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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昆明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展开讨论,以该案为主线,从环境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个人诉讼的关系几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本案适用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部分规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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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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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防患于未然”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对环境风险的必然选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实际损害这一传统界限,面向的是更多的“不确定性”。简单套用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有悖环境保护事前预防前瞻性要求。预防管控“预防法学”模式,要求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设置应秉持预防和比例原则,确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及预防性执行措施规则,以增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时的有效性,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瞻性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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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丽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4):134-144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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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 --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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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难以量化以及司法实践较为贫乏,使得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的实现,要直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确定之困境并加以因应,紧密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炼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和范围,理清各种不同赔偿范围下须考量的问题,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确立良好的裁判准则出发,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量化之法,进而明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数额确定的基本路径,使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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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3)
新制度的建构,需要保证制度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与已有制度间的衔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制度内部关系上,需要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要件、解决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设置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等;在制度外部关系上,需要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协调新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责顺序,确立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妥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已有制度外部间的功能重叠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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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四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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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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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以《宪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依据,通过确定诉讼原告、环境公益,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作适当修订,并结合一些相关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因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其立法目的的实现和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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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以《宪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依据,通过确定诉讼原告、环境公益,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作适当修订,并结合一些相关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因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其立法目的的实现和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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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公来参与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是法治的最高信条之一,如果环境公共利益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救济,环境个体利益就很难实现。中国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碍。如何跨越这一障碍,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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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典型代表的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其相关规定有着独特之处.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立法沿革中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嬗变;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诉范围及告知程序、诉讼请求、费用承担规则的相关规定中汲取其精髓之处,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从立法之形式抉择、原告范围之考量、前置程序之设定、援助机制之建立等多维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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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但从现实考量来看,尚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进行构建,破解检察机关实践困境,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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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值得大力推进。本文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回顾了地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效果,并依据2012年8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集中讨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着重探讨了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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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6):40-5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迄今为止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最丰富的公益诉讼类型。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都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三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且请求的内容超越了检察监督和行政救济的范围为条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行职权主义,不严格遵循处分权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判决的主文可以超越原告的请求范围且要考虑判决的执行实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对于程序的进行和实体的形成都有很大的控制权,此系非讼法理的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