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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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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29-129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的博士论文《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民事习惯法视角下的理论建构》于2005年被评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该论文是在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律史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教授的悉心指导下,于2003年完成并通过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论文答辩的。作者将其论题置于探寻中华法系的民法传统以促进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这一背景之下,选择清代民间契约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挖掘民间契约中所表达的民事习惯和习惯法。选择这一研究视角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古代中国民法不发达,刑…  相似文献   

2.
詹爱萍 《中国公证》2006,(12):44-48
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总格局,而战国时期从土地国有转化为土地私有则为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演变的先河。其后历朝莫不如此,只是二者主次角色时有转换,相应地,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物权法律保障的证明制度体系——国家公证与民间私证也同样在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框架下起起落落。至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阶段,一方面尽管土地私有与国有仍然并存,法律上亦认可“公私田”之分,但对于国有土地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均田制改革,对土地买卖行为进行了限制,并由官府介入对买卖契约进行“公验”,以监督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唐代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毕竟为民事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础。因此,从中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唐代民法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相应地,与商品民事经济关系息息相关的法律证明制度也由此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公证制度的复苏与重生、民间私证文化的繁荣与勃兴。  相似文献   

3.
詹爱萍 《中国公证》2006,(11):29-32
一、国家公证向民间私证转变的历史契机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宗法制官府这一特殊主体的直接控制下展开的。但是,这时的官府并不歧视工商,它对商品交流采取了法律保护的积极态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西周中后期以来形成了可观的契约制度。鉴于其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国)所有制的根基,即萌生了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西周后期随着私田的出现,与国家公证伴生的,还有民间私证的初现。  相似文献   

4.
20世纪 30年代以来 ,法律史学者在总结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时 ,提出了“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观点 ,影响了半个世纪。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与结构来说 ,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规范被混编于国家的同一基本法典里 ,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编纂为各自独立的法典 ,因而诸法律规范是合为一体的———在国家基本律典这一载体中 ,民事、刑事法律规范的确是不分的。而且 ,中国传统法律中刑事法律的发达和刑事调整手段的泛化 ,无疑挤压了民事法律的生存空间 ,更加深了“民刑不分”的印象。但是 ,由此而得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 ,没有民法”的结…  相似文献   

5.
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力 《法商研究》2004,21(2):107-114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以习惯法的形态存在 ,并且以大量民间契约为表现形式 ,而官方法律制度则通过州县自理审判对民事习惯法加以认可和接纳。正式的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运作机制 ,但在儒家主流文化的基础上整合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研究者应当摒弃现代法律制度的语境 ,从民间契约所表达的概念和权利观念入手 ,去把握中国古代民事习惯法的权利体系和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6.
德国民法将法律行为界定为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的行为。德国民法不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7.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律令制"架构,是认识中华法系特征的关键。一般认为这一架构至唐代才正式形成。其实,这一体系特征大致萌芽于战国时代,秦汉时代已初步成形,至两晋基本确定。所谓律令制体系,其要害特征在于律令间的特定关系。律为主(正),令为辅(副);律为刑罪法,令为政导法;律为稳固少变之法,令为因时修订之法。二者间这种关系,正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刑关系构思,也大致体现了古代中国政法模式的一般特征。通过对古代中国历代律令关系变化历程的考察,总结了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的四个阶段及其主要阶段性特征,并就中华法系律令制架构特征及"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模式特征做了进一步阐发。  相似文献   

8.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9.
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米健 《中国法学》2004,(2):55-64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   

10.
王林清  刘高 《法学家》2015,(2):75-91,178
民刑交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长期困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民法与刑法的不同价值功能,决定了民刑交叉非但不是二者应然效果的简单相加,相反却导致了民、刑两种责任发生抵牾,从而造成效果限缩,弱化了各自本应发挥的作用。在实体处理上,犯罪构成尽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存有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获得否定性的效力评价。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应予摒弃,并建立以"刑民并行"为处理刑民程序冲突的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1.
百年前晚清修律官提出我国古代存在"固有民法",坚持把符合国情的某些民事法规编入新的民律草案中,实在难能可贵。由于修律时间紧迫等原因,他们对固有民法的论述远不全面。从西周至唐代,古代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立法都很明确很完善,宋代以后民事立法更是不断充实,这证明我国古代固有民事法律具有诸多特点:第一,制定法的分散性与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流行于各地的民事习惯、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礼俗等。各种民法渊源在协调国、家、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中,各展所长,共同为用,弥补了民事制定法的缺失。第二,契约关系体现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则。第三,婚姻继承受宗法支配。第四,民事案件有特定的诉讼程序,其诉讼程序简便,审判方式灵活,既严明州县官的司法责任,又赋予其审判上的权变。可见,外国学者所云"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旧说,是违背历史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达很早,其形成过程有特殊的路径和本土化渊源,我们不可盲目仿效西方法律的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艾永明 《中国法学》2004,(1):152-160
传统观点认为:“以刑为主”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观点只注重历代“律”典的分析研究;只注重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比较;没有重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变化。至迟从唐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已经不再“以刑为主”,而是行政法律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以行政法律为主是中国古代成熟时期法律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之所以异常发达,除了行政管理必然要求法制化(文明化)的一般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异常强大和重要。  相似文献   

13.
许颢 《江淮法治》2008,(3):57-59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统辖着民事活动中各种具体的设权行为,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对此,我国民事法律用了大量条款加以规定,足见这一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在现代民法和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探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使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束缚减少到最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民法为我们的人身及财产提供基本保障。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在个人利益的冲突下,违反民事法律现象时有发生。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包括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文章将以违反民法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民法对于事故纠纷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法律 (如唐代律令 )对契约的规制或指导 ,在总体上是 :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 ,部分的则由法律调整。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 ,并承认它的规则。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和契约实践表明 ,契约内容和契约活动是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国家通过受理 (官为理 )、不受理 (官不为理 ) ,表达契约自由的限度 ;并有质物处理、保人责任等程序性的和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 ;律令规定往往是相衔接的。但在实践中 ,契约内容对法律又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质物交付与处理、保人代偿等问题上 ,这种冲突都比较明显。契约中还有“抵赦”条款 ,专门应对国家对私人债负的赦免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非 《中国法学》2005,(2):186-188
<正>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法律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研究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词是很抽象的,但它却是法律抽象中的一个创造。它把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严密控制  相似文献   

18.
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法上所讲的“民事责任”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一定的强制性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律关于权利之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一般不允许私力救济。但有时难免对权利之保护不周,因此,法律容许一定条件下的自助行为。我国由于民事立法上自助行为制度的空缺,使某些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民法上确立自助行为,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民事立法应参酌国外相关法例,将自助行为确认为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特殊手段。并对其要件、行使范围及限度、使用方式、效力、监督和汇报制度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20.
民法是私法,它以规范私主体、私权利、私行为、私责任和自力救济为主要特征;民法随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特征,作为私法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大地修正。现代民法实质上是已经商法化、甚至公法化的民法。但是,由于中国缺失民法传统。因而尽管世界民法已经走向现代民法.但是,中国的民法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理念上建构中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这样的定位对于中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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