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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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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我国新《合同法》对于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仍不完善。本文从实际履行的性质入手,分析了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国际对比的视角下,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从引入预期不能履行而删除不安抗辩权制度出发,对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违约责任以及规定预期拒绝履行的撤销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6,(10)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虽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却可以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因此,正确理解经济合同法中的免责条件,对于正确推行违约责任制度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有重要意义。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等,对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初步建立了具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4,(6):27-38
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债权人对合同上之预见的尊重,即债务人得以免责的诸项要件不会因其役使第三人而发生变更。其实定法依据是有关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07条,并不需要《合同法》第121条或者其他的实定法规定补强。出于政策考量在某些情形或许需要债务人为非履行辅助人之行为负担特别保障责任,但这时需要特别立法,《合同法》第121条依然全无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5.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合同的履行,防止违约的发生以及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各国立法对此都比较重视。《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同该法的其他规定一样,是在总结我国几十年来的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并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同以往法律规定相比,有了很大改变,主要体现在…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7):11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范永 《山东审判》2001,(6):64-66
适用《合同法》案件中,大多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为了更好地掌握和适用合同法,提高处理案件的能力,现对原《经济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做比较如下: 一、适用的责任原则不同 《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相似文献   

9.
代物清偿与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同一项合同关系,不可能同时是代物清偿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判断代物清偿合同是否附有条件,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及其理论认定。代物清偿与保证可以构成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10.
周光国 《经济与法》2001,(10):14-16
在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中,仍旧沿袭了“合同必须遵守”的合同观念,把实际履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对“效率违约”论持否定的态度。本文对效率违约论进行了辩析,试图论证“效率违约”是可取的,并建议《合同法》建立效率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违反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2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违约的,他们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里贯彻的是过错原则。《经济合同法》不仅在认定违约责任方面,而且在承担违约责任上也坚持了过错原则。如《经济合同法》第17条关于产品价格问题,立法上规定了在国家价格调整时,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以惩罚违约者、  相似文献   

12.
我国违约赔偿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而损失的赔偿只是辅助的形式;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质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时,才具有补偿的性质。由此看来,《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实际损失的赔偿为原则。《民法通则》对于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  相似文献   

13.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民事责任形式,是合同守约方得以获得利益的一种重要补救措施。违约金的设立对于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就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本文结合该条对违约金性质做了探讨,并分析了违约金的主要职能。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新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在可以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预期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和请求违约救济的事实依据,可谓我国合同立法史上一次新尝试。新给同法》的二个条款基本搭建起预期违约制度的框架,但其具体内容的充实及司法实践上的适用,无疑会是一个新的话题,有必要从理论上作一番探…  相似文献   

15.
谭玲  夏蔚 《政法学刊》2000,17(2):22-26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辨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果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讨。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规定第三人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应对该条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可以通过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在修订《合同法》时可以修正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赋予第三人请求权,并对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也进行修正,从而真正确立起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似文献   

18.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承担了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后,应对方的请求,继续完成自己没有履行的那部分合同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当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应明确和注意以下问题: 一、继续履行是经济合同法实际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根据对方要求,在双方重新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当事人不能以已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按照《经济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方要求  相似文献   

19.
违约责任与履约抗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  相似文献   

20.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32条和第33条分别规定了经济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等三个方面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系统的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的法律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合同责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中“违约责任”之含义,将上述第一个方面即经济合同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简称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在实际经济生活以及《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中较之其他两方面的责任要普遍得多,并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做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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