为规范。刑罚只能以通过维护行为规范的效力、强化国民对规范之信赖的方法,间接实现法益保护。因此,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的效力,而行为规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2.
刑法的目的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界限,是刑法学最为基本的问题.自启蒙以来,德日刑法目的观的不断流变表明,刑法目的由其所处的时代精神决定.在蔑视人权、专制统治时代,强调刑法目的是维护国家道义、社会伦理;在提倡保护人权、重视宪法、实行法治的时代,强调刑法目的是保护宪法性法益.当前,德日两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宪法性)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应将单纯违背社会伦理而没有任何外部侵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相似文献   

4.
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是刑法的客观功能,强化法益保护要求我们设立环境具体危险犯和环境过失犯,完善权利保障要求我们不设立环境抽象危险犯,慎重在环境犯罪中规定严格责任。对于环境犯罪犯罪构成的解释应当持刑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结合的立场以在实践中协调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5.
邓毅丞  申敏 《法律科学》2014,(4):173-181
在被害人承诺中,法益处分权存在司法界限和立法界限。在司法界限中,刑法保护个人法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民自己决定的自由不受侵犯,因而社会伦理规范和法益的重要性都不得作为限制自己决定权的理由。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被害人对法益的处分自由不受限制。但生命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无论有无承诺,侵害生命的行为都同时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自由,因此承诺杀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立法界限中,刑法可以基于重大法益面临的普遍危险性、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关联性以及自律判断的不充分等方面的实质理由对法益处分权进行特别限制。这些立法限制只能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不得类推适用于其他法益处分情形。  相似文献   

6.
贾学胜 《法学评论》2021,39(6):51-62
被害人受骗同意是否有效,迄今为止的主观说和客观说诸观点均难以得出完全合理的结论.受骗同意问题的实质,就是探求"任意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刑法只保护"存在状态"的法益为立论基础,导致在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的场合,对同意效力的判断结论违背国民法感情.既然法益是人格发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认法益也具有交换价值,质言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的存在价值,也保护交换价值.修正法益关系错误说的立论基础,就找到了破解阿茨特法益关系错误说在面对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时解释不能之困境的钥匙.应以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作为被害人受骗同意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付玉明 《当代法学》2021,35(5):15-27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具有增修范围相对集中、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处罚严厉程度调整三个显著特征.此次修法从宏观层面而言顺应了社会的形势变迁,从微观层面而言则是对具体实践应对不足而进行的规范补给,集中贯彻和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刑法观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立法的过度扩张需要保持警惕.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宪法性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从法益这一理论原点实现对立法的反思性控制;另一方面,对"但书"条款应当审慎适用,充分发挥法益概念的解释规制机能,以实现规范上的平衡.在实质解释的方法上,应当以个人法益为原点,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直接关涉个人法益的部分进行扩张解释,而对距离公民个人法益较远的部分则进行适度限缩.  相似文献   

8.
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相似文献   

9.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10.
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险,因而现代社会被称为危险社会。在这里,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法益,法益保护早期化的刑法应运而生。谦抑原则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其内容有三,即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危险社会的刑法应当采用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以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1.
现代刑法的发展使得法益概念既包括了个人法益,也包括了集体法益.随着社会价值的变化,集体法益获得了独立于个人法益的地位,二者之间不再仅仅是量的区别.理论上应继续维持统一的法益概念,重新梳理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关系.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发生冲突的场合,个人法益必须处于优先的保护地位.集体法益的重要性、集体法益的独特性和提前保护的有效性,决定了刑法对集体法益予以单独保护具有必要性.刑法必须对集体法益的保护范围设定限制性门槛,防止将不重大的、不真正的、不明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集体利益上升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刑法采用何种犯罪构成来保护集体法益,关系到刑法的手段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正当性.在保护集体法益的刑事处罚前置化的犯罪构成中,抽象危险犯是首选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的保护法益具有抽象性,但其法益侵害性是实际的、能够被证明的,可以通过被危险行为所影响或者改变的对象呈现出来或者被具体化;此外,通过法益概念的具体化和实质责任原则,也可以合理地解决保护法益的抽象化问题.  相似文献   

12.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13.
苏永生 《北方法学》2010,4(2):76-85
刑法是规范性、功能性和文化性的统一体。虽然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刑法的功能性要求,但社会危害性说完全消解了刑法的规范性,而法益侵害说则忽视了刑法的文化性。因而,这两种学说在刑法规范意识较为缺乏且具有丰富的习惯法社会实践的我国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发展中均陷入了困境。与此不同,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相结合的规范违反说能同时兼顾刑法的规范性、功能性和文化性之要求,有利于刑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因而在我国民族地区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予以提倡,并应通过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来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14.
站在刑法的立场,法益就是为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复合型的法益,它包含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正常活动和这些主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这些主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经济权益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以法益论为分析的视角,版面费行为侵害了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认为版面费行为未侵害单位受贿罪法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刑法谦抑的品性并不排斥刑法对版面费行为的介入,而立足于犯罪应防论的立场上,刑法介入对版面费行为的规范是防范和应对相关犯罪发生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5.
生态法益与我国传统刑法的现代化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环境问题的频频爆发对现代法治提出了挑战,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因其坚持"国家一个人一社会"的三元利益结构而广受诟病.生态法益作为环境危机形势下刑法现代化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应当成为刑法法益四元利益结构的重要部分,以满足环境刑法体系、利益结构及刑法保障属性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当扩展刑法保护的理念,延伸其保护对象,扩充环境犯罪类型,进而细化相应的量刑及处罚的标准.生态法益的提出给传统刑法的理念、模式带来挑战的同时,其融入也为刑法的现代化变革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原有罪名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这一立法条款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相关,体现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回应社会现实的功能。此次刑法修正案对野生动物的立法完善不仅是尊重动物伦理生命权的体现,而且深层次地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法益考量,是弱人类中心主义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生动展现。野生动物的刑事法律规制并未采用全面保护的立场,这一保护的有限性是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所决定的,这也决定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需要审慎辨析刑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此次修正案的条文设置进行教义分析,合理把握具体要件的内涵与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防范以保护之名而随意逾越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17.
姜涛  刘秀 《河北法学》2007,25(4):97-102
劳动刑法是西方国家刑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无论是从劳动刑法存在的现实基础,还是从劳动刑法的研究对象、内容、目标以及基本结构上分析,均可认为劳动刑法具有独立的刑法学分支学科地位.人类社会发展表明,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内容.因此,保护以基本人权为外壳的劳动法益,应当是劳动刑法存在的起点与终点.基于有效、有力保护劳动法益的需要,我国亦应从"大刑法"中分解出劳动刑法,专门对之进行系统化、理性化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王雯汀 《河北法学》2013,(2):177-183
"风险社会"催生了所谓的"风险刑法",而"风险刑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进行的一般性禁止是行为无价值的表现,对刑法规范效力的维护确实有积极的价值。虽然抽象危险犯背离了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但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措施,是基于更为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此外,抽象危险犯在结果发生之前对行为进行规制,也暗合了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相似文献   

19.
对于违法性的实质问题,主要有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两种观点。法益侵害说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规范违反说则强调对法律秩序的维护,旨在培养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从整体上看法益侵害说虽然具有凸显个人的权利,限制刑罚权适用等终极性的追求目的,但结合中国现状两者之间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规范违反说恰恰起到桥梁的作用,为法益侵害说理论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并非打击犯罪:一方面,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可能事实上并没有犯罪;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是力量悬殊的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当对事实和证据存有疑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但是,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有利于被告不可能成为刑法的立法原则.对刑法的解释应当有助于实现刑法所追求的规范目的,所以,当对刑法存有疑问时,不能适用该原则,而应当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即应以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为基本解释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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