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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0年6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6年1月12日甲出借1万元人民币给乙,当时乙向甲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载明借款1万元人民币,借款日期是1996年1月12日,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乙至今尚未归还借款,遂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法院判令乙归还其欠款1万元人民币。甲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乙向甲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载明乙向甲借款1万元,并且有乙的签名。乙在答辩期间未作出答辩,在法庭调查阶段,乙向法院承认确实在1996年1月12日向甲借过1万元人民币,但是辩称其间于1998年12月还过甲3千元人民币。在法官向乙出示甲提供的证据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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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据以分析的案例:2008年9月20日,俞某向凌某借款60万元,因俞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凌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2008年l 1月15日俞某与其妻子应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应某所有.一审法院判令俞某归还借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俞某没有其他债务可供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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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甲厂以其所有的价值260万元的位 于某市海滨路的办公楼作为出资(注册资本)与丙厂共 同开办了乙公司。1998年3月乙公司向A银行借款 300万元,借期3年。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A银行于 2003年3月诉至法院。同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乙公 司偿还A银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执行中A 银行向法院请求执行乙公司的房产(办公楼)。B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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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陈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审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陈某在2002年8月20日以前还清借款13126元及利息给李某。事后,陈某一直未上诉并履行判决,李某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3年6月,李某见陈某久拖不还,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又无期限终止等特殊情况,遂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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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谙熟法律知识的法官,一方是文盲农民。因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农民价值百万的财产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农民夫妻自学法律知识,针对法官种种违法办案的事实,冲破阻力,将法官推上审判台。2005年4月2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法院判处涉嫌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导致农民企业家破产的法官常向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祸事:消失的百万家产1996年6月18日,河南省鹤壁市新华街城市信用社以三笔14万余元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在当地被称为百万富翁的梨林头村农民、老君庙煤矿矿主孙真喜告上了鹤壁市郊区法院(现淇滨区法院)鹤壁集乡法庭。当日,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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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案例一:莫某某系李某诉张甲、陆甲、张乙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原告李某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有"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条上"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均为其三人本人所签。但被告张乙辩称,借条是在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一名叫冯某的人抢走后,冯带原告李某到张家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实际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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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6日,栖霞市某镇农户林某与栖霞市某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基金会借款1万元用于买车、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8‰,其本村林某某为担保人,同乡马某转借与林某1万元存单做质押。借款逾期后,林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期间基金会多次催要无果。1998年5月12日,基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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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甲公司在某地拥有房地产一处,且有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2004年4月28日,甲公司以该处房地产作抵押,在乙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而被乙银行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对抵押的房地产变价处理过程中,案外人丙就该房地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甲公司于2004年4月25日与丙签订了租期为20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20年的房租也已按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次性付清,随后甲公司将该房地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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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20日,杜寿向某市农村 信用社借款43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潘林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当日,潘林与 贷款人某市农村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 款保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保证人承 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为止”。后来,该笔借款到期 后,债务人杜寿不能清偿本和息。债权人 于2003年11月7日以债务人杜寿和保证 人潘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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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4月17日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登记结婚。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中平在原告侯波处借款50000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侯波出具了一张借条。2012年2月16日,原告侯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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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晓红1994年5月进入吴江法院工作,2010年9月任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2011年3月至今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其先后获得"苏州市法院系统维权工作先进个人"、"十佳维权标兵"(并记个人三等功)、"江苏省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法院2007年优秀法官、优秀工作者"、"2008年至2010年度江苏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许多父母眼里,倪晓红是一位值得信赖、值得尊敬的法官;在无数重新回到人生正轨的孩子心中,她又是一位可亲可爱的阿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