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该协议创设了富有自己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而言该协议更能满足本区的需要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和平、迅速、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为解决经贸纠纷、维护成员正当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争端解决机制是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为了C-ASEAN的经济繁荣、法律运行稳定,采用什么方式解决经济争议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2005年1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生效,C-ASEAN争端解决机制已初步建立。本文以《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基础,阐述C-ASEAN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程序。  相似文献   

3.
翻开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备忘录, 你会发现:2002年、2004年这两个普通的年份,在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历史进程中,具有跨时代的意义。2002年, 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它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  相似文献   

4.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在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投资协议>第13条和第14条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从提请仲裁的主体、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会面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机制,在对该仲裁机制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项经济协议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比较分析,该机制在管辖制度、磋商程序、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构及预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缺漏,应当借鉴WTO/DSU、NAFTA、ASEAN及亚太地区新兴双边FTA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随着CAFTA进程的深入和各成员对采纳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共识的不断增加,CAFTA可以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6.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促追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带来许多福利,同时也使得国际争端增多。国际争端的恰当解决,很大程度依赖于争端解决的方式。法律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因其有效且可以预期而逐渐成为人们喜欢采用的方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顺其潮流,制定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本文从分析当今解决争端趋势入手,阐述了该协议的解决争端的范围、方式以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评价分析了这套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利与弊,得出该机制对CAFTA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广西已经逐步融入世界经济 自2002年11月我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共同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起,到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走过了整整十年时间.这十年间广西对东盟进出口规模位居全国第九位,位居西部12省市区之首,东盟已连续多年保持广西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2001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宣布在未来十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十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起,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每年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随着我国与东盟各国经济贸易的活跃,影响交流与合作的各种纠纷和冲突必然出现、增多,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当,都会极大地影响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尤其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交往和贸易中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交流与合作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出的各种新挑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一国而言,  相似文献   

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中国-东盟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包括成员国政府之间、成员国政府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应当包括成员国私人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建立统一的司法协助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中国-东盟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包括成员国政府之间、成员国政府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应当包括成员国私人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建立统一的司法协助体系。  相似文献   

11.
近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的仲裁机制已有一定讨论,其间不乏所谓"缺陷"的分析及"完善"建议。倘以自由贸易区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上述"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提请仲裁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等。而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缩写CAFTA)是我国第一个参与的具有话语权的自由贸易区.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是多层次的:CAFTA本身的法律,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以及成员国的法律,或第三国的法律.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是CAFTA自由贸易区合法运作的基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是CAFTA运作的法律根据;而中国、东盟本身以及东盟各成员国的法律是CAFTA运做的法律补充.  相似文献   

1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之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慕亚平  林昊 《中国法学》2002,(5):140-146
本文从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及组织机构等方面 ,探索了拟建立的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 ,指出未来的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当仿效北美自由贸易区 ,建立一个高效的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体系 ;参照欧盟做法并依据WTO规则 ,确定其规范性文件直接适用的效力和优先适用的效力 ;在解决争端方面 ,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模式 ,并考虑建立“预警机制” ;在表决程序方面 ,采用“一国一票”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14.
曹明德  赵爽 《河北法学》2008,26(5):171-177
以对当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与环境法律机制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为前提,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及其启示加以有益的借鉴,倡导在确认成员国有确定本国环境保护水平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区域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而尝试在协调区域内成员国间环境标准及协调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环境协定间的关系等方面构建一个全新的模式。  相似文献   

15.
张昕宇 《政法学刊》2010,27(1):75-78
CAFTA《投资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投资仲裁制度,构成了该自由贸易区内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了CAFTA的投资仲裁规则的特点及其法理依据,认为该规则将为私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势必极大推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自由化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6.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对推进国内改革与世界市场开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属于自由贸易园区(FTZ),不同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自由贸易区(FTA),也不同于传统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举措必然使其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避风港的可能性急剧上升。但由于相应制度的缺失和认识的偏差,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模糊区甚至空白区,同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寻求的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模式和纠纷解决机制相距甚远。从相关国际条约的立法和国内外自由贸易园区的实践来看,在自由贸易园区内实施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现在和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趋势。因此,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应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7.
蒋德翠 《河北法学》2020,38(5):104-116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各项措施的推进,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有了迅猛发展,然而,投资合作的发展速度与投资冲突的产生成正比。当前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一系列协定虽为双方投资争端的解决指明了方向,但这些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制定脱离于实践、适用范围受限等不足,其已不足以充分解决新增投资领域的诸多争端。对此,应立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自身的特征,结合投资争端的特殊性,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解决程序等方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规则进行优化,以期适应自贸区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18.
The ongoing feud over the export of Canadian softwood lumberto the US is likely one of the most litigated trade disputesin history. In April 2001, the fourth round of the lumber disputecommenced. The ensuing five-and-a-half years featured a numberof cases being filed before panels constituted under the North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as well as, for the first time, US domestic courts. Duringthe summer of 2006, as with the two rounds of the dispute immediatelybefore it, Canada and the US negotiated a settlement. This articlepresents a broad overview of the softwood lumber dispute andexamines what was accomplished in the Lumber IV litigation.It explores the decisions rendered by NAFTA and WTO panels,as well as the historic foray by Canadian parties into the UScourts. It also analyses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softwood lumberlitigation, and the potential applicability of these lessonsto other complex trade disputes.  相似文献   

19.
私力救济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昕 《河北法学》2007,25(7):11-20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私力救济的研究首先有必要厘清其性质.私力救济,既可定位于一种私人自行处理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通过私人力量维权的权利救济机制,也是一种私人以威慑和制约为核心、高度分散、私人执法的社会控制机制.  相似文献   

20.
加强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关键环节之一。明确行政执法管辖权的划分,及时解决管辖权争议,是当前加强行政执法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论述了行政执法管辖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的划分方法,探讨了解决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基本途径,论证了解决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机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