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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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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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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特殊的收养公证案件。张某与王某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三女.其中一子张甲于2001年10月病故.生前未婚未育。王某于1991年6月6日在前往某村途中捡到一女婴.因其子张甲属几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能娶妻,为给张甲“继香火”.王某将该女婴抱回家抚养.给张甲当女儿.并取名张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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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4日,西北工业大学退休干部孙A、吴A夫妇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经查孙A、吴A夫妇终生未育且孙A体弱多病。1989年初,孙A在西工大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得到该院护士崔A的悉心照顾,在此期间崔A与孙A、吴A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均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愿望。1990年初,崔A的父母崔B、吴B特地从岚皋县来到西安同孙A、吴A夫妇商议,并经崔A同意后决定送养崔A为孙A、吴A的养女。之后崔A即搬人孙家与孙A、吴A夫妇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女儿相称,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处公证员经审查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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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虽填补了我国大陆在收养关系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保护父母、儿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本文拟以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养子女的婚姻、不完全收养三个方面谈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问題 单方送养是指生父母一方将自己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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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 看了你刊一九八○年第一期对于“收养子女要办什么法律手续”的复信后,想进一步弄清收养子女有些什么限制。例如,出于盼望再生一个男孩或女儿,而将女儿或男孩送人,是否允许?城镇居民能否收养农民的儿女?被收养的子女在年龄上应否有所限制(因为收养年龄较大的子女,实际上是只“收”不“养”)?另外,在没有建立公证机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否代办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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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关系还可不可以公证?一个有代表性看法是:根据婚姻法及收养法有关条款精神,送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合意或事实的成立而消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护新的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证明送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关系,不仅因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而失去公证的意义,还会带来诸如继承、赡抚养等诸多法律问题。毫无疑义,这个意见肯定是对的。但是,如果据此将所有此类请求均拒之门外,又似有不妥。许多此类当事人乘兴而来,抱憾而去。对于同在国内的人,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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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欲购买王某名下的房产,并与王某签署了买卖合同,支付给王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约定如一方违约,对方按已付购房款的三倍赔偿。签署合同时李某知道王某并未办下产权证。不久,王某提出:该房没有产权证,且是乡产权,出售可能不合法,因此无法履行买卖合同,并以邮寄证据保全送达的方式通知了李某。李某仍坚持要买王某之房产,遂以王某方拒不接受购房款为由向A公证处申请办理余款的提存公证。A公证处受理了该提存申请并出具了公证书。不久,王某向A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书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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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定案,王某与崔某(女)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因感情不和1999年离婚,6岁女儿由崔某抚养。2003年,王某怀疑女儿非亲生而起诉,其申请亲子鉴定被崔某拒绝。一审法院认为,强制做亲子鉴定会侵犯其女儿隐私权,不利于其女儿身心健康和成长,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崔某“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推定王某主张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王某与其女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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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手续。现因收养人许长久夫妇已去世多年.遗有房屋一套.但因苦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继承房产。现申请人为确立被收养人身份继而享有继承权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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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份,阜城县城关公社杜场大队社员杜万枝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申请说:“我无儿无女,六八年收养了大哥的一个女儿,今年已20岁了,我前妻早已病故,因生活所迫,又娶了一个后老伴;经和大哥协商,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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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县仰化镇人民政府将弃婴从收养人王某处改交李某收养的送养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不是行政行为 ,只是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类似特征的非行政行为。至于该送养行为是否是行政事实行为 ,并非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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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二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但涉及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如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等公证事项(以下简称涉身份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均将本人亲自申办理解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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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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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那是1996年5月23日发生的事,一位名叫张成学的老人来到我处咨询其子黄启威办理收养弃婴黄亚军为养子的公证事宜,从张成学的口中得知被收养者黄亚军已到了上学的年龄,但至今上不了户口,也就不能上学读书,而街道办事处不愿意出具弃婴证明,并要求将黄亚军送儿童福利院."从那么小捡来把他养到现在,感情这么深,我们真是舍不得呀!而且一听说要送儿童福利院,我养孙子黄亚军也是不愿意."老人家一边说着一边流着泪,心里很是着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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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0日,王某因醉驾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上诉期间,王某逃往外地打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应对王某决定逮捕。王某擅自外出,严重违反取保侯审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取保侯审,依法逮捕。第二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第三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