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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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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影响同一品牌内部的竞争,因而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应看一方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如何,以及对竞争者的排斥效果如何。由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积极效果更加突出,因而不像横向限制竞争协议那样受到严格的控制,本身违法规则适用范围有限,除了转售价格维持与绝对的地域保护以外,对其他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均应适用合理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大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规范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所关注。本文就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剖析研究,分析了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引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些许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纵向垄断协议是与横向垄断协议相对应的概念.又称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制造商与销售商订立的协议,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订立的协议。  相似文献   

4.
排他性销售协议是纵向协议的一种,优缺点并存,欧共体竞争法和美国反垄断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本文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给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提出建议:通过对供应商的市场份额的量化规定确定一个一般不违法的范围,考虑市场的成熟程度、交易环节、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等。  相似文献   

5.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6.
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成员之间为维护自身利益组成的自律组织。它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产品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会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垄断。对此,本文首先界定了行业协会的含义并分析了其对竞争的影响,剖析了行业协会形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和行政垄断行为,并针对我国立法现状就完善反垄断立法提出展望。  相似文献   

7.
王健 《法学》2014,(3):35-49
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是"强生公司垄断案"判决所要解决的关键争议。从近5年法院审理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的若干典型垄断协议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和执法机关的观点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从各国有关垄断协议的立法情况看,排除、限制竞争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方面许多国家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具体的分析框架,这大大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虽可通过理论解释初步加以澄清,但最终的解决仍有赖于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  相似文献   

9.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为该法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在处理不正当数据竞争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普遍的认可,也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虽然使用一般条款规制数据竞争行为具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由于数据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特殊性,一般条款对它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以爬虫协议和OpenAPI协议为基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数据竞争纠纷的典型代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普遍将爬虫协议或OpenAPI协议视为商业道德,将违反协议获取消费者数据信息的行为视为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而违反协议抓取企业数据的行为视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还有个别法院赋予数据权利化的保护倾向。文章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权利法",而是"权益法",它不是要保护个别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利,而是要维护整个竞争市场的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传统的竞争领域如此,在判断数据或竞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时更需坚持。上述问题不予以重视和解决,将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界限,成为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构成垄断协议。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可以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实施企业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1.
王俣璇 《法学论坛》2020,(2):108-118
传统的逆向选择模型将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归因于需求端的认知缺陷;共谋模型将低质量维持原因解释为供给端的共谋,为反垄断法介入提供依据。格式条款标准化的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应满足《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与效果要件,采用一般举证规则作为分析模式,由原告证明其"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形式及反竞争效果。形式要件以"形式与反竞争效果的尽可能耦合"为逻辑起点,应基于市场力的持久性与显著性标准加以重构。反竞争效果要件以对竞争的实质限制为标准,参照美国法实践,可通过质量或交易自由限制路径证成。  相似文献   

12.
本文主要介绍欧共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申报与认定制度,并根据欧共体的相关立法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完善。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国零售业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商品的流通,丰富了人民的生活。但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大型零售商的限制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中小型零售商、供应商以及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本文总结了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分析了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提出了对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措施.以期对相关部门的立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4.
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低于成水价销售行为 一、立法现状 一般地说,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自由为主要目的,以狭义的竞争关系,即商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为调整对象。①各国大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制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从反垄断法考察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合法.正是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中识别经营者的降价行为,是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自主经营定价权、还是将低于成本销售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而成为破坏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现行规制限制市场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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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排他交易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一概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模式予以规制。但这一思路并不能涵盖排他协议的复杂类型从而在本质上消除排他交易的竞争损害,实践也证明导致性质认定错误、应罚未罚、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对此,需要引入纵向协议的规制思路,特别是理清排他交易与拒绝交易的关系,排他交易与后续违法行为的关系,区分排他协议在产业链交易中的层次、地位、作用,在交易相对人相互关系、上下游市场结构双重嵌套模式下判断排他协议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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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各国均采用垄断协议的调整方法,导致许多认识误区。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首先,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转售价格维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其次,转售价格维持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其他生产商及其经销商并无约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产商所在市场的竞争,也不能消除经销商所在市场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有时被用作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案件中,真正的垄断行为是其一方当事人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只会充当垄断行为的手段与载体。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8条存在方向性误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补充、软化。  相似文献   

17.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压价排挤竞争对手、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投标等行为。一、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制止与查处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目前,在查处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时,大家感到难以把握的是哪些部门和行业属于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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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周昕于2006年9月入职大洋保险公司,担任华南地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入职时,公司在与周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周昕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周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加入与大洋保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双方还约定周昕的月收入为1万元,其中1000元为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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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环境协议排除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利用豁免规则,将环境收益纳入效率抗辩的范围之内。在判断是否给予环境协议豁免时,可以对环境协议的目标、其中包含的限制行为的性质、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等内容作出审查。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了环境协议豁免制度,但在豁免标准与豁免条件的设定上,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收益的特殊性,也没有施加比例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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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为王”的时代,视频版权是长视频平台的关键资源和核心竞争力。长视频平台通过版权集中建立了其他平台难以逾越的版权壁垒,生态系统建设有助于长视频平台实施生态型垄断行为,长视频平台突破权利边界实施的版权滥用行为损害了长视频市场和相邻短视频市场的竞争,进而触发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版权滥用行为包括长视频平台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变更独家授权或者转授权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版权共享等垄断协议,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长视频平台实施的垄断高价、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涉及版权交易的经营者集中。为了确保版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有效和适度,应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协调版权保护与版权滥用规制的关系,确立竞争损害标准作为反垄断法介入的标准,推动网络视频领域版权授权模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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