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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48 毫秒
1.
相对于企业自主性合规而言,企业在行政机关推动下所实施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目前,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合规指导、行政合规强制和行政合规激励等三种方式。其中,行政机关通过发布合规指引等方式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指导,已经得到普遍的推行,但还存在着缺乏针对性、缺少有效合规标准以及没有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行政合规强制制度在一些特定领域中得到初步适用,但还存在碎片化和分散化的问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合规强制机制。行政合规激励机制尽管在证券、反垄断等监督领域得到建立,但适用案例较少,所包含的“以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制度特征并不明显。未来,根据“预防性监管”和“协商性监管”的理念,在法律中注入更多行政合规指导、强制和激励的制度因素,为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更大授权和更大空间,这将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法律课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还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考察和评估,都要以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引入相称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应与所要达到的合规目标相契合,并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避免使企业承受过度的和不必要的合规负担。这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也有助于确保合规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司法正义原则。目前,英国、法国和美国在合规整改制度中已经确立相称性原则,甚至还将这一原则奉为有效合规的制度保障和核心理念。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试点中已经初步引入了相称性原则,并据此确立了有效合规建设、考察、评估的基本标准,甚至根据企业规模初步创设了“范式合规”与“简式合规”这两种合规整改模式。通过总结我国合规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从完善合规整改模式和改进合规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全面确立相称性原则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4.
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奋飞 《政法论坛》2022,(1):104-116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  相似文献   

5.
对于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根据其究竟是由企业集体决策实施,还是由关联人员实施后企业承担连带性刑事责任,可以将其区分为系统性企业犯罪和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实施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一是免除企业的主观罪过;二是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三是接受合规考察,消除潜在的制度隐患.对于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前两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是无法适用的,检察机关最多可以将那些情节轻微的案件,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并根据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效果,作出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而对于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上述三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有适用的空间.其中,企业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成为切割企业责任与关联人员责任的依据,也可以成为证明不存在主观罪过或失职行为的证据.而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而言,通过接受合规考察,重建合规管理体系,消除既有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中的"犯罪因素",可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合规治理的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国行政监管的改革,行政合规整改是我国行政监管的一次重要制度调整与尝试。实践中,行政合规整改制度嵌入传统监管体系,可以概括为合规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以及倡导性义务三条规范路径。从制度保障的视角看,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引入法治保障机制,坚持制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建立实效保障机制,从界定适格对象、确立合规基准、建立义务履行机制以及设置激励措施四个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7.
从威慑到合规指引 反垄断法实施的新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喻玲 《中外法学》2013,(6):1199-1218
获取合规承诺是反垄断救济体系的核心,但以惩罚为支撑的简单威慑不能够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实现上述目标。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各执法机构普遍采取引导企业自主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的方法来克服威慑陷阱,合规指引已经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一大趋势。反垄断合规制度可以帮助执法机构获取足够的合规承诺,也可以帮助企业预防反垄断法律风险,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有效"是反垄断合规指引建设的基本目标,制裁与执法、知识、自主合规制度是其倚重的三大支柱。在竞争文化薄弱的中国,执法机构要顺利引领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必须在大力推进竞争文化建设的基础上着力营造积极的政治环境、提升公众对执法公平性的感知、提高执法行为的透明性与确定性。  相似文献   

8.
企业合规管理主体是企业合规的先决问题,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主体存在以公司法抽象推定和以企业类型、业务范畴为标准的具体规定双重模式,呈现出内外双向扩张发展趋势,逐渐增加专业性、独立性。但在国家监管的推动下,企业合规主体的规制理路逐渐远离公司治理底色,成为国家干预、打造公司私人秩序的一种新兴形式,产生与公司治理、公司法的逻辑冲突:合规监管推进模式与公司内部组织进化规律不符;复杂、多样的合规管理主体易引发管理权力三类矛盾;重形式轻效果的规制偏好远离企业合规管理的核心;合规管理职位的专设导向与公司风险管理相剥离,增加运营成本。这证成不论是规制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还是企业合规整项活动,均需改变当前合规监管模式而转向合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这就需要: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制定应遵从私法进化规律,以公司主体参与为导向;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适用应回归软法本质,以遵守或解释模式为技术手段;合规管理主体的权力配置回归公司法,以公司权力分配规则为依据;合规管理主体的规制效果评估回归公司治理,以成本收益的经济计算为标准。  相似文献   

9.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建立一种有效的合规计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方式。我们可以将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部分。但是,西方企业之所以在建立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是因为合规在刑法上具有多重激励机制,也就是,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寻求不起诉、作出无罪抗辩、获得减免刑罚乃至与监管机构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依据,企业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也正是在这种刑法激励机制的作用下,西方律师业逐渐发展出来一种重要的合规业务,将独立的合规调查、对监管起诉的应对以及合规计划的打造作为这种业务的基本内容。只有将企业合规同时视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刑法上的激励机制以及律师协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业务,才能对其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解。  相似文献   

11.
陈瑞华 《政法论坛》2022,(1):87-103
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是涉案企业建立一套有效预防犯罪的管理机制,达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效果。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合规整改应与日常性合规体系搭建具有本质的区别,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进行有机的结合。对于一个涉嫌犯罪的企业而言,一旦被纳入合规监督考察的对象,一般应引入四项基本的合规整改要素:一是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刑事追诉行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处理责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发现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三是针对上述漏洞、隐患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切断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发生;四是建立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和长远的预防犯罪机制,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2.
董坤 《政法论坛》2022,(1):117-131
通过对企业合规检察面向的谱系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对合规总体宏观的理论论证、试点决策、规范制定,还是就合规具体试点的推进方式、进度调控和领域调整,检察主导已成为中国企业合规的鲜明特色.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内生动力和深层根源涉及三个方面:主体认知自觉,即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省思后的创新探索和职能延伸;法理依据证成,基于对合规"...  相似文献   

13.
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相似文献   

14.
Australian law provides incentives and encouragement for companies to develop their own 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This paper reports on interviews with equal opportunity officers in Australia's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 responsible for best practice 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Their experiences evoke three scholarly critiques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as a regulatory strategy: (1) that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 are a means by which employees' lives are regimented and controlled by corporate governmentality, (2) or, even worse, that private management priorities subvert the principles of public‐regarding law while appearing to implement them, and (3) that even where law has some effect, regulatory strategies aimed at producing self‐regulatory compliance will provide insufficient deterrence to effect real change. The data however also show that the best of these best practice officers have themselves created complex strategies to resolve tensions between law and management, corporate goals, and normative pressures. In doing so, they have had to combine their personal, professional, and corporate commitments to "win hearts and minds" to antiharassment values by co‐opting management resources to compliance goals through strategic appeals to both "business case" arguments and the specter of public sanctions. This project of cooption depends on their own position and "clout" within the corporation.  相似文献   

15.
In any event, the decision to institute a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 is a relatively simple one. In view of the ambiguity surrounding certain fraud and abuse provisions, and the corporate "death sentence" that may result from program exclusion, a compliance program is always sound corporate policy. To be sure, if the compliance program is administered improperly, it can actually increase the likelihood of whistleblower actions and create a body of potentially hurtful documentation. But these dangers can be minimized by structuring the program to protect the self-evaluative process through relevant privileges. The risks also pale in comparison to the exposure to criminal or exclusionary sanctions when improper conduct goes undetected by an organization.  相似文献   

16.
意大利是较早建立企业合规体系,法治经验相对成熟的国家。第231号法令跨越意大利《宪法》第27条的障碍,规定了判断企业责任的主客观标准,将企业责任建立在组织性罪过基础之上。企业免责的唯一途径是构建有效合规计划。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在犯罪发生之前已采用并有效地实施了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则可以免除责任。该法令实施20年来,通过持续性革新,将反腐败合规计划由公共机构扩展至私营企业,规定合规计划中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引入配额制的经济制裁手段,实现了自我完善。我国的企业合规改革刚刚起步,应当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的法治化,明确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单位犯罪治理应当由事后惩治模式向事先预防的企业合规模式转变,立法上应当增设配额罚金制和褫夺资格处罚,以建立相对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勇 《政法论坛》2022,(1):132-146
只有被证明是有效的合规计划,才能作为对涉罪企业从宽、免除处罚的事由,但合规有效性标准从合规诞生之日起就是个难解之题.从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技术性指标向文化指标转变的过程,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是合规成为企业文化.与其问企业是否完成了合规计划的实施,不如问企业文化走向何方.奠定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8.
作为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合规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原则的又一适用场域。如何明确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关注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和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是目前限制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两种主要代表模式。内部控制模式以美国司法部的内部文件的约束为主要手段,侧重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功能。司法监督模式以法官的司法审查为主要手段,关注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问题。我国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采用的是双重控制模式,即以保护民营企业这一基本原则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内部约束,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合规听证为外部监督机制。作为主管部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遴选条件,明确有效合规的标准,促进程序公开透明。  相似文献   

19.
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内涵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科学内涵的基本构造应由应急性行政机关、应急性行政权力和应急性运行机制所组成。在与战争、动员和戒严等紧急状态体制以及政府常态管理体制的比较中,它体现出这样一些特点:(1)行政机关为主导;(2)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3)应急性行政权力的强度将增强;(4)应急性行政权力所需要遵循的程序则简化;(5)公民权利将适度克减;(6)存续时间具有暂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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