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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组织如同一个个毒瘤,不断侵蚀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人们形 象地称为"经济邪教"。为了彻底根除这一顽症,1998年国家工商、公安等部门联手严打,使公开的、大 规模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春节以来,部分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又有抬头。警方 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手行动,掀起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新一轮风暴。 日前,在公安部经侦局和山东省公安厅的直接指挥协调下,山东淄博警方一举捣毁了目前全国最 大的传销团伙,此案非法传销人员涉及北京、山西、河南、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北、贵州、山 东等11个省市,参与人员10余万人,涉案金额3亿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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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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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活动领域中的一种典型非法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大连富饶集团长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于2012被大连警方取缔。本文通过对富饶集团组织及营销模式的深入了解,剖析了其非法传销行为的特点,指出了其组织领导非法传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本质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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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表述复杂,使得该罪罪数的认定较为疑难。笔者拟对此略述管见。一、问题的提出及区分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伴随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报注册资本、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销售伪劣产品、集资诈骗等犯罪,二者之间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争议较大。2001年4月l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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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针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的轻度犯罪行为和重度犯罪行为,在定一罪还是数罪上需要区别情况.从事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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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传销行为屡禁不止,其与合法的直销经营行为之间存在较多类似表象,导致普通民众将非法传销误认为直销经营而遭受损失。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传销罪,为今后打击非法传销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就如何区分非法传销行为和直销经营活动,以及适用最新的刑法规定打击传销行为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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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永柱于2000年1月31日加入以“加盟连锁”、“网络营销”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其向上线蒋月娥交了3900元取得业务员资格后,与其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聚集在海口市白沙门中村一带接受传销培训。2000年4月2日晚上,当被告人黄永柱与其他传销人员听“成功人士分享会”时,传销人员黄建、王飞、跞博突然走进会场,称传销是一场骗局,若想回家就去找上线把本钱拿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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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传销行为应适用"集资诈骗罪"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非法传销活动呈现出向金融传销转型的趋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而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打击传销却没有专项罪名,主要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打击力度明显偏小。本文认为针对金融传销这种新的传销行为与其具有金融诈骗的特点,应适用"集资诈骗罪"追究传销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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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传销型集资犯罪行为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抑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存在争议,但鲜有人提出对同一传销组织中不同类型的人员应区别定性。然而同一传销组织中,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还有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人员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单一定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在准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的基础上,将传销活动一般组织者、领导者及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违反传销规则擅自转移传销资金的传销活动的操纵人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具有双重目的及行为的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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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有关传销的报道,用"浩瀚"来形容确实不为过.令人惊心的大案屡见不鲜,如轰动全国的玛雅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万人;震惊全国的301传销大案,传销人员涉及18个省市、60多万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有业内专家估算,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了传销活动,传销吸收了上千亿元的民间资金.目前我国的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不仅"拉人头"式的传销组织数量居高不下,在个别地区屡禁不止,而且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正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的方式都更加隐蔽,也更趋向职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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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5):92-99
目前我国涉及对非法传销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刑法》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与渗透,上述规定在打击非法传销时已显得捉襟见肘。邻国日本却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的法律《无限连锁会防止法》,短短七条简明扼要地对非法传销的定义、构成要件、有关罪名和处罚基准作出了规定,考虑全面、规定细致,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法由日本议会制定,立法层级高,属于日本庞大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应在借鉴吸收日本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非法传销的运行特征进一步完善非法传销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消费者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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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松江区,有一个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生产保健食品的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的114个传销网点,把用蘑菇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吹嘘成无病不治的灵丹妙药,诱惑不知情的人参加申齐组织,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