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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荣海  陈永林 《法制与社会》2010,(34):371-371,377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收集和运用证据来定案处理,依照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或者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主要事实只有间接的联系,并且只有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证明的对象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只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个别事实情节,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二是证明关系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即使已经查证属实,还必须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单独和直  相似文献   

3.
依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中能够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到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旨在探索上述不足之处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4.
纪格非 《中外法学》2012,(3):594-606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确为本案的犯罪分子,是案件所需查明的具有重要诉讼意义的事实,也即案件的主要事实。这一主要事实,可以依靠各种证据获得直接的证明或间接的证明。所谓直接证明,就是单凭该证据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所谓间接证明,即单凭该证据不能直接推理出被告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只能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某种次要事实,然后通过一系列次要事实,才能推断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由于间接证据只能指明与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次要事实或情况,故在外国证据法学上,有的又称之为情况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就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来划分的。  相似文献   

6.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唐永禅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其证明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的证明关系为标准。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事实是何人实施等的事实。...  相似文献   

7.
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而是需要通过推理来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间接证据案件更加考验法官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两高三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相似文献   

8.
受贿犯罪由于它的犯罪主体、行为特点导致此类案件在侦破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手段,要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侦查方法有较大不同,侦破难度也更大,案件证据的特点具有单一性、隐蔽性、证据的不稳定性,需要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全面收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来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指控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证据理论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明” 指的是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地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只有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起来,才能起到完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非常广泛,凡与案  相似文献   

10.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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