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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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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实践中常称:“流氓罪”是“口袋罪”,其意指刑法条文不能套进去的某些犯罪行为被笼统归入“流氓罪”。对此笔者试作以下分析思考。一、现行刑法规定的缺陷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的罪状表述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立法本意是,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它所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流氓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有分歧。如有的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供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它既包括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场所,也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较少和不很经常的场所。有的则认为公共场所只是指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地方,如商店、饭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场所。只有把流氓罪限定在这些场合,才能显示出流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相似文献   

3.
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属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聚众斗殴一般都是为私仇、争霸一方或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这类犯罪一般都持尖刀、铁棍等械具,有的还使用枪支,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还危及他人的生命,甚至伤及无辜。由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又是多发性的犯罪,为惩治这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刑法对此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不仅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还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  相似文献   

4.
看了《法学杂志》第二期刊登成兴茂同志的《这种行为构成流氓罪吗?》一文,感到我们这里也有相似情况。为了探讨这类案件定性的准确性,特将我们学习此案的一点体会,谈谈如下见解。一、郭、彭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流氓犯罪活动的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的一种挑战,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严重威胁,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郭、彭的行为正是这样。他们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前,对两个素不相识的  相似文献   

5.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将该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为了打击破坏殡葬管理制度与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指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难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关系。但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这么简单,应该还包括其它受侵犯的社会关系,本文…  相似文献   

6.
┌──────────────┐ │一般客体: │ │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浸犯的客体│ └──────────────┘ ┌──────────────┐ │同类客体。 │ │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 └──────────────┘ ┌────────────┐ │直接客体: │ │某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 我国刑法第二条和第卜条的…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6,(1)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共财物是贪污罪侵犯的特定客体,这是由贪污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建国初期公布施行的惩治贪污条例,把强索他人财物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也作为贪污罪论处,这是在人民政权刚建立时,某些留用人员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规定的。随着民主建政的进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现行刑法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这对明确和防止扩大贪污罪的概念,区分贪污罪与其它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张某出任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之职务,应当属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应属国家资产的50吨铝锭私自售出,并在事发后隐瞒10万元的收入,意在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略论流氓罪     
<正>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范围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是指流氓分子为了称王称霸、争风吃醋、报复私仇等事,而成帮结  相似文献   

10.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弄得人心惶惶,提心吊胆,严重地破坏公共秩序,妨害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地同一切流氓犯罪作斗争。但是,在处理流氓案件中,确有一些界限不易划清,加之对流氓罪的理解又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  相似文献   

11.
严厉打击玩弄妇女的犯罪行为何锡海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和强迫妇女卖淫才算得上是侵犯妇女的性权利,而同样以寻找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的侮辱妇女的行为,则只作为侵犯“人们日常生活的共同准则”的流氓罪的一种类型来定罪,这种定罪观点值得商榷。一、...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9,(9)
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脉承苏联东欧一些国家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流氓罪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比如苏联刑法第206条规定:“流氓行为,即故意实施粗暴地破坏公共秩序和显然不尊重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在第160条也作了规定。苏联和我国对流氓罪的规定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用普遍性的规范语言来描述几类特定行为,其结果必然使流氓罪缺乏严格的规范性。这也是实践中流氓罪表现出“大口袋”特征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3.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发案率高,涉及面广,影响很坏,危害性大。它是人类的“渣滓”——流氓犯罪分子向社会的一种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公然藐视。由于流氓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犯罪,从而要求我们认定和处理流氓罪时要准确地理解、体会刑法精神,严格依法办事。  相似文献   

14.
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相似文献   

15.
谈新刑法中的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着重要意义。刑法的修改,使犯罪客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同类客体均调整、集合客体的确立和直接客体的变化。一、同类客体的调整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其作用是便于把形形色色的犯罪科学地分类,刑法分则中的分章依据的就是同类客体。在刑法修改之前,同类客体共有九类,即刑法分则中八章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和军职罪所侵犯的客体。它们具体是:1、反革命罪──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公共安全;3、破坏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6.
耿国美  孙远 《法制与社会》2013,(19):258-259
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其侵犯的客体是安定的公共秩序。在对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基础,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殴打行为的"事出无因"或者行为人小题大做、反应过激,殴打对象的不确定以及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17.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新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一观点在理论上的认识是共同的,只是对具体的构成尚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①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②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上“公共”概念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贵森 《法学评论》2013,(1):113-118
公共概念在刑法中大量涉及到,认识的差异产生了司法的混乱。确定公共的内涵要以特定与否作为标志,即不特定是公共特性的本质要素,多数只是公共表现的常态形式,一个人也可能形成公共境地。特定与否应该以其边界的确定与否为标准,边界的确定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状进行分析。具体的适用解释要在犯罪构成体系框架下进行,在涉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秩序的犯罪中,对公共的理解可以采用扩张解释,在涉及公众道德情感、生活方式的犯罪中,应当采用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9.
现行《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财产权这一权利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其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和特殊客体,它的实现需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推进,对它的保护应从源头抓起,同时需要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治理。只有真正实现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才不至于只是一个宣示。  相似文献   

20.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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