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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大及省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卫生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使卫生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轨道。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卫生厅把公共卫生立法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由省卫生厅起草经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布了《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了《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卫生立法的体会和实施效果论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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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山西省政府立法的特点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省大局 1979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薄一波来山西省检查工作时,提出把山西省建设成为全国能源基地的建议.1980年7月,中央批准<山西能源基地建设规划纲要(草案)>,从此拉开了山西能源基地建设的序幕.1984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1985年,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出台了<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实施细则>.1992年11月,省委六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经济上台阶的意见>,确定了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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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2)
1994年我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地方卫生立法工作,负责起草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已先后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两个《条例》的实施,必将对加强我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1985年7月1日施行后,我省在贯彻《药品管理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对药品质量的宏观调控和坚持不懈地打假扶优,对维护人民健康,保证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工业发展都起到积极作用,1989年,我厅成立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小组,经过5年的反复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局的领导下,先后16次论证和修改后,于1994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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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1)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卫生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改革监督体制,努力开创卫生法制工作新局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简要汇报。一、从加强卫生立法着手,建立健全卫生法规体系,为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提供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计划经济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办卫生"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管卫生"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使"管卫生"工作有法可依,近几年来,我们把地方立法作为转变卫生行政职能的基础性工作,每年争取有两部以上地方法规出台。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颁布了《河南省公民献血管理条例》、《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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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召开《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论证会。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卫星主持会议,省财政厅副厅长武涛、山西大学教授董玉明、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朱忠良、山西财经大学教授薛建兰及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省农经站、省人民医院、省政府法制办20余人出席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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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会、省人大内司委、省司法厅,联合举行了《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奇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司法厅吴强军副厅长介绍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和贯彻《条例》意见。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钱中贤、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保险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新华社浙江分社、人民日报社浙江分社等21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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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一行赴山西省就国务院正在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进行立法调研。
调研期间,调研组与山西省相关部门同志进行了座谈。座谈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崔国红主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省测绘局局长牛来有汇报了山西省测绘工作情况,省测绘局副局长于建刚汇报了山西省地图管理的情况,与会同志结合山西省地图管理的实际,就《条例》中应该完善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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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过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上一效力等级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就第一次为较大市确立了地方立法权。但由于较大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后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较大市的立法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立法权,从定量上来分析就是半个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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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青海省十分重视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人民调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规范和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下,《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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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一部地方法规《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经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我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一年多来,以特有的地方特色,对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我市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修改并公布实施,我市地方法规的特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多已体现出来,根据立法原则,《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必须修改,经过多方调研、数易其稿,又紧密结合了即将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制定了《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又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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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授权立法是我国在创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立法形式。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规章。但在立法实践中,为了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或者为了解决具体问题等,有立法权的机关往往把自己立法权限内的立法授予同级或下级相关机关或组织制定。譬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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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第一年。2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从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宣传工作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7个方面对今年的主要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此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分别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由此,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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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既始终坚持依法行使立法权,又勇于开拓创新,使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979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半年后,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安徽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由此,安徽人大地方立法的帷幕徐徐拉开。截至2001年3月1日,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262件(不含按照行政处罚法修订的32件)。特别是1993年省八届人大成立以来的近10年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安徽省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立法工作中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富林等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原则和方向,坚持立法数量与质量并重,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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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形成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省人大常委会也对就业工作十分关注,及时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列入2009年的立法计划,决定通过立法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