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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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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萍 《法制与社会》2012,(14):11-12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将作为人权核心部分的"人格尊严"确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成为我国宪法史上一个重大立法进步和突破。但是从宪法文本对人格尊严的具体规定及其实现保障来看,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法立法体系及违宪审查制度加以弥补和加强。  相似文献   

2.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3.
"宪法保护"不仅是在宪法规范上进行确认,而是要建构一个宪法保护体系。笔者通过对人格尊严保护体制的缺陷分析,提出解决机制,如完善民法一般人格权制度;将人格尊严确认为基本权利的一般化概括条款;通过宪法解释将人格尊严与人权连接,明确人格尊严的人权价值;增加人格尊严的诉求,完善宪法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8,(1):37-47
我国地方十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限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堕胎,力求缓解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调。立法涉及的妇女堕胎行为,性质上属于生育权范畴,通过宪法人权条款的价值辐射,落入《宪法》第37条之人身自由条款进行保护。从宪法角度看,这些地方立法形式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实质上不符合比例原则,并涉嫌违反宪法平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受保障条款,理应废止。地方立法的荒诞源于这样一种立法逻辑:在宪法计划生育义务指引下,妇女生育的义务性高于权利性从而使生育沦为立法工具,忽视了人的生育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实质上,计划生育义务条款是将义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宪法的人权保障取向并不矛盾,宪法既要实现计划生育义务,也要保障公民生育权。  相似文献   

5.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6.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在中国各地“扫黄”行动中,性交易者的人格尊严却被任意侵犯。西方完政国家普遍确立了人格尊严在宪法人权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从而为公民人格尊严宪法保护规范的确立及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格尊严未被确立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地位,更无行之有效的宪法保障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加之受到我国公权优位传统思想的影响,执法者以政治逻辑解决法律问题,致使违法者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相似文献   

7.
宪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也离不开宪法的支撑。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内容,以入宪为制度。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关注现在的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处于国家绝对权力向公民个人权利逐步转变的阶段,这既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也要求我们从观念、制度和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第51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在以司法援用为主的实践中,司法者往往着眼于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寻求正当性,而易忽视其权利保障的面向。通过运用文义分析与体系解释,剖析该条款所蕴含的对基本权利的补充与创新双重功能,指陈其较之宪法人权条款,更能担当作为包括新兴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法源角色。通过对中德两国宪法相关条款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探讨在司法适用中发挥该条款权利保障功能的思维模式。基于宪法释义学的分析,主张激活该条款的权利补充与创新功能,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新兴基本权利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自决权的精髓在于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与选择,即自我决定的权利,由公民基于其内心、自由地决定其自身信息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利用的权利。信息自决权是我国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有足够的张力解释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而作为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的人权条款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信息自决权。同时,通过域外宪政实践与宪法文本足以佐证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其理应也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由于没有切实有效运作的宪法解释机制,目前仅能证明的方法是通过现行宪法文本上的逻辑论证与文字演绎。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当属于一种应然性意义上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丰富的正当程序价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挖掘基本权利规范的程序价值,使之得到行政程序法的保障。基本权利条款的设置从整体上表征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要求行政程序法建构起交互式的行政程序,吸纳公众有效参与行政过程。人格尊严既包含个别的权利,又是概括的"人权",表征公开、公正的价值,需要行政程序法通过建构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公开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纳入“根据宪法”条款,表征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底层逻辑上的更动。民法学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原理,难以适用于整个合宪性法秩序。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通过对人权条款笼罩下的通信权和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可以在学理上证立“基本权利束”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但其具体保护则应分别归入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区分化、差异化的多层次构造。个人信息保护的支配权思维有其局限,告知同意模式的式微是重要表现。应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平台—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2008,(5):5-5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中的公民个人依据宪法规定所应当具备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首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近代各国宪法,都将对宪法权利的保护视为人权保护的中心。国家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国家机关应履行宪法权利保障职责,否则,宪法上的权利规定得再好也等于零。因此,在建立和健全我国国内法上的人权保护体系时,应当学会从宪法角度来思考权利。  相似文献   

13.
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14.
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从总体上看是有缺陷的。为了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必须在宪法中确认公民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将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注意协调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与财产权社会性原则,完善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完善补偿要件,确立“公平”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5.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宪法制度变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仁山 《行政与法》2004,1(2):31-33
经济全球化对法律变革的需求,首先是对宪法变革的需求。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和宪法监督方面还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宪法变革的重点,一方面是完善财产权的保护,重新确认公民的罢工权和迁徙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通过建立宪法法院,推行宪法诉讼制度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刘灵芝 《河北法学》2011,29(6):55-63
公民养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一项法律权利。可诉性,即可裁决性,是指存在一种机制或程序,能够解决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作为人权的公民养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以及作为法律权利的公民养老权均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本权利与宪法发展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基本权利是宪法发展的基点,宪法的发展是对基本权利需求的反映,宪法的发展状况影响着基本权利的发展水平。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孕育、法治社会的推进以及人权理念的发展等情势的出现,基本权利与宪法发展具备有利时机。树立人权理念,加强人权的系统性立法和有效性保障是推进我国人权实现和宪法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生命权的全球化与中国公民生命权入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 ,不同于作为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生存权。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 ,属首要人权 ,并具有制约国家权力的功能 ,为此国际社会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生命权。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世界潮流。我国现行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 ,生命权入宪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并应注意正确处理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死刑、堕胎、脑死亡和安乐死以及克隆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贸易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是贸易关联问题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从国际贸易法和人权法的二元规范关系角度进行探讨有所不同,彼德斯曼的WTO权利宪法论以内涵扩张的基本权利为核心,将其建构为贸易权与其他人权在权利谱系中的一元关系问题。这种一元论依托于实质意义的立宪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即宪法的最优异特征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元论在理论上的不足,显现在贸易权的宪法性质不明、公共利益条款的扩大解释自相矛盾、WTO实质宪法的基础规范缺位以及权利谱系欠缺发展权等4个方面。目前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层面,贸易权与其说是一种基本权利,毋宁说是一种基本权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0.
公民私有财产权是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谈及私有财产权之时,人们往往仅从民法的视角予以分析,实际上,私有财产权是宪政人权意义上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做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必须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界定,明确其天然的人权属性,明确保护这种权利之于人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只有私有财产权的真正实现,才是人权的真正实现。而这种实现的路径就是通过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予以保护,以保护私有财产权来实现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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