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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重整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维护是实现重整各方当事人利益衡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股东重整权益方面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鉴于股东作为重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股东的各项重整权利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应当完善股东的重整申请权、赋予股东重整计划的制定权并明确股东组的议决规则.  相似文献   

2.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股东本位理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可是,对于什么是利益相关者,却没有统一的认识,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哪些是利益相关者呢?其中最为重要的劳动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的正当性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在实践中操作上的巨大差异。本文试图对此作一些探讨并据此探索公司利益相关者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3.
任永青 《河北法学》2011,29(10):119-128
绝对优先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加以规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它通过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破产前权利和他们在破产前达成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重整价值的公平分配,制约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重整程序和进行重整计划内容谈判时具有正当的动机,促使当事人进行有效重整。我国破产法没有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一制度缺失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建议应在我国破产法第87条中对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清晰完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当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状态不佳,面临严重经营危机时,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目标函数的驱动下,其利益冲突样态也发生变动,"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尤为明显。利益冲突根源在于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立法机关应重新审视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探究其存在的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上以重整控制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为核心重构破产重整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5.
丁燕 《法学论坛》2016,(2):122-129
中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与政府管制经济学理论证明了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正当性,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有其边界.我国45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证研究表明,行政权运行已经偏离了正轨,鉴此,有必要采取矫正措施.矫正措施具体包括:实施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构造多元化的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公平分配重整价值;设置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法院实施强制批准时应遵循最大利益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6.
论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汪世虎 《河北法学》2006,24(8):24-27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在民法中不可质疑,但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则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系破产程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同时也是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的结果.基于利益衡平原则,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必须合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多赢共享的公司利益共同体,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进行全面升级改版,具体建议如下:扩大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范围,鼓励职工持股计划;引进商业判断规则,授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善待利益相关者,寻求利益相关者最大利益公约数;允许适格利益相关者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若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应遵循人权和基本自由优先、公益优先、法律义务优先、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贡献率互成正比和鼓励公司全面承担社会责任五项原则;采取抓大放小的差异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公司善待利益相关者,促进社会责任投资和消费;确认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法定义务,统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则,允许独立第三方开展公司社会责任认证和评级.  相似文献   

8.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中的财产处分不仅关涉各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涉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成功与否。以江湖生态破产重整案引出的问题为分析样本,基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债务人主要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分类方法,结合财产处分行为在常规营业之内与常规营业之外、重整计划之内与重整计划之外的不同情势,可以看出破产程序中进行财产处分应当遵循一定的处分规则。  相似文献   

9.
存款人利益保护是银行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银行重整程序得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破产抵销权可使存款人就与重整银行互负债务的部分获得优先受偿。P&A措施通过转移重整银行的资产与债务,可使存款人在重整程序之外获得清偿,由此也减轻银行重整的压力。存款保险制度在为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的同时,可推动存款人破产抵销权的自动实现,并可为实施P&A措施提供财务支持。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重整这一破产预防制度.重整制度有助于挽救那些虽已陷入债务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企业,并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被广泛适用并呈增加态势.  相似文献   

11.
韩长印 《法商研究》2013,(1):136-143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   

12.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13.
毛雪华 《中国审判》2021,(5):98-101
从历史上看,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经历了从以债权人为中心,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障并重,再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破产重整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后,破产程序维护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凸显。与此相对,担保物权规则强调私人自治的理念,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置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冲突。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成为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共同面对的一项难题。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在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中心目标下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担保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其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相似文献   

14.
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设计理念徘徊于两极:追求公司融资机动性一防范股东表决权和财产性权益稀释。公司立法者对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功能负载的定位与取舍,影响并决定着该规则的设计模式。新股优先认购权规则的设计宗旨。面临这样一种选择:是追求公司融资的机动性?抑或力求防范股东表决权与财产性权益的稀释?一国立法者对上述选择的偏爱不同,导致对新股优先认购权规则的设计不同。本文试图从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涵义解读入手,在对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功能定位前提下,比较该规则的规制模式类型。进而检讨我国既有的新股优先认购权规则,并提出完善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贺丹 《法学杂志》2016,(2):79-85
作为维持与重建市场主体信用基础的基本法律,破产法必须回应互联网经济发展对传统规则的挑战.互联网企业以专利权、客户信息等作为核心资产的特征对破产法中的资产处置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融资的权利性质界定、客户资产的可出售性以及待履行合同的处置方面;互联网用户群有可能扩展现有的破产法的利益相关者范围,破产法需要对新的利益相关者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提供规则设计;互联网构建在技术基础上的管理模式革新会使得破产法中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成为主流的营业控制模式;"互联网+"的发展趋势要求法院进行破产程序的司法技术革新,以降低破产程序的成本.  相似文献   

16.
1.山东 重整优先,维护企业持续发展 与破产清算相比,破产重整成本相对较低,不仅可以使债权人得到更高比例的清偿,缓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压力,还可以使企业重获新生。  相似文献   

17.
刘宁  贾洪香 《中国律师》2008,(10):66-68
《企业破产法》一个重要的创新点是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是一项复杂的程序,它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的调整,为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重生不仅需要债权人做出妥协和让步,也需要出资人的支持与配合。《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致使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与障碍。就此笔者略陈拙见。  相似文献   

18.
出资人做为破产企业的股东,公司是否重整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因此,股东可能较其他利害关系人更希望公司进行重整。为保护出资人的权益,调动其参与重整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出资人积极参与的原则,如出资人在法定条件下的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以及对重整程序的监督权。然而.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出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方面有待完善。本文拟从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入手,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人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20.
刘文宇 《行政与法》2005,(12):122-124
新《破产法》(草案)①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对其专设一章,可见重整制度之重要。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是再建主义精神。笔者认为,要想使破产重整制度发挥其最大功效,实现立法者拯救企业的立法本意,最关键的是在利益制衡原则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各方主体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各主体的权限与职责做明确科学的规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本文基于破产重整的制衡原则,对破产重整中各方主体进行了角色定位,希望能构建起破产重整制度中各方主体间完善科学的关系,从而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促进破产重整制在我国度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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