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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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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建军 《人民司法》2015,(2):103-107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保障市场发挥最优化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逐渐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垄断纠纷进行裁判。本文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垄断纠纷为例,通过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说明企业有权控制自己的产品,规定用户必须遵守的协议,使得他们可能使用其产品,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和谁进行交易,以及以什么样的条款进行交易。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涉及问题的研究,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属性、判定搭售行为的标准及其构成要件,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如垄断协议行为与专利许可行为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就较为典型。垄断协议案件的一般分析方法为"合理原则",但由于专利自身具有垄断性,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在判断标准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国在此方面的审判经验非常有限,结合美国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分析方法和考量因素:第一,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审查应适用"合理原则";第二,在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审查中,专利权人的合理回报应当得到适当尊重;第三,对专利许可协议应当进行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分析;第四,专利联营的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但也有可能限制竞争。  相似文献   

3.
王健 《法学》2014,(3):35-49
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是"强生公司垄断案"判决所要解决的关键争议。从近5年法院审理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的若干典型垄断协议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和执法机关的观点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从各国有关垄断协议的立法情况看,排除、限制竞争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方面许多国家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具体的分析框架,这大大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虽可通过理论解释初步加以澄清,但最终的解决仍有赖于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反向支付协议客观上具有维持药品价格超竞争水平的效果,极易构成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横向垄断协议.我国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不明确,援引至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存在重大分歧,而反向支付协议的特殊性使该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混合分析方法侧重于审查价值转移的合理性,其假定前提因未考虑基础专利的强阻碍作用而存有瑕疵.美国合理原则将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和反向支付的必要性作为考量因素,可有效弥补混合分析方法的缺陷.因此,对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可将药品专利依据专利强度一分为二: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实施体制和药品产业现状综合判断,分别借鉴美国合理原则和欧盟混合分析方法,以实现竞争利益的内部平衡.在外部平衡层面,缔约方可基于个案豁免原则适用比例原则限制下的公共政策抗辩.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相似文献   

6.
算法具备自主学习和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有助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形成算法驱动的合谋现象。算法合谋并无明显的意思联络,缺乏明确的合意证据,因而对传统的垄断协议概念带来挑战。算法决策存在"黑箱",导致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无法得到验证。"人—机"联系弱化,进而导致宽恕政策和法律制裁失灵。面对算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法亟待建立因应时代变化的垄断协议检测、认定和制裁规则体系。为此,垄断协议的检测应当保持前摄性,借助大数据和经济分析手段筛选市场异质信号,进而在垄断协议认定方面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发挥算法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最后,通过续造法律责任督促算法设计者、提供者履行竞争义务,保持算法的可问责性。  相似文献   

7.
横向垄断协议豁免是反垄断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弥合了反垄断法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先从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三个视角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豁免的现状,研究发现: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基本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原则,但仍存在执法机制设置不合理、豁免适用范围模糊、出口垄断豁免不科学等三大问题.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文中认为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豁免规制机构,并进一步细化豁免条例的各项规定,从而推动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豁免规制进程.  相似文献   

8.
一般来说,垄断协议往往是因第三方举报、起诉而被揭发,协议当事人对此秘而不宣,即便有一方不予遵守,也不会公之于众,更不会诉之法院,唯恐招致管理部门的处罚。但是本案中,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其存在核心卡特尔条款的垄断协议时,法院无须再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无须再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经济分析,可径行认定为不得豁免的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  相似文献   

10.
横向垄断协议是典型的垄断协议。各国法律都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也有类此的规定,但我国规制横向垄断协议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本文从垄断协议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和它的类型,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制度的几个建议。  相似文献   

11.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得到我国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然而理论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面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难题在所难免,且经常性地面临着审查程度的困境。但是,透过从"田永案""张成银案"到新近"于艳茹案"等典型个案裁判的观察,可以看到近30年来,通过一次次司法判决的重大推动,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得以新的不断发展。不仅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经由"程序法定"发展到"程序正义"的新表达,而且司法适用的程度也已从形式审查迈向实质审查,同时其适用方式也从单纯的"法官造法"步入案例指导制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制度化发展。  相似文献   

12.
由于规模经济理论和成本弱增理论,航空运输业长期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被排除反垄断法审查之外。但是,笔者认为垄断行业和垄断业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航空运输业中的一些业务是存在充分竞争的,应该纳入反垄断法审查之中。垄断协议行为是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在航空运输业中也毫不例外,在判断航空运输企业中垄断协议时正确适用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两者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要协调并用。  相似文献   

13.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14.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15.
目前,虽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认可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性,但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与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度要求各国又表现不一。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通过实际联系原则对此进行规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此加以限制。在我国,协议管辖所指向的管辖法院和系争事项之间的联系(无论是主观联系还是客观联系)不应作为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和可执行的前提条件,并且法院从公共利益角度可以有限度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当事人选择法院的便利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6.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确定的"一般禁止,特殊豁免"的立法模式,审查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协议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不仅需要考虑协议的行为要素,而且需要考虑协议的效果要素。在一定情况下,还要考虑协议的目的要素。  相似文献   

17.
自2004年"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以来,我国法院至少在75个行政诉讼判决书中明确使用了"正当程序原则"或"正当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作为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过扩充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模糊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界限、调试正当程序原则的审查强度等方法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展望未来,法院应在保障人权与尊重行政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裁判说理部分通过解释"法定程序"接纳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并且可考虑参照先例。  相似文献   

18.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美国、欧盟比较研究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美国已从本身违法原则发展到合理原则,欧盟则采用禁止加豁免的模式。我国应以借鉴欧盟模式为宜,尽快颁布《纵向垄断协议指南》,从而弥补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法院预收罚金,是指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根据法院要求主动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将来判决时的罚金。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并不违背刑法公平原则。开庭审理前,法院预收罚金不具有法理上和逻辑上的正当性;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判决宣告前,法院可以预收罚金。对法院不当预收罚金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纠正违法和抗诉两种手段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20.
严仁群 《中国法学》2012,(4):165-175
二审和解后撤诉与撤回上诉皆有可能,但撤诉应受更多限制。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依请求按法定条件立案执行,协议未履行不是立案条件。既判力"标准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变动判决确定的民事债权,但不能冻结或取消执行力,法院应依请求判决排除原判的部分执行力。和解协议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为有效,与是否违约无关。法律已规定违约责任,不必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对债务人的实体异议应无选择地依实体审理程序处理。由于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吴梅案"出现了多个问题:混同撤诉与撤回上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错误理解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的关系,异议处理程序欠缺正当性,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称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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