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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3 毫秒
1.
罪状与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新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状与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新议陈殿福罪状与法定刑是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因此,其立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一方面证明我国刑法关于罪状及法定刑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其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试就如...  相似文献   

2.
量刑事实是公正量刑的事实基础。量刑事实包括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事实,并随着刑罚观念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而有增减,因而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去"发现"和归纳,并剔除那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材料。明确了量刑事实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后,尚需对量刑事实之于量刑结论的影响力,通过内部和外部比较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评价,才能真正发挥量刑事实对宣告刑的决定作用。而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对量刑事实的运用,则主要在于解决同向量刑事实可否超越法定刑限度、逆向量刑事实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等问题,本文主张,同向量刑事实所决定的刑罚可以低于法定刑下限,但不得高于法定刑上限;逆向量刑事实间的冲突可以根据质的不同进行适当抵消。  相似文献   

3.
试论减轻处罚的幅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类型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具有刑法明确规定或概括规定的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正确适用减轻处罚的关键是正确理解“法定刑以下”的含义,即在什么法定刑基础下减轻处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我国刑罚理论认为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完全区分开。如果刑法对某个犯罪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时,刑法学者对法定最低刑的理解是一致的。但刑法条文中同时规定了两档或两档以上量刑幅度时,法定最低刑如何确定,我国刑法学者则…  相似文献   

4.
量刑基准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白建军 《法学研究》2008,(1):97-105
作为法制实践离散程度的客观反映,量刑基准是某种犯罪各组权威示范性案例样本之间相互独立的平均刑量。尽管600多个示范性案例的实证研究未能成功找到符合这一概念的量刑基准,但发现宣告刑平均刑量与法定刑中线之间的关系耐人寻味:不论样本的分组较粗还是较细,各组刑量均值之间的轻重顺序基本符合法定刑的轻重顺序。因此,以示范性案例的平均刑量为量刑基准,与以法定刑各种程度等分线或中线为量刑基准两者之间互不排斥而应相互参照。  相似文献   

5.
张旺 《青海检察》2003,(2):45-46
量刑,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是奉行成文法主义的国家,排斥案例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因而我国刑法条文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对每一种犯罪行为规定一定的量刑幅度,由法官在此幅度内选择具体的刑种和刑期。原则上讲,只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下才谈得上量刑。  相似文献   

6.
论量刑合法     
量刑合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的要求和表现,意即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是综合地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就法定刑而言,量刑合法并不只是静态地符合法定刑的规定,而是还动态地符合法定刑的司法变型即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或免刑的要求。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量刑合法以量刑合理为实质内容,并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7.
中国传统的量刑制度在清末修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末刑律在法定刑的设定方面采取了相对法定刑制度,增加了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官量刑的权力。另外,传统法律中影响量刑平等的情节也大都被废止。民初的司法实践也能表明清末刑律中的量刑制度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  相似文献   

8.
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范畴(即犯罪与刑罚)之一。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刑事责任的大小成正比,应当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适应法定刑的幅度。我们注意到,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存在着宣告刑“轻“这一普遍现象,宣告刑多为法定刑的下限。我们称之为贪污贿赂案件的“轻“量刑。本文拟通过分析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对量刑的影响,及研究量刑这一动态系统来摸索一条科学的量刑之路。关于量刑概念,在国内各种著作中表述不太一致。有的认为:“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有的认为:“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  相似文献   

9.
如何理解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是关系量刑规范化改革科学与否、应否肯定的关键问题。在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中,对该改革持否定态度者一般认为,所谓量刑规范化,无非就是通过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量刑成为自动化的机器。这其实是对量刑规范化及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误解。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无论是基于“幅度过大”的法定刑立法。还是针...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入手,提出需要为每一法定刑找出基准点,以提升量刑的可操作性和精确度,然后对《美国量刑指南》一书作了评述。结论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应当朝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要有一个专门常设机构总揽其事,才能使这件事开始做起来,才能让整个系统开始动起来。  相似文献   

11.
程春华 《现代法学》2008,30(2):99-107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核心中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为:实体法律(包括实体法司法解释及实体法附属法、隐形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经验法则,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均是对可能导致适用失当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不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则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作出的裁定转移。  相似文献   

12.
王越飞 《河北法学》2007,25(5):184-190
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环节,事关对司法活动公平与正义的评价.而正确把握量刑的方法,对做到"罚当其罪"和"罪刑相适应"至关重要.从传统观念的检讨与批判谈起,论述量刑的理念、原则、方法和因素,并在量刑的步骤和方法上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13.
陈刚 《现代法学》2001,23(4):64-73
本文运用作者自己提出的证明责任法概念 ,对现行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与传统的研究方法不同 ,本文力从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合同诉讼领域结合的角度展开论述。文中对合同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兼与无过错责任论者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胡梦云 《河北法学》2006,24(11):54-64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其中一种突出的观点是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观点的产生存在一些特定的缘由.作者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并在考察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相关原理的基础上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进行论证,对无过错责任论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5.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6.
论构成要件理论的违法行为类型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为了克服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说在体系上的不足,在刑法学中出现了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类型说,该学说是日本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观点。以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为标准,违法行为类型说又可以分为认识根据说和存在根据说。认识根据说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是相互独立的存在,但是行为如果该当构成要件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存在根据说认为构成要件本身就是类型化了的不法,是违法性的价值实体。  相似文献   

17.
严仁群 《法学研究》2011,(1):111-125
为诉权附加要件会导致其名不副实、无意义并隐含悖论。这是附条件诉权说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对的是“无知之幕”。要正当地走出这种状态,要给权利人以救济,就必须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诉,对所有程序和实体事项的审理都应当在程序内进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诉权说有其深刻的内在合理性。作为修正型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能够应对针对抽象诉权说的所有批评,且有更多实益。基于抽象的诉权说,诉权与诉讼要件、裁判请求权等的关系能够厘清。  相似文献   

18.
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对外经营活动及公司内部治理活动的重要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却大多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份文件组成,分别用于调整公司的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公司章程两分法对进一步融合公司自治与他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高鹏志 《证据科学》2011,19(3):318-326
我国对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从而出现了医疗侵权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流变,大体分成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医疗举证责任都有很大的改变,笔者就每个阶段的医疗举证责任特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分析其中转变的原因。同时,笔者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举证责任的修改进行了评析并给出自己的司法解释建议。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如果要求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所主张的特定、重要、有关联的事实,负有主张和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如果有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即有不能依其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的内容包括事实主张项下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ngs last,burden of pleading)、提出该证据方法的负担即举证负担(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以及对证据进行辩论的负担即心证负担(the burden ofpersuas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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