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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标志,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经历了“黄金十年”。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2+7合作框架”,提出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合作倡议。这一系列晕大战略构想既符合中国一东盟共同发展的愿望,也为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增加了新的契合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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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该协议创设了富有自己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而言该协议更能满足本区的需要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和平、迅速、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为解决经贸纠纷、维护成员正当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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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02年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在内的基本架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纲领性文件.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如期建成,是按框架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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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外国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该协议及其附属协定专门就贸易救济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本文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从中找出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救济制度的不足,并为我国日后与他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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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生效意味着中国-东盟服务贸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协议>确立了区域内各国开放本国服务业市场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承诺.在<协议>框架下,中国服务业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应适度推进服务业的开放发展,加强次区域服务贸易合作,完善<协议>实施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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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在《服务贸易协议》第十七条规定了加强东盟新成员国对服务贸易的参与。服务贸易协议中加强东盟新成员国对服务贸易的参与有着重大的意义。东盟新成员国应努力采取各种有效对策尽快、充分、高效的参与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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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投资区的法律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东盟各国于1998年成立的东盟投资区旨在建立一个较为统一的、自由的、透明的"单一投资区",增加东盟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是东盟进行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是东盟自由贸易区在投资领域最具决定性的法律文件。在分析《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对东盟投资区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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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被宣布正式建成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大大促进和便利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人员往来。与这种现象相伴而生的,便是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激增。虽然中国与东盟为自贸区专门缔结了2002年《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2004年《中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此外,中国与除文莱之外的其他东盟9国之间还存在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考察这些国际协定可见,除了范围非常有限的跨境大型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此类协定直接提起国际公法层面的国际投资仲裁外,绝大多数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都无法根据此类协定获得国际法上的出诉权。他们若要寻求法律救济,除了走涉外民事诉讼或者涉外国际仲裁途径外,别无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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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在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投资协议>第13条和第14条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从提请仲裁的主体、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会面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机制,在对该仲裁机制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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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宣布在未来十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十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起,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每年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随着我国与东盟各国经济贸易的活跃,影响交流与合作的各种纠纷和冲突必然出现、增多,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当,都会极大地影响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尤其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交往和贸易中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交流与合作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出的各种新挑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一国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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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始建于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按照规划将于2010年建成,它是一个包括11个成员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文考察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模式,并对其利弊得失作了恰如其分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以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探究了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合理成分和可取之处,在总结归纳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和改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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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是当前中国能源进出口的重要来源地,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目的地,实现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有利于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能源投资是实现能源安全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需要加强对东盟能源的投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投资壁垒、投资风险、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护的法律缺陷等问题,对此应当借鉴其他能源投资法律规则、完善中国-东盟能源投资海外保险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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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中国与东盟新签署的《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已经生效.自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后,这是双方第二次就服务贸易相互开放作出具体承诺,成为中国与东盟在自贸区建成后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此举将有效提升自贸区的自由化水平,推动双方服务贸易的互利共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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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对外能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与东盟的能源安全合作发展迅速,并已成为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点。但是,由于东南亚出口能源的减少,能源运输通道安全受到的威胁,以及南海问题的国际化,中国与东盟的能源安全合作虽前景广阔但障碍重重。为此,利用联合国条约体系,解决马六甲海峡防盗、反恐和南海问题;借助WTO协议和CAFTA协议,加强能源贸易和投资纪律;以及借鉴ECT和NAFTA,建立专门的能源合作协调机制应是双方未来合作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