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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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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无权处分与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权处分问题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之精灵” ,是一个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的复杂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是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 ,但对该条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少数亦主张为无效合同。近年来 ,以王轶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极力主张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观点不仅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衔接 ,而且与国际接轨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致 ,实为最佳选择。但是 ,根据物权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合同生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同时发生 ,因此 ,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未…  相似文献   

3.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作了规范,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作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行为充满理论魅力,理论界对此争莫衷一是,《合同法》第51条显然也不能作为该理论盖棺论定的结论。笔者试从开放的视角对该理论进行“解剖”,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4.
当前学理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分类存在不严密之处。以处分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及其状态如何为标准,可将无权处分行为分为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完整所有权和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等几种情形。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5.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6.
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冠彬  江海 《法律科学》2014,(5):150-159
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相似文献   

7.
出卖人处分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 1 32条要求出卖人需有处分权 ,《民法典》制定中应删除类似规定 ,理由是 ,处分权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 ,均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 ,买卖合同履行时也不一定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不影响其买卖合同的效力。既有立法的缺陷在于未明确区分处分与负担、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没有认识到买卖合同的负担性质与所有权转让的处分性质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8.
武腾 《华中电力》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9.
庄加园 《法学研究》2023,(1):205-224
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体现了对价牵连原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不能按约支付价款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标的物。第641条第2款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旨在担保价款债权清偿,通过登记公示制度保留优先顺位。出卖人可以在两款救济中择一行使,但两者不能并存。保留所有权若仿效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强行解释为担保物权,不免混淆当事人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效果意思,有损契约自由,而且难以融入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础的我国物权法。在维持所有权构造的框架下,解释者通过削弱出卖人的所有权地位、加强买受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既有权在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清算,也有权临时性取回标的物,并在变价时放弃所有权移转的停止条件,以实现价款优先受偿。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也可对抗扣押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善意取得定性为原始取得,并不能回避其所涉及之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如将转让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则受让人的善意可弥补处分权的欠缺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将转让行为直接界定为买卖等债权合同,则仍有必要将其效力解释为有效,从而将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纳入《合同法》的规范。  相似文献   

11.
征国忠 《行政与法》2006,(8):112-115
无权处分是指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使得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强制矫正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使得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2.
茆荣华  孙少君 《法学》2005,(1):121-128
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13.
融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既有许多区别,又有许多相同点,很容易产生混淆。本文先对比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监管要求不同。然后归纳了两者的相同点: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相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处理规则相同。  相似文献   

14.
买卖合同是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但买卖合同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对其作出明确约定,同时,所有权转移问题又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因为它常常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等。 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即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物仅凭证如提货单等交付给买受人…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按照民法解释学 ,我国合同法第 51条规定的是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买卖等合同可以含有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处分权宜作处分能力的解释 ,并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 ,其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物的买卖等。主张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大理由并不充分 ,均存疑问。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的要求并未将债权行为排除在外。第 51条同第 52条、第 54条的衔接平滑 ,与第 1 50条的关系可以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协调。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其成立不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为前提 ,限于有偿合同场合为宜。善意取得确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根据” ,在受让人尚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 ,不当得利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变形物上。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认为 ,我国新《合同法》第 13 0条和第 13 2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的界定 ,范围过窄。买卖标的并不限于有体物 ,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皆可成为买卖标的 ;买卖标的也不限于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 ,订约时尚不存在或者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将来物 ,亦可成为买卖标的。  相似文献   

17.
张永 《政治与法律》2015,(1):124-137
《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解释三》等均涉及擅自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但是规定不一。在《买卖合同解释》生效的情况下,多数判决还坚持适用《民通意见》第89条判决基础合同无效,此种做法存在诸多负面影响。对于无权处分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物权变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鼓励交易的要求以及体系解释的结论,在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买卖合同等基础行为应依然有效。在"善意"与否的判断上要严格掌握,但相对人善意与否不影响基础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明显不同,应严格限制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在买方不能取得共有物所有权时,其可主张违约救济。应理清现行法的相互关系,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适用排除障碍。  相似文献   

18.
自《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无权处分行为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便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学者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形成"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三种。2012年6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三)第三条采用了"有效说",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该条在其保护第三人和保障交易安全等众多优点的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去探究,以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9.
白玉廷 《法学论坛》2005,20(4):131-135
在不采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理论的前提下,解释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必须注意合同的债权效力与处分效力之区分.合同因行为人无处分权而无效时,仅指不能产生处分效力,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合同的债权权力采无果原则.  相似文献   

20.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在买卖中具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的买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利益表现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已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享有指向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出卖人的利益则表现为对价款的收取和取回制度赋予其的权利。就标的物行使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保留所有权及解除合同虽有设定,但对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则无明文,因此有必要对取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加以研析。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取回制度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那么,取回权的行使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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