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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在2012年8月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予以增设了。但一个条文规定显然过于简单,尤其在确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上,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诸多问题,因而有慎思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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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7年民事诉讼法部分修改后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改,涉及条文100多处,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制度、管辖制度、调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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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162条新增了关于小额审判机制的规定,但其中并未对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海事诉讼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小额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答复。本文认为,该批复不仅忽视了海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与小额审判机制适用范围的特定性,而且其推论基础明显存在谬误,更欠缺对海事诉讼案件适用小额审判机制有无实际需要之科学论证。鉴此,从司法解释层面明定海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小额审判机制乃是不恰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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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以当事人视角为出发点,大量吸收和处理日常性小额纠纷的制度装置。小额诉讼是一种功能和实效有限的程序机制,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其制度功能被过分夸大和扭曲,这种法院本位主义的问题解决路径应该得到矫正。调解程序和速裁程序无法真正替代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功能的发挥,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得到立法的确认,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救济机制是两个最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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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以当事人视角为出发点,大量吸收和处理日常性小额纠纷的制度装置.小额诉讼是一种功能和实效有限的程序机制,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其制度功能被过分夸大和扭曲,这种法院本位主义的问题解决路径应该得到矫正.调解程序和速裁程序无法真正替代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功能的发挥,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得到立法的确认,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救济机制是两个最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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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是继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以来的又一次大的修改,修改的重要内容包括:增加"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调解制度、证据制度、保全制度、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检察监督制度、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当事人的权利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对婚姻家庭律师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开拓业务的一个机遇。掌握并熟练运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婚姻家庭案件影响较大的修改规定,对于减少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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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程序为快速地解决小额纠纷作出了制度上的保障。本文主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的特点入手,结合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探讨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构建更加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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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具有现实基础、法理依据和程序功能,各国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立法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应采用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专章规定的立法模式建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以实现案件真正的繁简分漉,实现小额诉讼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进而满足民事司法大众化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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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条款。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事件,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还不详尽,还有很多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尽管如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表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正式为立法所接受,公益诉讼制度的大门已经开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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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改条文近100处,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诉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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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设立的制度.在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立法机关拟增设这一制度.尽管从长远看,设立这一制度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看,目前设置这一制度的条件仍不成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仍不充分,《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大,严重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实务中的强制调解,降低裁判的品质.因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不宜急于规定小额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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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众所周知,案件所涉及金额的大小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展具有重大影响,它可以决定选择适用程序的基本模式,还可决定某些社会群体的范围。〔1〕正如此,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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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6):19-31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分流民事案件的快审程序,其程序原理在于它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的权利,及时有效回应民众的纠纷解决需求,显著降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成本消耗。但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缺乏独立地位,程序规则也不尽合理,导致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引入该程序以来,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始终差强人意。为了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低成本、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制度优势,结合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未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考虑从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组建专门的小额速裁机构,灵活调整小额案件标的限额,借力现代科技突出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以及强化小额诉讼程序的福利色彩,同时引入小额案件诉前强制调解并扩充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一步优化、细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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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入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有其自身特点,作为一项新的民事诉讼制度其负面效应也可能被放大。对该制度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的认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相对错位的认识。真正发挥小额诉讼制度应有的功用,还需要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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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及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四个新制度,上述新规定应适用于海事诉讼,在介绍海事诉讼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上述制度适用时需要明确的特殊法律问题,以期海事诉讼能准确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