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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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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门中敬 《现代法学》2011,33(3):23-31
平等和自由之间是存在张力的,且经常表现为一种矛盾关系。国家强制平等往往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而这种制度如果不能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某种适度平衡,就会导致来自国家或社会的歧视与缺乏宽容。就平等权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上的规定及其实践而言,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和法治文化传统不同,但都体现了宽容的内在性要求,一如美国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德国的"法律上的平等与禁止恣意原则"。鉴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立法归类"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宽容,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纯理解为平等权或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都是不甚妥当的,它仍然有进一步诠释的余地。在更为根本的宪法原则层面,宽容理念要求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以对传统法治国原则进行修正,以进一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2.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是平等原则发展的两个重要的方面,平等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标榜的社会规则,究其原因在于平等原则所具有的社会正义性特质。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正义性矫正,从禁止不合理分类到合理差别待遇的正义性追求,平等原则透视出制度正义的原理并为当前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正当性的说理。  相似文献   

3.
人类文明前行的足音,必然呼吁人类个体自由度的提高和主体平等地位的确立。在各国刑事诉讼领域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演进中,控辩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这是政治民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尊重人权和强调人的尊严的必然要求。而今,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以此检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可以发现,控辩平等原则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还只是雏形,其与国际公约和司法准则对控辩平等的要求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尚未达到控辩平等之最低标准要求。  相似文献   

4.
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从产生之初人类就一直进行着消费活动,但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却并非与人类消费行为的出现同步。消费者权利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主要表现为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消费者权利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产生昭示了法律对平等的追求,是人权的平等观和平等的正义观的体现,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童教授前后两文的本意是提醒人们不要过度阐释物权的平等保护,并希望用释宪的方式消除平等保护违宪的嫌疑。不可以离开宪法理解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资格之间的不同是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直接反映,是最大的法律差别。指出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有冲突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物权法的通过设置障碍。刑法上对不同主体的区别对待客观上是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法律的平等价值的概念、法律在追求平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我国法律上对平等权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平等价值的实现和完善等方面作出阐述,明确法律的平等价值的重要性,坚定追求法律平等价值的决心。  相似文献   

7.
平等保护请求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平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 ,是公民在遭受公权力的不公平对待后请求公法救济的基本权利 ,平等保护机制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我国尚未承认公民广泛的平等保护请求权 ,因而受限于狭隘的行政诉讼范围 ,以致大量的公权力“歧视现象”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公民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面对制度缺漏与问题叠出的困境 ,我国应以公民的平等保护请求权为基础 ,以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与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要载体 ,建构符合我国法律体制的平等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8.
少数人权利保护之平等视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少数人权利之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从少数人之界定展开,在分析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及性质之基础上,从平等视角探讨保护少数人权利之必要性,并指出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途径和限度:认为实行平等能有效保护少数人权利,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亦受到平等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法哲学领域内,社会平等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1)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2)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3)法律适当照顾弱者的利益。平等原则是权利平等在民事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就民事法律而言,平等原则更多的表现为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合同关系的对价性和侵权法上对弱者利益的偏爱。  相似文献   

10.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周慧 《时代法学》2006,4(4):71-76
保护公民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是维护人权的基本要求。有效保护劳动者在就业中不受歧视,是世界各国都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各国也分别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评析英、美、加拿大、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比我国的现状,提出一些措施,以健全我国相应的法制,更充分地保证我国公民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  相似文献   

12.
王琪 《法制与经济》2010,(2):15-15,17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平等就业”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平等就业原则作为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得到广泛的认可。人的最基本权利一生存权要求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一项工作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还不能因为种族、性别、民族、年龄、政治态度、宗教、国籍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因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不能因为以上这些有差别就剥夺了一部分人生存的权利。道理都是浅显易懂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尽管我们在努力创造一种“平等”的社会环境,令人遗憾的是:不管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真正的平等就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一 )对我…  相似文献   

14.
闫国智 《法学论坛》2003,18(5):20-26
平等关系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普遍提升 ,在人的关系中 ,任何一方失缺该意识 ,都不可能有平等存在。法律平等是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统一 ,立法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本体 ,没有立法平等就没有适法平等。平等是最基本的法的价值 ,也是贯通于其他法价值之中对之具有纠偏、定向作用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和谐社会呼唤立法平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粟丹 《法学论坛》2006,21(6):22-27
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协调好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当前我国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上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只有立法贯彻普遍平等的原则,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立法平等,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利益趋于均衡,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6.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 ,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 ,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的争论。而无论是同一平等抑或是差异平等 ,都是通过赋予妇女法律权利的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由于不能改变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环境 ,从而不能使性别平等的法律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因此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 ,必须是重新审视而不是回避传统法律上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结构。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际人权法对我国是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而几乎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件都包含平等与不歧视的内容。平等与不歧视成为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本文着重论述和分析了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有关平等与不歧视的规定 ,揭示了平等与不歧视既是一般原则又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上讲 ,它已经具有了强行法的地位。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承担不歧视的积极义务。  相似文献   

18.
论人权公约中的禁止歧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禁止歧视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反对歧视的斗争也是联合国人权活动的中心,人权法与人权理论必须认真对待歧视的问题。歧视的核心规定性是“不合理的和主观的区分”,在人权公约中,禁止歧视有双重属性,既是附属性的,又是独立的。禁止歧视的理论基础是平等,核心是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国家负有不歧视的义务并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使人们免于歧视。  相似文献   

19.
平等包括事实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前者主要指包括物质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分配,后者主要指法律在形式上的调整功能——即"严格的形式平等原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上平等保护原则只能是严格的形式平等原则,物权法对形式平等原则的贯彻有利于打破以政策、命令等形式对社会成员间的财产流通和资源配置所设置的不平等障碍,并通过对"法律上之平等预期"——这一法律重要功能的维护,构建起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基石。物权法在维护形式平等原则的同时,不具备追究财产来源的合法化和重新设立新的分配制度的功能,因此,从私人财产原始起点的正当性立场以及贫富悬殊的社会现实角度,对物权法提出的责难,是对物权法功能的误读。  相似文献   

20.
李秀梅 《法制与社会》2011,(18):295-29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价值,有明确的含义和基本的内容。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应当将其与“同等”、“事实平等”区别开来,并注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差别、法律适用平等和立法平等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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