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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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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宋鸣键为进行传销活动 ,于 1 998年 1 1月 1 8日通过被告人朱欢荣注册成立上海键搏商贸有限公司。同年 1 1月 2 4日 ,被告人盛炯、费林平、朱欢荣为参与传销活动而分别向键搏公司投资 ,成为该公司股东。四名被告人采用凡在键搏公司购买一套价值人民币980元至 1 2 0 0元的产品者 ,即成为公司业务员 ,业务员每传销一套产品可得“直销奖”、“分红奖”、“网中网奖”等方式组织传销。 1 999年 2月 ,被告人蒋守宏、沈红梅为参与传销 ,亦分别投资而成为键搏公司股东。上述六人组成了键搏公司董事会 ,由被告人宋鸣键担任董事长 …  相似文献   

2.
案件速递     
《中国检察官》2013,(18):79
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开审近2000人涉案118人被告被广西公安部门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在南宁开审。据介绍,这一系列案共有118名被告人,整个传销体系涉及近2000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8年、09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  相似文献   

3.
郭洪平 《方圆》2021,(7):24-31
号称“币圈第一大资金盘”,利用“区块链”技术、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大肆进行网络传销。短短一年时间,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高达3000余层,涉案金额148亿多元……2020年9月26日,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披着“区块链”外衣的网络传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浩、丁华清、彭义先、袁莉等14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上述人员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赃物、赃款及孳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4.
速览     
《方圆》2020,(2):4-4
微新闻01权健案一审宣判20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5.
2014年4月18日,安徽六安人黄益桃、黄慧勤、周荣稳、黄强存和黄裘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浙江嘉善警方依法执行逮捕。这是一个堪称一绝的特大“坑亲”家族式传销团伙。传销头目不顾亲情,利令智昏,向亲友与同乡撒下弥天大谎,凭空捏造了一个“千万富翁”的造梦计划--“1040国家阳光工程”,其行为骇人听闻。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壮大,该团伙组建起了一张庞大的传销网。到头来,陷入这一团伙的人员一个个被弄得倾家荡产、痛哭流涕。2014年11月6日,当地检察机关对涉案团伙的主要成员和骨干分子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6.
本文背景:从事传销的姬鹏飞半年内不计血本让自己和亲朋好友在“人头”传销中损失70多万元,使他得以升任传销组织的B级经理。在成为千万富翁的诱惑下,姬鹏飞继续大肆拉“人头”传销。过去打击传销过程中,工商部门没有对传销者采取强制管制的权力,公安部门又无处罚传销者的法律依据,造成传销组织恶性泛滥。今年2月28日,我国施行刑法修正案的新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彻底粉碎了姬鹏飞的百万富翁梦想,他也因此成为首个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被拘捕的传销者。  相似文献   

7.
被告人不是向债务人索要钱财,而是采取劫持并关押与他们素不相识、无任何经济来往的传销公司大经理、老总“看门人”的办法,追使传销公司退回他们的传销出资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构成绑架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相似文献   

8.
李辉 《法制与经济》2009,(14):35-36,38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的回潮和蔓延,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传销头目以欺骗和暴力为手段,对受骗人员进行强制“洗脑”,传销活动已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体系的非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传销屡禁不绝有其比较深刻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原因。为此,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必须做到: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立法;健全机构打击传销机构;广泛宣传;加强监管,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9.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传销型集资犯罪行为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抑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存在争议,但鲜有人提出对同一传销组织中不同类型的人员应区别定性。然而同一传销组织中,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还有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人员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单一定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在准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的基础上,将传销活动一般组织者、领导者及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违反传销规则擅自转移传销资金的传销活动的操纵人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具有双重目的及行为的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正一、基本案情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作为刘某的下线相继加入刘某的传销组织,每人入会时各交纳了21万元的入会费。2010年初,该传销组织无法继续进行并予以解散,张某等四人便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或让刘某交出其上线。刘某既无法找到其上线也不愿意赔偿张某等人损失,于是刘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及住址以躲避张某等人。张某等四人在无法联系上刘某的情况下,为了迫使刘某出面,于是共谋伪造了一份  相似文献   

11.
1.重庆:学生参与传销案 2004年3月,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发现在查处的传销案件中,在校和毕业学生占有相当比例。去年10月以来,传销组织打着所谓“欧丽曼(香港)亚太有限公司”的幌子,在重庆市渝北区传销“欧丽曼”化妆品,传销人员中80%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  相似文献   

12.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柱,男,28岁,四川省开江县人,农民,因涉嫌绑架于2000年5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晓东,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永柱绑架一案,由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柱伙同王飞、陈博、黄建、苏荣、张军、唐波、姜波等人,将搞非法传销活动的邹红星挟持并控制起来,给邹红星之妻打电话索要赎金6万元。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救出邹红星,次日抓获黄永柱。黄永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请依法判处。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 200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给予物质奖励和组织外出旅游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以规定组织成员必须忠心.有事汇报等纪律以及疏远或开除违反规定和侵犯组织利益的组织成员等方式管理组织。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某、  相似文献   

14.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5.
七月 《江淮法治》2014,(2):44-45
2013年,全国各地的传销依然在以隐秘的形式蔓延着.并且陆续出现一些新型传销模式,这些传销组织打着“民间互助理财”的旗号。开展“连锁经营”,为规避惩罚还设定下线人数,具有更大的迷惑性。  相似文献   

16.
飞虹 《青海检察》2000,(4):52-55
2000年1月10日下午,历时4年的陈晓“事后受财”案终于有了最后的结果,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晓有期徒刑10年。  相似文献   

17.
传销,依据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资金市场的不断活跃,传销死灰复燃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大巍,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戚本厚,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魏大巍为牟取利益.自2008年8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鹿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大巍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为被告人戚本厚投放广告,获利3000元。  相似文献   

19.
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我踏人法庭,和以往不同的是,还未及落座,便被各路媒体包围。 “请问林检察官,被告人是如何组织这些残疾人进行乞讨的?” “请问,4名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请问本案有什么样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对本罪在刑法上所属类型和性质,在学者之间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是针对传销犯罪行为即欺诈的传销行为所作出的专门性规定,排除了非欺诈性传销行为的犯罪性.因此,构成本罪的行为,不能再按《刑法》第192、266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传销活动,既包括对其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包括在其组织内实施的实行行为.本文指出根据传销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的组织形式,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这三类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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