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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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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垄断协议根据公开与否,可分为公开的垄断协议和隐蔽的垄断协议。其中,隐蔽的垄断协议根据当事人合谋的内心意思是否相互明示,又可划分为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及默示垄断协议。对于不同的垄断协议,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不同,困难主要存在于隐蔽的垄断协议中,需要探明行为人对外掩盖的联合限制竞争的意图。因而,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对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举证,可按照观察平行行为——调查辅助行为——推定行为性质(是与非两方面分别推定)的步骤,从而最终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存在。默示垄断协议问题更为复杂,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以特纳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默示垄断协议是寡头市场结构的自然结果,不存在能够禁止寡头相互依赖的有效的司法救济,因而反垄断法不应对其进行规制;有学者运用博弈论分析默示垄断协议;波斯纳则提出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解决默示垄断协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理论依据。然而,波斯纳的观点也不应全盘接受。经济分析证据能否直接决定默示垄断协议成立与否尚存争议,但经济分析证据的明晰程度,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2.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当然违法"的争论焦点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垄断协议"的问题。通过审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垄断协议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并不当然违法。对此,笔者全面考察《反垄断法》第14条后,认为列举项本身构成垄断协议,因此作为列举项之一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当然违法。上海高院的结论有三处欠妥: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含义;对《反垄断法》宗旨的理解太过片面;削弱《反垄断法》权威的同时,使行政机关陷入执法的窘境。  相似文献   

3.
由于规模经济理论和成本弱增理论,航空运输业长期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被排除反垄断法审查之外。但是,笔者认为垄断行业和垄断业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航空运输业中的一些业务是存在充分竞争的,应该纳入反垄断法审查之中。垄断协议行为是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在航空运输业中也毫不例外,在判断航空运输企业中垄断协议时正确适用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两者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要协调并用。  相似文献   

4.
与草案相比,《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更具科学性,但仍存在许多应当进一步澄清的地方,比如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中,没有明确纳入"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对一般豁免条件的规定不完整等。本文对这些偏差的纠正措施提出建议,希望能在以后的补充立法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王玉辉 《法学》2023,(2):148-164
我国《反垄断法》新设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克服了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困境,但仍存在适用范围窄、行为要件不明确、与其他条款协调适用规则不完备等问题。对此,应当遵循统一性、周延性和区分性原则,重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体系,以涵盖非行业协会型经营者团体和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明确组织帮助的作用对象为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主观上具有故意,表现方式为组建、策划、指挥、发起、召集等,以及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上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或危险且行为与结果具有促进因果关系的行为要件。同时基于高效便捷、有效追责的价值目标,建立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等协调适用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6.
经营者促成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规制内容,由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构成。主体要件是主体必须为经营者。经营者法律定义中的“提供服务”不应包括提供行政服务和除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无偿服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应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关系。行为要件是必须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向自身之外的两个及以上经营者传递具体且具有同一性的垄断协议信息,即为组织。主观存在过错,相关行为不仅是达成垄断协议所必需的,而且对达成垄断起到直接作用,即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要件是结果必须导致了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仍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符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或者“安全港”制度的应当不属于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明确对垄断协议作出肯定性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垄断协议,那么其就达成了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7.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许可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凸显双刃剑特征。其在以特有的商业价值对市场竞争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又会衍生诸多垄断行为,妨碍、破坏或扭曲竞争,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形成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直接针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行为的具体制度规则,各国或国际组织普遍尝试采取延伸解释或类推的方法,将现有反垄断法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行为,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困惑和障碍。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行为应受该法控制,但同样未能解决究竟应如何控制的问题。因此,应在反垄断法中系统构建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控制的新制度规则。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垄断控制的法律适用原则、基本分析方法以及知识产权许可中主要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要求等。  相似文献   

8.
李剑 《法学》2014,(3):128-142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在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分析规则,以及如何证明横向垄断协议的正当性方面都存在疑问。通过对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的理论梳理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而在对垄断协议的正当性证明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忽略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立的市场条件,缺乏对相关重要因素的分析。同时,法院将避免过度竞争作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亦缺乏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10.
郭传凯 《法学论坛》2016,(5):151-160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作为新型的垄断行为缺乏相应的反垄断法规制,其出现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重难题.完善法律规范、提高执法水平须先解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问题.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不仅要明确该类协议的构成要件,还应在外延上与现有主要垄断行为的关系进行辨析.在这些方面,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实务中有大量经验可资借鉴.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决定了满足一定事实要件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即可认定为违法.目前而言,应当尽量借助已有规范进行处理,待时机成熟之时再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  相似文献   

12.
反向支付协议客观上具有维持药品价格超竞争水平的效果,极易构成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横向垄断协议.我国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不明确,援引至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存在重大分歧,而反向支付协议的特殊性使该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混合分析方法侧重于审查价值转移的合理性,其假定前提因未考虑基础专利的强阻碍作用而存有瑕疵.美国合理原则将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和反向支付的必要性作为考量因素,可有效弥补混合分析方法的缺陷.因此,对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可将药品专利依据专利强度一分为二: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实施体制和药品产业现状综合判断,分别借鉴美国合理原则和欧盟混合分析方法,以实现竞争利益的内部平衡.在外部平衡层面,缔约方可基于个案豁免原则适用比例原则限制下的公共政策抗辩.  相似文献   

13.
当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随意阻碍他人参与市场竞争时,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削弱垄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效果。为了发挥强制许可制度在限制垄断行为方面的功能,必须合理地界定权利的正当行使与垄断行为之间的界限。本文借鉴日、美等国家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违法垄断行为设定的判断标准,结合专利技术许可的特殊性,分析我国在适用强制许可条款界定专利权人垄断行为时所应采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专利权人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  相似文献   

14.
覃炜 《法制与社会》2013,(18):30-31
反垄断法是市场监管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规定于《反垄断法》第15条。但我国引入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厘清。本文主要从豁免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豁免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现行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缺陷这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16.
垄断协议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基础,立法的原则性与垄断协议本身的复杂性要求垄断协议的规制必须建立在经济分析、消费者整体福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综合考量基础之上,制定《垄断协议指南》是科学、合理禁止垄断协议的保证。  相似文献   

17.
标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对立统一性,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专利挟持是标准与专利融合过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专利挟持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美国就有不当披露专利信息,违反FRAND原则,违背前手承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应完善标准制定机构的自律监管机制,即事先披露原则,通过相对确定的FRAND原则,在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建立可选择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协议方式进行交叉许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专利池;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化中专利挟持。  相似文献   

18.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19.
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专利许可协议是指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协议。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是其中的一种限制竞争的条款,它包括白色条款、黑色条款、灰色条款三种类型。在专利许可协议中,三种有色条款功能各异。其中,白色条款是一种限制条款,它具有合理限制、指引、合作互利功能;黑色条款是一种限制竞争条款,其主要功能是排除竞争;灰色条款是既不享受具体豁免又不受白色或黑色条款约束的许可合同条款,其主要功能是调和。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20.
专利池(Patent Pool)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协议安排.实践中也常常指代这种联营协议安排下的专利集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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