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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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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2.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3.
李剑 《法学》2014,(3):128-142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在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分析规则,以及如何证明横向垄断协议的正当性方面都存在疑问。通过对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的理论梳理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而在对垄断协议的正当性证明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忽略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立的市场条件,缺乏对相关重要因素的分析。同时,法院将避免过度竞争作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亦缺乏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5.
随着反垄断法实施的逐步成熟,价格垄断协议已成为反垄断执法部门大力打击的对象。价格垄断协议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还扭曲价格信号、弱化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导致市场进入壁垒的产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价格垄断协议的矫正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3个方面展开,以构建一个完善的矫正机制:立法方面,确立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基本原则,并构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执法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实施激励性执法政策并规定豁免情形;司法方面,应减轻私人诉讼的举证责任以鼓励私人通过诉讼维权。  相似文献   

6.
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大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规范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所关注。本文就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剖析研究,分析了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引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些许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算法具备自主学习和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有助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形成算法驱动的合谋现象。算法合谋并无明显的意思联络,缺乏明确的合意证据,因而对传统的垄断协议概念带来挑战。算法决策存在"黑箱",导致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无法得到验证。"人—机"联系弱化,进而导致宽恕政策和法律制裁失灵。面对算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法亟待建立因应时代变化的垄断协议检测、认定和制裁规则体系。为此,垄断协议的检测应当保持前摄性,借助大数据和经济分析手段筛选市场异质信号,进而在垄断协议认定方面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发挥算法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最后,通过续造法律责任督促算法设计者、提供者履行竞争义务,保持算法的可问责性。  相似文献   

8.
纵向垄断协议是与横向垄断协议相对应的概念.又称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制造商与销售商订立的协议,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订立的协议。  相似文献   

9.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确定的"一般禁止,特殊豁免"的立法模式,审查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协议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不仅需要考虑协议的行为要素,而且需要考虑协议的效果要素。在一定情况下,还要考虑协议的目的要素。  相似文献   

10.
垄断协议根据公开与否,可分为公开的垄断协议和隐蔽的垄断协议。其中,隐蔽的垄断协议根据当事人合谋的内心意思是否相互明示,又可划分为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及默示垄断协议。对于不同的垄断协议,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不同,困难主要存在于隐蔽的垄断协议中,需要探明行为人对外掩盖的联合限制竞争的意图。因而,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对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举证,可按照观察平行行为——调查辅助行为——推定行为性质(是与非两方面分别推定)的步骤,从而最终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存在。默示垄断协议问题更为复杂,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以特纳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默示垄断协议是寡头市场结构的自然结果,不存在能够禁止寡头相互依赖的有效的司法救济,因而反垄断法不应对其进行规制;有学者运用博弈论分析默示垄断协议;波斯纳则提出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解决默示垄断协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理论依据。然而,波斯纳的观点也不应全盘接受。经济分析证据能否直接决定默示垄断协议成立与否尚存争议,但经济分析证据的明晰程度,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1.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当然违法"的争论焦点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垄断协议"的问题。通过审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垄断协议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并不当然违法。对此,笔者全面考察《反垄断法》第14条后,认为列举项本身构成垄断协议,因此作为列举项之一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当然违法。上海高院的结论有三处欠妥: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含义;对《反垄断法》宗旨的理解太过片面;削弱《反垄断法》权威的同时,使行政机关陷入执法的窘境。  相似文献   

12.
一般来说,垄断协议往往是因第三方举报、起诉而被揭发,协议当事人对此秘而不宣,即便有一方不予遵守,也不会公之于众,更不会诉之法院,唯恐招致管理部门的处罚。但是本案中,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其存在核心卡特尔条款的垄断协议时,法院无须再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无须再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经济分析,可径行认定为不得豁免的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13.
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成员之间为维护自身利益组成的自律组织。它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产品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会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垄断。对此,本文首先界定了行业协会的含义并分析了其对竞争的影响,剖析了行业协会形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和行政垄断行为,并针对我国立法现状就完善反垄断立法提出展望。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围绕MFN条款产生的垄断行为逐渐引起各国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已经涌现出如“苹果电子书案”“亚马逊电子书案”“在线酒店预订(OTA)案”等典型案例。由于MFN条款具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双重效果,各国在规制MFN条款垄断行为过程中面临着适用原则选择、违法性认定依据选择和责任追究等多重分歧和困境。在市场高度集中、信息高度透明的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MFN条款的垄断行为可能更易达成,危害性也可能更为严重。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形成对涉MFN条款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体系和追责机制,防范和减轻MFN条款引起的限制竞争效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  相似文献   

16.
本文主要介绍欧共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申报与认定制度,并根据欧共体的相关立法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完善。  相似文献   

17.
【裁判摘要】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构成垄断协议。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可以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实施企业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制定反垄断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极为重要的一环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宜采用分立式 ,反垄断法的规则内容应当包括 :行政垄断行为 ;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若干领域。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应为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准司法机构。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一起航空业限制竞争案的分析,对限制竞争协议危害性和违法性构成要件进行探讨,通过对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机制的研究,对限制竞争协议违法性的法律认定机制、豁免机制、执法机制、损害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给予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各国均采用垄断协议的调整方法,导致许多认识误区。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首先,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转售价格维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其次,转售价格维持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其他生产商及其经销商并无约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产商所在市场的竞争,也不能消除经销商所在市场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有时被用作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案件中,真正的垄断行为是其一方当事人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只会充当垄断行为的手段与载体。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8条存在方向性误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补充、软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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