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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行法上关于法定解除事由的规范体系错综复杂,除《合同法》第94条的一般规范之外,还包括分则、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大量特别规范。这些特别规范并非仅仅是《合同法》第94条在特殊合同领域的具体化,还包括变更、扩张、限制甚至排除法定解除权一般规范的大量内容。法定解除事由的多样化,为具体交易实践中不同合同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模式,同时也对重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般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当然,基于体系整合的需要,《合同法》第94条的一般规范依然能发挥其在法律解释适用和理论梳理上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在不同立法例中既有共识,亦有分歧。本文以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为研究目标,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学说及国际性立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揭示其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利弊所在,并从中进行理论提炼,界定立法规范合同解除事由时必须理清和把握的基础性方向;以此为铺垫,进而对我国现行三大合同法和两个统一合同法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展开优劣存废之检讨,拟定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理想型选构方案  相似文献   

3.
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刑事拘留的法定事由是《刑事诉讼法》第61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定事由。这是值得商榷的。《人民警察法》第17条明文规定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中,可以使用拘留。通过对多方面详细分析,确定它是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所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是刑事拘留的又一个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4.
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刑事拘留的法定事由是《刑事诉讼法》第61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定事由。这是值得商榷的。《人民警察法》第17条明文规定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中,可以使用拘留。通过对多方面详细分析,确定它是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所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是刑事拘留的又一个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5.
从《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四个具体条文着手,结合合同法基本原理,参考国际立法例和航运实践,评析了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是由的立法得失。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总被引:54,自引:0,他引:5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00,(5):102-113
民事再审事由应当法定化。再审的法定事由应包括 :裁判主体不合法 ,裁判依据不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的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具体 ,而且与再审的实体有直接联系。  相似文献   

7.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虑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由,才具有抗辩的效力。有效的抗辩事由包括: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约定事由、票据抗辩限制中对人抗辩事由因持票人的恶意而重新变为有效性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8.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当然有理由考虑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及其变化发展,并因此对法律行为做出安排。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附解除条件,根据履行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决定合同是否应继续存续。本文所指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仅指,契约附有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契约当然失其效力,无待于当事人解除权之行使。在实践中,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常被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二者截然不同。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性质与作用与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事由完全不同。条件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其作用无法由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事由所取代。  相似文献   

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应作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立法依据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维护社会安宁和善良风俗.本文指出为符合保险法与刑法各自的功能与立法目的,保持犯罪认定的一致性,在维护社会安宁与善良风俗等公益和无辜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等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保险法中关于故意犯罪认定应按刑法认定标准,限缩“故意犯罪”之含义.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中,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事由作了例举的、详细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律容许的逮捕事由,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事由是否存在,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认定。重罪逮捕应当限缩适用。预防性羁押应贯彻比例原则,不能太过宽松,尤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方式来防止财产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实践中隐藏的逮捕事由——押人取供应当禁止。至于如何以逮捕、羁押方式避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再次受害,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还需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11.
对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进行区分,可以更为精确地表述行为的性质,而且,这还是当前"双轨制"处罚体系适用的前提。但是,形式标准说、必要防卫标准说和伦理说等都难以划分两者,最终只能根据法益保护"基本规范"揭示两者的不同。免责事由为裁判规范,其之模糊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规范的消极要素的正当化事由系行为规范,其之判断应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有些辩护事由具有双重性,既能阻却部分违法,也能阻却部分责任。坚持两者的分立,不违反禁止多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12.
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既能引起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在我国的有关合同法的立法中应统一和明确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指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但因对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造成直接损失而由法律明确规定视为侵权的事由。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对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要件的补充,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适用不当也可能成为知识霸权的借口,因此需要在相关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时应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14.
李伟伟 《人民司法》2020,(11):17-20
【裁判要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托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定事由,但实质上仍属于末位淘汰的,不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新天  汤薇 《法学评论》2005,23(4):144-150
由于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射幸性等特征,导致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与其他合同解除制度相比存在诸多差异,尤其在解除权的分配、解除条件和解除效果方面。我国的保险合同解除制度在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和弃权制度等方面尚需填补空白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同时,针对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密切关系,应当将正当化事由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并与客观要件同时进行考察,以实现程序和实体的正义。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终结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引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在规定诉讼终结制度的同时,列举出可以导致该结果的四种法定事由。但由于该项立法本身尚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加之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基本属于空白,以至于实践中这一制度的适用不尽人意,有时甚至造成了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结果。本文主要对诉讼终结法定事由的缺陷进行阐述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不能导致诉讼终结 我国民事诉讼法列举诉讼终结的第一项法定事由为:“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  相似文献   

18.
试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张学文有关合同解除权消灭的规定,是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使当事人一方取得的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它是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相似文献   

19.
朱金高 《法律科学》2013,(5):159-166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20.
侵权是日常生活中的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当侵权发生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成为了需要集中精力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落实到责任,才能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抗辩事由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是侵权责任承担当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只有完善了抗辩事由,才能使侵权的责任制度更加完备。本文从抗辩事由的概念、地位、类型和立法建议这几个方面对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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