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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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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意味着1996年完成的旨在限制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改革努力宣告失败,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又回到了1979年的状态。在这种改革、规避改革和废止改革的表象背后,其实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造成这一文化形成的原因,除了有法官存在依据职权主导证据调查的传统、法官无法通过庭审来组织实质的事实审查以外,还有法院在庭外形成裁判结论、上级法院通过阅卷进行事实复审这些较深层次的因素。从1979年到2012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彻底破除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不将公诉方的案卷笔录阻挡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乃至再审法院的大门之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也就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2.
卷宗笔录是中国刑事法官主要的裁判依据,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比较研究发现在欧洲大陆国家,卷宗笔录的使用并没有阻碍现代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卷宗笔录已然成为整个诉讼运行机制的一环。比较研究的结果为我国卷宗笔录正当化提供了进路——侦查行为合法化的司法审查,辩护律师及时全面的阅卷权利保障,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庭审判,卷宗笔录便仅仅是用于记载侦查过程,固定依法形成的证据信息,辅助法庭审判的材料。  相似文献   

3.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革命根据地就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案卷移送主义的司法传统。在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后,案卷移送主义被视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对抗制审判方式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过程中,案卷移送主义不仅由庭前移送发展到庭后移送,而且由司法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尽管案卷移送主义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案卷材料与法庭之间的联系没有被彻底切断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案卷移送主义不仅导致法庭的非法证据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导致法庭难以排除受到辩护方质疑的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4.
乔萧菲 《政府法制》2013,(31):62-62
一、刑事诉讼中笔录类证据的适用现状 一是笔录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大量存在。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和侦查人员单方面制作的笔录大量存在于案卷材料中。由于笔录类证据的制作主体的特殊性和它天然的优势,  相似文献   

5.
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载体,对法官判案有重要作用,而刑事审判中法庭笔录的制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监督机制。为此,必须对现行的刑诉法作适当修改,整合诉讼资源,变公诉机关出庭自己制作出庭笔录为监督法庭制作法庭笔录,完善法庭笔录的制作。  相似文献   

6.
新间接审理主义 “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中外法学》2016,(4):845-864
自1979年以来,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历经多次变革,却仍然保留了一种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审判方式。刑事法庭将公诉方案卷材料奉为庭前查阅和当庭调查的对象,使得证人证言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笔录在法庭上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据能力,甚至可以成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这一审判理念的形成,与那种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模式、实体真实至上的价值取向、法官倾向于刑事追诉的理念以及建立在办案期限基础上的效率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并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诉讼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刑事法官庭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排斥被告方的辩护观点、法庭审理失去纠错能力等,都是新间接审理主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庭审实质化所做的改革探索,尽管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困扰。可以说,克服新间接审理主义的消极作用,确立真正的直接和言词的审理方式,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  相似文献   

7.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模式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之中,产生了法官预判、控辩不平等诸多问题,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本文通过分析其现状及问题,结合域外制度的经验提出改进该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但对法庭审理笔录的地位和作用,则鲜有学者进行研究和阐析。在审判方式改革越来越深入、法庭审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对法庭审理笔录...  相似文献   

9.
ONTHELEGALNATUREOFINQUIRINGANDINVESTIGATINGRECORD在法院的审判中经常可以看到案卷内附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的询问或调查笔录。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也时常能听到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对某某证人的询问(有时称“讯问”)或调查笔录,并将笔录内容作为证据在定案时使用。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之中均没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之说。那么,询问或调查笔录能不能够作为证据加以引用?要是能作为证据的话,它们属于哪种证据?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一、刑事、民事等诉讼法…  相似文献   

10.
陈学权 《证据科学》2016,(3):281-283
2015年11月,在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中,被告人周文斌的辩护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对出庭证人胡彪斌的当庭询问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刑事法庭上,交叉询问能否成为常态,应当成为衡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能再对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有罪证据材料照单全收,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庭上通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对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切实承担起对控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守门员职责。在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中,如果仅以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以书面笔录形式存在的证人证言为调查的对象,那么所谓的法庭证据调查就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因为仅凭一份书面的证言笔录是很难准确判断其真假的。在证人来到法庭时,控辩双方应当按照何种规则对证人进行发问,裁判者应当根据何种规则行使庭审指挥权从而规范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是我国交叉询问规则必须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牟军 《北方法学》2016,(4):124-137
从证据手段在审判中的运用来看,以卷证为基础的欧陆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审判可以界定为一种技术审判,而英美以口证为主要手段的刑事审判大致属于一种经验审判。我国普遍运用卷证的刑事审判也可归为一种技术审判方式,但由于对卷证的过度依赖、司法者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和刑事卷证运用的程序性制约机制的欠缺,导致我国技术审判的异化。当下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是对刑事卷证运用的根本否定,相反,为我国刑事卷证在审判中运用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2.
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左卫民 《法学研究》2007,(6):94-114
中国刑事程序的流转及司法决策的作出皆以各种证据和文书材料构成的案卷为主要载体。英美法系国家与中国的刑事案卷制度,在案卷的完备性与简单性、案卷使用时空的伸展性与抑制性方面表现出重大差异。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案卷制度相似性较多,其中最为重要之处在于法院应审查起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二者主要在案卷制作的单一性与多元性、案卷作用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方面存在区别。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的独特性可从司法权力组织的类型、司法目的与诉讼构造角度予以解释。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的大部分特点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仍将保留,但在形成和使用上将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13.
The setting of criminal cour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pres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due to its visual and vivid reflection of the legal position and relations among the three parties of litigation, i.e. the prosecuting party, the advocating party and the judge. As a result of the influence of ancient “inquest” centered trial mode, lack of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silence and incomplete r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trial mode, the existing criminal court setting features an umbrella shaped structure. To reform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in China, we should eliminate the air of “inquest” from the existing court interrogation mode, strengthen the hearing of evidence and set up a equiangular triangle shaped trial structure of neutral trial, equality between the prosecuting and advocating parties and litigant oriented. __________ Translated from the Jurist Review, 2005, (2) (in Chinese)  相似文献   

14.
以“审被告”为主要特色的我国传统刑事庭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为此应当构建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要求和强制证人出庭方面的进步,体现了“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转变的思路。而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庭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今后的刑事庭审模式改革,应在坚持已有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强化证人出庭力度,完善严格证明规则,同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逐渐淡化“审被告”模式色彩,实现“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的彻底转变。  相似文献   

15.
周新 《法学论坛》2022,37(1):140-14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进一步促进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审判效率,但也在挑战着传统的刑事审判规则。作为行使刑事审判权力的国家机关,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存在法检关系、审理程序、庭审内容、应对上诉方式等方面的转变,同时,还面临精准量刑难以推进、程序效率价值不明、庭审实质效果不足、对上诉权制约无力等方面的难题。对此亟需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提升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综合质效,其举措应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精准量刑的适用条件、健全分案和程序转化规则、明确庭审的审理重点和审理方式、确定并规范专门的上诉程序。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刑事二审程序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具有纠错和权利救济两大基本功能,同时,刑事二审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二审程序的修改内容比较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将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的司法实践,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二审的修改内容及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阅卷权,因关系"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而争议较大。目前向被追诉人本人开放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我国在"固有权"理论下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值得检讨。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应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赋予其本人直接阅卷的权利。但阅卷权对被追诉人开放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仍是不可忽视,因此,基于利益的权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进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8.
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两步式程序构造:二审法官首先通过"调查讯问式"审理,确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构造导致侦查案卷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复审的直接根据,那种单方面的阅卷则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裁判的基础。只要侦查案卷具有这种预决的法律效力,那么,那种强调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改革就注定难以产生实质性的积极效果。在侦查案卷裁判主义的诉讼构造中,所谓的"事实复审"是不可能实现的。  相似文献   

19.
吴小军 《法学杂志》2020,(4):132-140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设定,刑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争议,基本功能是归纳控辩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范围;拓展功能衍生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协商确定审判方式。通过对B市40个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功能有限,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不明,"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值得警惕,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未来要谨防庭前会议替代、削弱正式庭审,避免辩护权弱化、庭审虚化等不良倾向,回归庭前会议功能,推动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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