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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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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04,25(2):9-12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修正案中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它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为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2.
美国法律中的"征收"既是一个财产法的问题.也是一个宪法的问题。从宪法角度看,征收所依据的是政府享有的政府征收权(eminent domain),它和完法所保护的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是美国财产法的重要内容。在完法层面上,美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涉及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对私有财产给予宪法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即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而另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收条款"(TakingsClause)规定,政府在给予公平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的情况下,为公共使用的目的有权力征收私有财产。实施征收行为的可以是各级政府,在某种限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使公共或政府职责的私人公司。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比较法视角 ,借助实在的宪法规范剖析并反思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 ,特别是我国现行宪法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论文从四个层面展开 :财产权的涵义、财产权的正当性———两种理论评析、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历程与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贡献 ,并特别评析了 2 0 0 4年 3月 1 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回顾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发现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应当把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完善宪法规范,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使得法学界探讨民营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更具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列举民营企业家族式经营的现状入手,深入剖析了民营企业家族式经营的基础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对民营企业家族式经营进行法律规制的初步框架,并构筑以《公司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6.
袁媛 《中国律师》2004,(8):67-68
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则经典宪政寓言,强调的是社会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尊重乃至敬畏。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引起会内外的热烈反响。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  相似文献   

7.
尽管我国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在宪法文本中增加“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文,试图在宪法中确立财产权保护原则,并对侵犯财产权征收和征用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但其全然没有通盘考虑财产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宪法文本中缺少对税收权力制约的规范,成为财产权保障之公然缺口。  相似文献   

8.
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除生命权之外最为重要的基 本权利,历来是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保护的重要内 容。在我国,随着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完 善,特别是今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保护私有财产权明确写入 宪法,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的立法保障 为依据,以刑事、行政、民事司法保护为主要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9.
叶昌富 《行政与法》2005,12(4):90-92
宪法修正案(四)是对现行宪法修改最多而且最重要的一次修改,确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律地位、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其中的四个最大的亮点,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反应了人民的意愿,是以民为本、立宪为民在修宪中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0.
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1954年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经过全面修改,于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行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我国三次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高度概括了本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法律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彰显了弘扬先进法治文明的特色.依笔者之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愿望和广大人民的心愿,是从法律上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还体现在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私有财产权与法律改革--1978-2003中国法律改革史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1978年至2003年的法律改革是围绕着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来进行的.私法领域的改革确立了私法财产权,公法领域的改革确立了公法财产权.私法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的结合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同时规定了私法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是对中国25年法律改革的概括和总结.  相似文献   

12.
2007年《物权法》遗留了相当多的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问题,例如所有权概念、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建设问题。从所有权的概念入手,论述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即占有及以该项权能为对象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对于与所有权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制度,即占有应进行进一步的规范。通过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论述,得出结论,占有制度中的间接占有制度的引入对于保障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13.
法律文本是通过文字表达立法者意图的产物,是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秩序的直接甚至惟一的依据。文本的基本要求是惟一性以及文字的清晰和严谨。在法律形成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文本中的错误,可以根据立法过程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修订、解释和修改。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法律文本及其公布的规定比较简单,需要针对文本形成和公布的不同的阶段加以明确和完善。其内容包括:第一,在国家主席签署前,法律文本应当由立法机关自行撤回勘误处理或修改后按表决文本重新表决处理;第二,在国家主席签署以后,法律文本仅仅涉及一般性的文字的勘误由立法机关通过勘误程序进行修改,涉及对法条意思修改的则需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第三,媒体公布必须要等权威机关签署公布后才能发布;第四,法律的标准文本公布后,还没有实施的,应当根据法律修改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4.
侵犯财产罪客体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承斌 《河北法学》2004,22(1):21-25
就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而言,国内通说都认为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无疑存在着以偏概全之缺陷。西方就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学说林立。但其理论和判例则是由单纯保护本权(所有权)转向考虑对占有的保护。为此我国的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坚持占有制度,以弥补通说之不足。  相似文献   

15.
杨俊 《法学论坛》2012,(4):85-94
《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16.
管彦杰  聂慧苹 《河北法学》2012,(8):146-147,148,149,150
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酒驾车的新增规定在完善醉酒驾车的刑法规制的同时,也因其本身的规定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质问。质问包括罪状和法定刑两方面。罪状的质问包括:行为方式、罪过、行为场所的内容,以及新增醉酒驾车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关系。在法定刑方面:新增醉酒驾车犯罪的"拘役和罚金"的法定刑太轻导致了新增规定在司法适用中被部分架空,与此同时,还导致了追溯时效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上的争议。为解释这些置疑,应当在明确新增规定与原有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独立关系的基础上,认可新增规定主观上由过失实施,并对"道路上"进行扩大解释;在刑罚上,并且充分利用非刑罚处理方法,以实现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17.
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梁根林 《现代法学》2004,26(1):35-40
为消除持有型犯罪构成过于强化法益保护功能、削弱人权保障功能的潜在威胁 ,立法者应当慎重设置持有型犯罪构成 ,使持有型犯罪构成成为刑事立法的特例而非常例 ;应当反映持有型犯罪的特殊的不法、罪责内涵以及可罚性程度 ,考虑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推定可能出错的特点 ,对持有型犯罪规定与适用可以纠错与救济的刑罚  相似文献   

18.
肖爱  吴正鼎 《时代法学》2011,9(2):79-84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条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第1186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重大修正,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而完全改变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机理。立法者作出此项修正之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尺度过宽等弊端。为此,在司法适用中有必要对"法律的规定"之文义予以目的性限缩,即其仅指《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中有关公平分担损失的具体规定或特别规定,而不包括其中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不应包括内容抽象、空洞的"公平原则"。侵权法有其自身的原理和逻辑,其并非解决受害人救济问题的"灵丹妙药"。妥善解决受害人保护和损失分担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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