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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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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缓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立法体现。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实际上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绝大多数都因表现良好而未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2.
死缓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设计.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方式,死缓既能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有效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着独特的价值.但目前死缓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适用范围不明确、与死刑立即执行衔接不够紧密、执行死刑的条件过于宽泛等,使得死缓限制执行死刑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本文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死缓制度建设的建议,使死缓制度有效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3.
废除死刑虽已成世界潮流,我国基于具体国情,死刑仍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限制死刑执行已成为全民共识.死缓制度是我国限制死刑的重要手段,其本质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何完善我国死缓制度的适用以条件及具体执行方式,将是我国死刑改革的重要议题.死缓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将加快我国废除刑法的步伐,推动我国社会中理性、文明的刑罚观念的形成.  相似文献   

4.
死缓制度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是依附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是死刑的变通执行制度,包括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免除死刑的执行和附条件的执行死刑。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在我国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死缓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它的弊端也日益凸现,从而使得死缓的适用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构想,以期该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相似文献   

5.
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死缓制度是中国刑事立法独创的一种制度,对中国死刑的实际执行起着重要的限制作用,是"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显著体现,但由于死缓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操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死缓制度对死刑执行的限制功能受到了较大的削弱。  相似文献   

7.
卢建平 《法学家》2004,(5):137-141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死缓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限制死刑,然而在目前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下,该意义本身却受到了限制.要使该项制度限制死刑的意义得以彰显,就必须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变革,即将死缓变为通例,而使死刑立即执行成为例外.  相似文献   

8.
死缓是独具特色的中国死刑执行制度 ,是我国慎用死刑的重要表现。死缓制度萌芽于中国革命的特殊时期 ,被 1979年刑法确立以后 ,又逐步向前发展 ,直到 1997年刑法修改完善。可以预见 ,随着刑法发展的国际化 ,死缓制度必将为完成减少死刑 ,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使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当前对死刑限制和废除讨论的重点已从立法转向司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死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度适用。值得注意的一个趋向是过去原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现今大都适用了死缓制度,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既有违死缓制定的初衷,也曲解了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本来含义。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死缓制度的适用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7,(4):166-181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具有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和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之双重功能,其属于依附于死缓制度而存在、刑罚严厉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死缓执行方式。依据修订前《刑法》规定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应判处死缓来判断终身监禁新规是否具有溯及力较为科学。现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死缓犯不能适用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未来立法修改时,基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发挥终身监禁的制度优势之考量,可考虑对其增补适用重大立功的规定。对相关制度的改革应综合考虑死刑改革的大局,审慎扩大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完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巍 《行政与法》2006,(4):63-6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法。在列举、分析其与主刑在适用数罪并罚、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时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协调情形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守芬  丁鹏 《现代法学》2005,27(6):25-34
以教育刑为基础,作为强调特殊预防目的的一种刑罚个别化措施,缓刑制度在刑事立法中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所运用的缓刑类型主要包括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两种,而一些新型的缓刑类型,比如综合缓刑制度也开始得到关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我国应当在坚持暂缓执行制度的基础上,设置附加特定义务的暂缓执行和使原判决失效的暂缓执行,并逐步确立复合刑罚、辅助制裁两种缓刑类型。  相似文献   

13.
死刑死缓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修订后的刑法典对之加以进一步完善,一定程度上克服了79年刑法典规定的不足,但仍存有瑕疵与逻辑漏洞,并直接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本文对死缓的法条设置与司法适用的有关问题作了剖析。  相似文献   

14.
张文  黄伟明 《现代法学》2004,26(4):75-79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现行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思想的扬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了新的价值。在理论上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折衷作用,体现双重刑罚目的作用;在实践中,具有培育适度死刑观念,贯彻“少杀”政策,真正做到“少杀”的作用。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是全面废除死刑的必要准备,符合国情的需要和刑罚理性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Abstract

A review of the capital punishment literature shows evidence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of defendants at two separate levels: commutations and executions. However, since most prior studies have followed a dichotomous approach, little is known about other death sentence outcomes, that is, sentence declared unconstitutional, sentence overturned, and conviction overturned and Latino/a defendants have either been excluded or treated as a monolithic group. Hence, little is known about death sentence outcomes for Latinos/as, whose experiences differ from those of African Americans and Caucasians.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study, then, is to expand on the existing data by analyzing death sentence outcomes data for California, Florida, and Texas between 1975 and 1995. Logistic regression, controlling for time under the sentence of death, prior felony convictions, age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se, marital status, and education, shows that disparities in death sentence outcomes is not a phenomenon of the past or restricted to commutations and executions. The findings suggest that race and ethnicity and several legal variables still play a role in the legal decision-making process.  相似文献   

16.
郁勇  曹玉江 《法学杂志》2012,33(8):127-131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死缓制度的关注始终集中在死缓裁量的法律适用,对死缓执行变更关注较少,《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并未改变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条件过苛的现状,围绕死缓执行变更法律适用的司法困惑依旧存在。改变"故意犯罪"作为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善相关问题立法成为趋势使然。  相似文献   

17.
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无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蕴含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考察无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与死刑中的衔接地位,借鉴国外实际执行无期徒刑的经验,确定10年的先予关押期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18.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9.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的异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维 《河北法学》2005,23(7):63-66
原本用以限制、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数量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在其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标准的混乱、其内在包含的死刑性和无期徒刑性的冲突,反而使其在实践中走向异化,并且由于司法人员对其的误用,更加加深了这一趋势。对这一悖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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