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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远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3):14-18
司法伦理是法官司法行为不可或缺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职责型的司法伦理以完成份内责任为天职,并通过司法行为与后果相连,是一种理性的司法伦理规范。德行型司法伦理则是以未来为指向的,结果如何不在考虑范畴之列。二者关系并不完全对立,都被深层结构所推动,并且在一些领域还存在联系。司法伦理的功能指向应当是现实的社会需求,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发展程度选择所需求的司法伦理以及功能,因此,以责任或义务为内容、以规范或规则为形式的职责型司法伦理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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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ChatGPT模型作为多模态大模型,相较于传统人工智能,在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专业素养、自然语言生成及理解能力等多个方面表现出色,这为我国数字检察实践提供了诸多机遇。但类ChatGPT模型也可能带来法律伦理与责任、技术可靠性以及数据安全等问题。为应对类ChatGPT模型给数字检察带来的风险,需要确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数字检察的一般性原则;建立问责制度,促进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审查制度;建立数据安全制度,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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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坚定不移推进数字技术与省域治理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浙江司法行政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数字技术与法治建设的融合文章,坚持以多跨场景应用为抓手,以数字化引领、撬动、赋能现代化,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全方位变革、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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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伦理是对审判职业特点、职责要求与潜在行为规范、价值选择的高度抽象,又是富有操守性的意志指引,同时法官伦理又天然地要走向制度化。公正、中立、独立、唯法、廉明、统一等品格构成法官伦理的基本范畴;法官伦理的基本价值可归结为保障司法权持续有序运行,捍卫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奠定法官职业化基础,示范社会,斧正审判活动等方面。法官伦理乃是法官职业化的基本生命因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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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使用于司法涉及到突出的伦理问题,智能司法与司法伦理既有紧密关系又有紧张关系。司法公正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证据的获取,证据的获取与知识智慧有很大的关联性,人工智能使用于司法在证据获取等方面具有相对于人工的以下优势:准确性、重复性、快速性、抉择性、无私性。智能司法与司法伦理的紧张关系是指智能司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算法歧视对司法伦理的冲击、改变司法公正的性质和法官主导地位、大数据和机器人出错、人工智能本身没有价值判断。对紧张关系下的司法伦理恶性风险需要未雨绸缪,作出预案:认清人工智能司法的伦理缺位,加强伦理审查;控制对人工智能司法的期望值,坚固法官于司法系统的主导地位;规制算法歧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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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典经济学的"自利"假设为市场经济奠定了人性基础,也为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公平竞争伦理是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予以强化和保障的法律机制主要是近代民商法。进入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后,市场经济伦理观又发展了社会责任伦理,与之相应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经济法等社会本位之法由此而生。社会责任伦理中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是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强化和保障机制便是经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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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4)
司法伦理是一门探讨法官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法官只有具备了美德才具有道德价值。司法伦理掌握司法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性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是对司法、文化与法官间的协作以及一系列共同、基本的伦理价值、规范及态度之基础的寻求和建构。司法公正既意味着维护公义也意味着“善”。对于法官的道德要求,就其形式而言,都试图将法官塑造成为比现状更加完美。司法的本体世界就是一个道德世界,是法官所从属的真正在职业精神上自觉的世界。法官生活的道德标准惟有借助于司法伦理才能形成,司法伦理的目的是为法官自身建构一个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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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逐渐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中,结果责任模式发端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后被纳入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被视为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证.程序责任模式滥觞于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成为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法官确定奖惩措施的主要依据.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发出了尊重司法规律、重构法官责任制度的呼声,一种主要针对法官违背职业伦理行为来构建法官责任的新模式——职业伦理责任模式,逐渐出现在各种司法改革的方案之中.上述三种模式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产物,都有各自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也都有相应的局限性和实施障碍.通过总结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经验,可以为未来法官责任制度模式的选择确立一些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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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瑕疵类、学术垄断类失范行为之所以普遍存在,与科技伦理教育观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的科技伦理教育主要存在法治意识淡薄,忽视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科技伦理专业人才,以及缺乏法治化制度保障等问题。然而,法治思维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思维,具有将其引入科技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实现规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以净化科技伦理生态的道德理想,需要在科技伦理教育的过程中中融入法治思维并凸显法治作用,从而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屏障。所以,法治思维视域下科技伦理教育观的完善应从德法并重,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应以法律规制为主,且科技伦理教育中亟待重视法治思维的培育等方面着力;法治思维视域下,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对于科研人员科技伦理教育观的培育应从增设科技法和知识产权法课程,强化警示教育,且在对于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学术研究和立法规制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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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制度要发挥调整、缓解司法权与公民权的矛盾和冲突的功能,就必须将平衡司法权与公民权所要求的内容表达出来。我国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在制度规范层面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调整司法权与公民权的矛盾和冲突的实际需要,应当在刑事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赔偿义务主体、赔偿程序以及赔偿经费管理体制的设定上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与其他相关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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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法制力度的增强,繁重的司法鉴定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出现了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需要我们从本质上认识和思考司法鉴定的特性和特点,建立一套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鉴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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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该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应通过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吸借鉴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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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 ,法学专业教育是参加律师考试必不可少的条件 ,而通过律师考试是步入律师界的必经之路。职业责任考试在律师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来自于律师队伍。这种职业准入制度有着诸多可资借鉴之处。我们应当加强职业责任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加大职业责任在律师考试中的份量 ,逐渐建立一种制度 ,即只有通过律师考试的人才有资格任法官或检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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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起草和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修订和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规则,使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持法律规范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有必要完善知情同意规则、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多个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误诊损害责任、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完善医疗产品责任、远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利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采纳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建议,修改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体系,为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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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对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设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仅赋予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责任豁免权,但实践中亦难于实行。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此应当在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权及其界限,并废除错案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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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益 ,乃现代刑事司法理论重点之关注 ,国外司法实践表明 ,“辩诉交易”实为求得二者平衡之最佳选择。在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国 ,建立辩诉交易制度 ,对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促进司法观念的革新意义重大。然而 ,辩诉交易利弊共存 ,当限制适用。因此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辩诉交易模式 ,应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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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77-89
以“真实、全面、客观”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为基础形成的信源引用规范遇到了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变革,这些以传统报纸新闻业运行逻辑为根基衍生出的引用准则在数字媒体新闻生产报道中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明朗,表现在溯源真实的多重性、信源平衡的多维性、转载与“合理使用”的模糊性。新闻聚合平台时代新闻媒体的引用规范,尚需在法律规制框架和传统媒体较为成熟的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新的传播语境的改革。展望未来,数字新闻生产良好秩序规范不是某一主体的责任,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协作。可借助技术进行信源核实与追踪,建立一套可行的信源引用制度,同时将平台的责任纳入到内容治理中来,以平台“前后”关口核查义务为基础保障内容生产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